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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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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逾期辦證 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3/23 11:01:00 |
我在2005年購買某開發公司的商品房,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開發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開發公司的責任我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開發商按已付房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開發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依約交房后,到2006年5月23日才取得房屋產權的初始登記,6月13日我才取得所購房屋的分戶產權證,直到起訴之日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的國土使用權證,請問:我能否要求開發公司承擔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違約金,能否要求給我辦理土地使用證并承擔逾期辦理土地使用證的違約金? 答:你可以要求開發公司承擔逾期辦產權證的違約責任,并繼續為你辦理土地使用證書,承擔逾期辦理土地證的違約責任。《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從房地產辦證流程而言,開發商負有“協助辦證”義務,在辦理權屬證書的過程中,除了開發商應備齊的資料外,購房者本身也需要準備其應提交的資料,而當房地產開發商將相關資料備齊交付給辦證機關后,購房者亦可自行辦理權屬證書,因此將資料備案登記是房地產開發商的法定義務。開發商向你支付違約金的期間應為交房180日后的2006年1月1日至開發商辦理完初始登記之日的2006年5月23日。《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力主體一致原則”。因此,房屋產權證和國土使用權證均為房屋權利憑證,只有在“二證”齊全時房屋的權利尚稱完備,權屬登記包括房屋產權和國土使用權的雙重登記義務,開發公司應當繼續為你辦理土地使用證。根據當前實際辦證流程,國土使用證的辦理需以房屋分戶產權證的取得為前提。因此開發公司應當向你支付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備案登記之日止的逾期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備案登記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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