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實施了干預行為
百度公司在申請青島市市中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的過程中,通過聯通青島公司所提供的互聯網接入服務登錄百度公司所屬搜索網站www.baidu.com,在百度網站顯示對話框中輸入“鵬飛航空”進行搜索時,會彈出一顯示有“打折機票搶先拿就打114”的頁面,點擊該頁面打開了一顯示地址為http://air.qd.sd.cn的頁面;在百度網站顯示對話框中輸入“青島人才網”進行搜索,會彈出一顯示有“找好工作到半島人才網www.job17.com”的頁面,點擊該頁面打開了一顯示地址為http://www.job17.com/的頁面。
青島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在互聯網上登錄搜索引擎網站進行關鍵詞搜索時,正常出現的應該是搜索引擎網站搜索結果頁面,不應彈出與搜索引擎網站無關的其他頁面,但是在聯通青島公司所提供的網絡接入服務網絡區域內,卻出現了與搜索結果無關的廣告頁面強行彈出的現象,這種廣告頁面的彈出并非接入互聯網的公證處計算機本身安裝程序所導致,聯通青島公司既沒有證據說明在其他網絡接入服務商網絡區域內會出現同樣情況,也沒有對在其網絡接入服務區域內出現的上述情況給予合理解釋,應當認為聯通青島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區域內,對于網絡服務對象針對百度網站所發出的搜索請求進行了人為干預,使干預者想要發布的廣告頁面在正常搜索結果頁面出現前強行彈出。
奧商網絡公司在其主頁中對其“網絡直通車”業務的介紹,其中關于廣告強行彈出的介紹與百度公司公證保全的形式完全一致,且公證保全中所出現的彈出廣告頁面“半島人才網”、“114電話語音搜索”均是其正在經營的網站或者業務。
法官告訴記者,奧商網絡公司是該干預行為的受益者,在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他主體為其實施上述廣告行為的情況下,應當認為奧商網絡公司是上述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奧商網絡公司這種干預行為不是通過在客戶端計算機安裝插件、程序等方式實現,而是在特定網絡接入服務區域內均可以實現,因此,這種行為如果沒有網絡接入服務商的配合是無法實現的,聯通青島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奧商網絡公司是通過非法手段干預其互聯網接入服務而實施上述行為的,同時根據查明的事實、http://air.qd.sd.cn域名實際使用人為聯通青島公司,并且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網絡公司合作經營電話實名業務,因此,聯通青島公司也是上述干預行為的實施主體。
關于聯通山東公司,法官解釋說,因聯通山東公司、聯通青島公司同屬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分支機構,聯通青島公司作為民事主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百度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兩公司具有開辦和被開辦的關系,也無證據證明聯通山東公司參與實施了法院認定的行為,所以百度公司針對聯通山東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干預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確定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網絡公司實施了上述干預行為后,該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為本案另一個焦點問題。
法官告訴記者,判斷聯通青島公司、奧商網絡公司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該行為的實施者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經營者在從事商業行為時,沒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的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給正當經營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法官說,本案中,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網絡公司均屬于從事互聯網相關業務的市場主體,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聯通青島公司與奧商網絡公司利用技術手段,讓通過使用聯通青島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網絡用戶,在登錄百度網站進行關鍵詞搜索時,在正常搜索結果顯示前彈出奧商網絡公司發布的廣告頁面,這種行為顯然屬于利用百度公司的市場知名度來為自己牟利的行為,這種行為既沒有征得百度公司的同意,也違背了使用其互聯網接入服務用戶的意志,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在百度搜索結果出現之前強行彈出其投放的廣告頁面,誘使本可能通過百度公司搜索結果檢索相應信息的網絡用戶點擊該廣告頁面,影響了百度公司按照自己意志向網絡用戶提供服務,致使百度公司難以實現其預期商業目的,損害了百度公司的經濟利益。由于所彈出廣告并非網絡用戶自主選擇的結果,該行為還容易導致網絡用戶誤以為彈出廣告頁面系百度公司所為,會使網絡用戶對百度公司所提供服務的評價降低,對百度公司的商業信譽產生一定不利影響。
法院由此認為,聯通青島公司、奧商網絡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