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中原告對其訴求、被告對其反訴求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將承擔敗訴風險,即俗話說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鑒于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本人結合多年來辦理二手房糾紛案件的親身體驗,整理出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舉證指引,供各位網友參考: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二手房買賣合同》; 2、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及其他組織為工商登記信息單、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港澳臺及外籍當事人在大陸以外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需要履行必要的公證認證手續)。 二、證明合同履行狀況的證據 1、涉案房地產產權證明(房地產證、國土房產局電腦產權查詢單、預售合同等); 2、有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房屋,應有共有人、承租人同意出售的證明; 3、全權委托公證書; 4、定金收據或定金監管協議; 5、首期款收據或首期款監管協議; 6、銀行按揭承諾函; 7、如通過中介成交,應有中介費用收據; 8、如委托擔保公司擔保贖樓,應有擔保服務合同、擔保費收據; 9、如買方貸款為賣方贖樓,應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揭還款對帳單; 10、如房屋已經交付買方,應有交樓確認書、物業管理發票、水電費發票等; 11、如買方已入住并裝修,應有裝修合同及裝修費發票,物業管理處證明等; 12、遞件后毀約,應有《房地產買賣合同(現售)》,國土房產局收文回執; 13、過戶后違約的,應有辦理到買方名下的《房地產證》、繳納稅費憑證; 14、陰陽合同成交的,應有真實交易證明; 15、追索房屋差價或遲延交房損失的,應有目前房價鑒定報告或損失證明; 16、聘請律師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票(仲裁支持敗方承擔勝方律師費)。 三、證明對方違約的證明 1、對方的解約聲明; 2、對方取消全權委托公證聲明(不能獨立證明違約); 3、對方遲延履行義務的,發送并送到到對方的《履約督促函》; 4、業主一房多賣的證據:與他人另行簽訂的買賣合同或涉案房屋已登記到他人名下的查詢單; 5、知情人證言(需出庭作證)。 四、能夠證明己方訴求或抗辯理由的其他證明 說明: 1、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雖然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個案的差異也是很大的,以上證據僅是一般二手房糾紛所形成的證據,如有個案特殊性形成的證據仍應提供; 2、以上證據系交易過程中形成的主要證據,買賣雙方只需根據對己有利的原則選擇提供,無需全部提供。 張茂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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