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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拆遷中的關鍵環節(三)——拆遷案件中的訴訟 |
作者:房地產律師專業部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2/12 20:09:00 |
應對拆遷中的關鍵環節(三)——拆遷案件中的訴訟 提起訴訟及復議是律師在承辦拆遷案件中最常用的手段,主要通過系列訴訟的綜合運用應對上述的關鍵環節。拆遷中的價格不是評估出來的,是談出來的,那么訴訟及復議就為談判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訴訟及復議運用得當,前方的談判會非常有力度及效果。 拆遷中存在的法律關系,無外乎有行政、民事、刑事等,那么涉及到訴訟的種類也就以上幾種,其中又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因為拆遷過程中涉及到諸多部門行使行政職責,這些行政部門行使職責是否合法決定著拆遷行為特別是拆遷前期審批活動的合法性。政府行使職權是做菜的,我們老百姓是品菜的,但政府是不會讓老百姓輕易品嘗的,其將做出的菜捂在了口袋里,只是簡單粗暴的宣布,我政府做出的菜是可口的,是嚴格按照菜譜做出來的。那么行政訴訟及復議就是我們的一雙筷子,通過他可以將菜夾到我們的嘴里來細細品味,來檢驗一下做出來的菜是否符合標準。 1、 行政訴訟及復議 拆遷中能夠提起許多個行政訴訟,最主要的是拆遷許可證及行政裁決書的訴訟及復議。 (1)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訴訟及復議 拆遷許可證對于拆遷人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只用取得了拆遷許可證方能進行拆遷,并且應該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及期限內進行拆遷。《條例》還規定了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以及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法律責任。所以想要質疑拆遷項目的合法性,拆遷許可證的訴訟及復議是最有效的途徑。 《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等等”。根據行政訴訟和復議的特點,一旦行政訴訟或者復議提起,發證機構就要將上述的申請拆遷許可證的文件作為說明該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提交法庭,接受原告或者申請人的質證以審核合法性。如果行政違法的話,該拆遷許可證就應該被確認違法或者被依法撤銷,一旦拆遷許可證被撤銷,拆遷人的拆遷活動就是違法的,這對于拆遷人來講可是“滅頂之災”。 拆遷許可證的訴訟和復議在阻止行政裁決和強拆程序上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52號文的第八條規定,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接受司法審核,拆遷人就無法進行行政裁決,那么拆遷房子就不會面臨強拆的危險。當然拆遷許可證的訴訟和復議一定是有一定審限的,一般情況下,最多1年的時間就終審判決了,所以為了延長拆遷許可證的司法審核時間,我們可以同時提起規劃許可證的訴訟及復議、立項文件的訴訟及復議、國有土地使用文件的訴訟及復議、征地批復文件的訴訟及復議等等,因為這些都是拆遷許可證的前置行政行為,它們一旦被訴訟,根據法律規定拆遷許可證的訴訟就應該中止審理,待前置行政行為的訴訟有終審判決后,才能重新進行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所以拆遷許可證的訴訟就像是一把可長可短的尺子,配合談判的腳步伸縮自如。只要訴訟在,拆遷人就不能進行裁決程序,不進行裁決程序就無法進行強拆程序。 (2)行政裁決書的訴訟及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8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起訴期限為3個月,也就是說被拆遷人如果在收到裁決書的3個月內不提起訴訟,從屆滿之日起的180日內,拆遷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除房屋了。提起行政裁決書的訴訟或者復議,是應對人民法院司法強拆的最有效方法。 (3)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在拆遷中還會有其他的行政訴訟案件,例如如果拆遷公司給被拆遷人停水、停電、停暖,被拆遷人可以要求區建委給予查處,如果建委不予理睬,可以以建委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律確認其行政違法,要求其履行行政職責。 等等。 2、 民事訴訟 拆遷從本質上來說還是一種民事關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所以拆遷中涉及到民事訴訟是非常正常的,并且一些問題還是需要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的。 (1) 種類 拆遷中涉及到民事訴訟主要有排除妨礙的訴訟、損害賠償的訴訟、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及履行的訴訟等等。例如,如果拆除公司的拆除其他房屋的行為擾民,受侵害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其排除妨礙,停止擾民行為,對在此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權、健康權損害,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再例如,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如發現有協議無效的法定理由存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安置補償協議無效。 3、 刑事訴訟 拆遷人及拆遷公司為加快拆遷的步伐,往往會采取一些野蠻行為來逼迫拆遷戶搬遷。強制拆遷會帶來暴力犯罪,因而觸犯《刑法》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275條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條規定:“一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若拆遷工作人員不遵守國家的法律,采取野蠻的手段對拆遷房屋、拆遷房屋內的物品進行損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觸犯上述刑法罪名所規定的罪名——強迫交易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損害財物罪、搶劫罪,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房屋強拆中造成人員的人身傷害,嚴重的可能構成故意、過失傷害罪、故意過失殺人罪等等。 當然,如果被拆遷人不論方法的一味對抗拆遷行為,也是有可能觸犯刑法的,比較常見的是妨礙公務罪及尋釁滋事罪,這樣的話不僅不能夠爭取到合理的補償,還要受到圇獄之災。所以被拆遷人還是要學會保護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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