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對沙坪壩區家樂福超市“11·10”踩踏事故案公開宣判,該超市防損部經理助理段程偉、防損部經理向學信因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
2007年10月,家樂福沙坪壩店籌劃于2007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舉辦十周年店慶糧油等商品打折促銷活動,時任該店防損部經理的向學信全面負責此次店慶活動的安全工作,并安排時任防損部經理助理的段程偉負責活動期間外圍入口的安全保障工作。
10月19日,向學信會同重慶家樂福有限公司旗下的其他3家分公司的防損部負責人制定了10周年店慶活動安全防范預案,其中規定要盡量打開所有的入口,對不牢固的防護欄加固,移開主入口有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確保主通道的通暢。11月9日下午,段程偉沒有聽從預案要求,擅自決定在家樂福沙坪壩店3個店門的入口下行樓梯處擺放桌子,以控制人流。
11月10日上午7時許,向學信在例行檢查店內安全工作時,發現東門有桌子堵住入口的情況,但沒有糾正。8時20分許,大量購物群眾涌入家樂福沙坪壩店東門,將入口處擺放的桌子擠倒,導致部分群眾被桌子絆倒,許多群眾相繼跌倒,發生嚴重踩踏事故,造成31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被害人孫茁、楊素秀、蔡儀明被嚴重擠壓致呼吸循環障礙,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段程偉、向學信迅速組織人員積極搶救受傷群眾。政府相關部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原因進行了調查,最終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東門入口下行樓梯處被桌子隔離,僅留一條狹窄通道,排在前排的顧客和桌子被一同擠倒,后面的人群踩踏倒地群眾繼續跌倒形成堆狀;間接原因中,一是家樂福現場安保人員在顧客排隊出現混亂時疏導不力,臨危處置不當,二是商店10周年店慶活動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沒有詳細制定預防踩踏事故的應急預案。
案發后,家樂福沙坪壩店賠償了被害人及家屬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205萬余元,另有5名被害人因治療尚未終結、傷殘程度未做鑒定等還未賠償。(薛海明)
判決摘要
事故特別重大情節特別惡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段程偉作為重慶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沙坪壩店10周年店慶活動期間外圍入口安全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明知安全防范預案規定要盡量打開所有的入口,確保主通道的通暢,卻擅自采用擺放桌子以控制人流量的不當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向學信作為防損部經理,全面負責此次店慶活動的安全工作,在發現有桌子堵住入口的情況后沒有按照安全防范預案履行監管職責并及時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為此,法院認為被告人段程偉、向學信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了購物群眾3人死亡、31人不同程度受傷、在社會上造成影響極為惡劣的嚴重踩踏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關于兩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并非“情節特別惡劣”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家樂福踩踏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眾多,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至于被告人段程偉的辯護人提出的段程偉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其犯罪行為、接受審判、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定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向學信的辯護人提出的向學信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其犯罪行為、接受審判、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定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可以減輕處罰。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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