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野“老鼠倉”案未追究刑責
6月19日,中國證監會正式調查審理完畢,并對張野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9.5萬元、并處400萬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處以終身市場禁入。當日《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已送達張野。
張野涉嫌老鼠倉案并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新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因是“法不溯及以往”,證監會認定的其“老鼠倉”行為終止日是2009年2月19日,而《刑法修正案(七)》的發布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 再現老鼠倉
來自中國證監會的信息顯示,證監會于2009年4月對張野立案調查。調查發現,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張野在擔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使得獲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資與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薔”賬戶,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關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為他人牟取利益,其個人從中獲取好處。
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張野還通過網絡下單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交易了廣宇發展(000537,股吧)等多只股票,獲取不當利益。
證監會審理認為,張野利用基金經理身份,操作“周薔”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關于禁止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構成了該法第九十七條所述行為。
同時,張野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違規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該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反法律規定參與股票交易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之所以受市場極高關注,是因為其曝出是在《刑法修正案(七)》發布之后,按新規定,從事老鼠倉行為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張野操作‘周薔’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前,因此該行為不適用《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說。
證監會認定的張野老鼠倉行為的終止日是2009年2月19日,巧合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實施時間是十天之后的2009年2月28日。
融通基金被責令整改
張野作為一名基金經理,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里頻繁地進行老鼠倉交易,不僅包括先于自己管理的基金買入或賣出,還有大量先于公司內其他基金買入或賣出的行為,而且其網上交易的下單行為主要是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足以看出,基金公司在內部控制、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上存在疏漏。
來自中國證監會的信息顯示,張野涉嫌老鼠倉案發生后,在稽查部門對其查處同時,基金部對融通基金公司也組織了現場檢查,成立了幾個證監局參加的檢查小組,對融通基金公司的制度建設、人員管理和相關情況做了比較深入的檢查。
“從檢查結果來看,公司在制度建設和執行方面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不符合《基金公司內部管理指導意見》、《基金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已經對融通基金責令整改,限期六個月,并讓深圳證監局監督其整改措施的落實,到期將進行驗收。整改期間對公司相關新業務將進行限制。
針對不斷出現的老鼠倉等類問題,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比如細化投資人員的利益沖突和處罰條款,使其更明確、更具操作性;同時,將推動基金公司加強內部管理,特別是對投資管理人員的管理,包括公司內部的制訂執行監督,并加大懲處力度。同時加強合規教訓、執業操守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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