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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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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權改革分三類處理租賃合同 解決產權問題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1/28 16:50:00 |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7月22日訊 在今天下午舉行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新聞發布會上,針對一些地方政府的確存在以招商引資的方式,把集體林地租給了一些企業和大戶來經營的情況,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指出,因為各地的情況不一樣,所以在中央政府文件的規定上,對此是分類進行處理的。 賈治邦介紹,第一種情況,對租賃費特別低的,農民意見又很大,過去集體和政府進行租賃的時候,又沒有經過村民委員會討論的,要求提高林地的租賃費;在租賃過程中,租賃大戶要承擔林業特產稅等多項林業稅費,現在改革后,很多林業稅費減少了,林業特產稅也取消了,按規定應該增加林業出租費。但是,承包合同要基本維護,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和農民商量。 第二種情況,租賃合同基本合理,農民也滿意,承包的租賃費也是比較高的,而租賃大戶又把當地農民雇傭到他那兒給他打工,這樣就維持這種租賃承包合同。 第三種情況,集體經營基本合理的,要求對林子明確產權,通過股份制,均股均利到戶,解決林地產權問題。 賈治邦表示,總體原則要求,把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能承包到戶的,一定要承包到戶。如果有歷史遺留問題,靈活地根據不同情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經過和農民討論,把它處理好。 賈治邦強調注意文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所有權第一次分離,是承包經營權。經營權前面加了“承包”兩個字,這就是必須要承包給本集體的農戶。這是第一次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叫做承包經營權。這是初始產權的分配,它體現了平等,就是村上的農民人人都平等享有該權力。 當集體組織的農戶得到了承包經營權的林地,他可能進行二次的轉包、承包出租,這就叫做二次承包經營權和經營權的第二次分離,但是也規定,第二次要承包,在本集體以外的農民或其他人承包,承包時間是農戶原來70年承包期的剩余期, 賈治邦指出,凡是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還是要維持。凡是不符合的,都要糾正。 7月22日14時,2008北京國際新聞中心舉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新聞發布會,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介紹相關情況。出席發布會的還有國家林業局副局長張建龍;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汪絢;國家林業局宣傳辦公室主任、新聞發言人曹清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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