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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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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線:未經房主同意裝修適用添附還是侵權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2/9 15:09:00 |
案情: 原告戴某與被告顧某為紡織廠同事,在紡織廠工作期間各自通過優惠購得紡織廠河東宿舍2號樓510室、110室。2000年原、被告雙方把房屋交換使用,原告入住于110室內至今,被告則將510室以自己名義租賃給他人。原告入住110室后即對房屋進行了部分裝修。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裝修費用。審理過程中,經鑒定,裝修費為5020元。被告顧某辯稱:原告裝修未征求被告同意,原告的請求缺乏依據,應駁回其請求。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內為了更舒適的生活對房屋進行裝修,應認定為添附。雖然,原告的添附未征得被告同意,但原告不具有過錯(并沒損害原物)更沒有惡意,從物盡其用的效益原則出發,使添附物(本案即為裝潢)繼續維持下去也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價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判令被告顧某給付原告戴某裝潢價款5020元。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形成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侵權制度,因為原告是在未征得被告的同意下對被告所有的房屋進行裝潢,原告的行為對被告房屋所有權造成了侵害,故被告可以主張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可以要求原告拆除其裝潢材料,恢復原狀。第二種意見認為裝潢行為屬于添附,應適用添附規則,裝潢物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對價。 所謂添附,指附合、混合和加工三者的統稱,是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添附與侵權都是民法的組成部分,都具有保護財產權的作用。添附屬于物權法的組成部分,作為確認權利的重要規則,是保護財產權的前提。侵權是制裁侵權行為并對受害人予以補救的制度,它是通過損害賠償的方法來保護權利的。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與價值,更為重要的是依據不同的規則處理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添附主要在于確權,而侵權主要則重于損害賠償。 本案中原告對被告所有的房屋進行裝潢,構成添附,但由于未經被告同意而構成對被告房屋的侵權,所以本案侵權行為與添附情形并存。筆者主張適用添附規則即同意第二種意見即由被告取得添附物而由被告給付原告裝潢對價。理由: 一、本案中原告裝潢主觀上為了更好的生活,并沒有要使被告房屋受損的惡意,客觀上房屋也因原告的裝潢更美觀、價值增加。所以原告主觀沒有惡意客觀上也沒有使被告房屋減損,如果拆除被告也無任何利益,因此使該添附物繼續維持,由被告取得添附的所有權,同時給付原告對價,也體現了公平價值。 二、本案中適用添附有利于體現物盡其用的效益原則。本案中如果從侵權角度考慮,原告勢必將己經結合在被告房屋上的裝修材料硬性地進行拆除,恢復房屋的原狀,這在客觀上存在嚴重困難,也必將損壞己有裝修材料的使用價值,造成嚴重浪費,明顯不符合效率原則,因此使該添附物繼續維持,也有利于維護經濟價值,避免財產的損失浪費。 三、本案是動產附合于不動產即原告的裝潢材料附合于被告房屋,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即被告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亦符合添附理論的通說規則。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該解釋實際上規定了如果對添附物無法拆除,可以適用添附規則,通過將財產折價歸財產所有人,而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由添附另一方負賠償責任。 結語: 現行物權法回避了這個問題,原來征求意見稿上曾經有這樣一條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的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現在能適用的法律條文,只有民通意見第86條,但是該條沒有規定加工和混合的情況,只能依習慣和法理了。 添附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中所規定的取得財產權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尤其是作為取得所有權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種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規則具有其獨特性,故不應當由司法解釋所創設,而且添附糾紛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正因為如此,建議我國應在物權法中設立獨立的添附制度,完善添附規則亦應是我國物權法實施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左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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