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實施,勞資糾紛呈現新一輪增長高峰,特別是當前國際金融危機蔓延帶來的巨大沖擊,使這一趨勢更為突出。2008年度江蘇無錫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2984件,與2007年相比增長143%,與2006年相比增長403%。根據2009年1季度的司法統計,該爆炸式增長的態勢依舊持續,勞動爭議案件已成為民事類的主要糾紛和人民內部矛盾的焦點問題。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進一步規范企業用工制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和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已逐步發揮出重大調整作用。但是,該法的實施也有著一些消極影響:1、眾多中小企業工資福利制度本不完善,盈利能力較弱,在人力成本急劇增加的情況下,生存狀況堪憂;2、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形式規定欠靈活,無法滿足臨時性、季節性、勞動密集性企業的用工需求,迫使企業采用不當用工手段;3、對傳統型、薄利型行業的沖擊巨大,如嚴格按規定執行,絕大部分企業的開工利潤尚不足以支付加班工資;4、歷史遺留問題難以清算,一些企業拖欠社保費或加班費等工資福利時間跨度漫長,累積拖欠數額驚人;5、不同勞動者需求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外來民工群體,拒簽合同、拒繳納社保費用,要求收入全額兌現的需求較為普遍;等等。此外,由于訴訟收費制度的改革,濫用訴權現象突出,并出現以引發勞動爭議盈利的公民代理“訴棍”職業群體。
對此,中院提出建議:1、建立并完善覆蓋全市的勞動用工信息數據庫,通過數據庫管理,既規范用人單位的用人作為,也規范勞動者的勞動行為。2、充分尊重和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人格尊嚴和福利待遇,并為他們的子女讀書、暫住證辦理,甚至社會保障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或照顧。3、與總工會、勞動管理部門等職能部門密切注意《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做好疏導、教育、調解工作,防止濫訟現象的發生,為順利構建我市企業和諧的勞資關系創造條件。4、借鑒勞動立法的國際經驗,兼顧勞動者就業及中小企業發展。針對我國勞動力仍總體供過于求且供給結構向低端偏斜的現實,對雇員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等配套法規中,放寬對其勞動合同限制,對相關的經濟補償免責,以此促進積極就業和靈活就業。同時,在稅收優惠、金融信貸、創業風險投資、人力資源培訓等方面健全對中小企業的專門扶持政策。5、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協調功能,針對本行業企業管理特點及用工習慣,在報酬計付方式和勞動定額的標準、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制訂與實施、保密條款的運用等方面多做研究,指導企業在完善與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上做文章。6、裁決機關應力助和諧勞資關系的構建,準確把握勞動爭議案件尤其是社會保險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妥善處理工資特別是加班工資爭議,慎用強制措施,維護企業穩定,加強裁審銜接、統一執法尺度,強化整個“一裁兩審”程序過程中各階段的調解,追求勞資利益“雙盈”。7、繼續完善訴訟收費。嚴格執行訴訟費的減、緩、免,使經濟困難的勞動者“打得起官司”。建議對于超過一定標的額的勞動爭議案件按比例收取訴訟費,以提高惡意訴訟者的成本,防止“濫訴”現象。8、規范公民代理制度,在保障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之訴訟權利的基礎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律師法、訴訟法的規定,加強監督。同時也建議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嚴格查處違規收費代理,遏制“訴棍”現象。 作者:朱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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