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在立家興木業公司訂購了一批花梨木材樓梯,使用不久后出現開裂等現象,經鑒定該樓梯并非花梨木所制,為此,周女士將北京市西紅門立家興木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立家興木業公司償還貨款并支付賠償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2006年5月,周女士與立家興木業公司簽訂合同,購買緬甸花梨制作木質樓梯,立家興木業公司負責買料、加工、上門安裝及負責保修1年,合同價款為5萬元。簽訂合同時,立家興木業公司未向周女士明示其購買的不是真正的花梨木。合同簽訂后,立家興木業公司進行買料、加工并于2006年10月將木質樓梯安裝完畢,周女士向其支付了貨款5萬元。
2007年5月,木質樓梯出現開裂、松動、變形的質量問題,周女士聯系立家興木業公司前來維修,但其一直未予修理。周女士就其購買的樓梯材質問題委托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木材工業研究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周女士送檢的木樣是古夷蘇木,不是花梨木。立家興木業公司對該鑒定結論表示認可,并說明古夷蘇木是俗稱的花梨的學名。為此,周女士將立家興木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償還貨款、支付賠償款共計10萬元及鑒定費11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女士與立家興木業公司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雙方買賣的標的為緬甸花梨,但依據周女士提供的鑒定結論,立家興木業公司認可其向周女士出售的是古夷蘇木而不是真正的花梨木。同時周女士作為普通消費者,按照一般常識及經驗亦無法判斷緬甸花梨木的真偽,故立家興木業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將古夷蘇木冒充緬甸梨花木提供給周女士的行為屬交易中的欺詐行為,對此給周女士造成的損失,立家興木業公司理應賠償。周女士作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其所受損失的一倍,故對于周女士要求立家興木業公司返還貨款5萬元及增加賠償損失5萬元的主張,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鑒于立家興木業公司向周女士提供的木材已經制作成了樓梯并已安裝完畢,無法返還,其價值與立家興木業公司應返還的貨款5萬元相互折低,故立家興木業公司應給付周女士賠償款5萬元。由于立家興木業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給周女士造成了損失,周女士為此鑒定所產生的合理支出,理應由立家興木業公司負擔,故對于周女士要求立家興木業公司支付鑒定費1100元的主張,法院亦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立家興木業公司賠償周女士賠償款5萬元及鑒定費1100元。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