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逐年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耕地保護壓力倍增,已有666個縣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規定人均耕地占用的警戒線,全國耕地保有量離18億畝的紅色警戒線已是咫尺之遙。
一、我國土地管理所面臨的嚴峻形勢
可以近似地理解,土地管理主要圍繞兩個目標進行:一是糧食安全,二是資產安全。目前,兩個方面的情況都令人擔憂。
(一)我國耕地資源狀況令人擔憂(耕地是生存之源,承載之基,穩定之本)
1.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 我國耕地面積18.27億畝,人均(去年年末全國總人口131448萬)占有1.39畝,僅為世界人均數3.75畝的37%。 聯合國糧農組織規定人均占有耕地的警戒線是0.795畝,全國有666個縣低于這一水平。
我市耕地總面積425萬畝,有452萬人,人均耕地0.94畝。 耕地大于2畝的主要分布在東北、西北和西南的大部分地區,沿海地區的人地矛盾特別突出。
2.耕地減少情況嚴重 1996年,國家提出要對耕地實行最嚴格的保護政策,以服從糧食安全的戰略需要。同時,提出了占一畝耕地補一畝耕地的“占補平衡”原則。然而,從1996年到2002年,我國耕地從19.5億畝縮減為18.89億畝,平均每年減少千余萬畝。而到了2006年,全國耕地面積已減少到18.27億畝,我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59畝(2003年數據)驟降為1.39畝,形勢日益嚴峻。
【2006年全國耕地凈減少30.7萬公頃(460.2萬畝)。其中:建設占用25.9萬公頃(387.8萬畝);災毀耕地3.6萬公頃(53.8萬畝);生態退耕33.9萬公頃(509.1萬畝);因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4.0萬公頃(60.3萬畝)。以上四項共減少耕地67.4萬公頃(1011.0萬畝)。同期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36.7萬公頃(550.8萬畝),超過建設占用耕地42.0%!
當前,離18億畝的紅色警戒線已是咫尺之遙,耕地減少的趨勢卻仍在繼續。由此形成的數千萬失地農民也給社會帶來隱憂。
3.耕地總體質量差,生產水平低 全國耕地中,坡度在15度以上的占耕地總量的13.6%,其中9100萬畝坡度在25度以上,應逐步退耕還林還牧。 全國耕地中有灌溉設施的水田和水澆地7.91億畝,僅占耕地總量的39%。 我國糧食年需求量為5200億公斤,但產量長期徘徊在4500億公斤左右,比差達700億公斤。去年糧產有一定回升,但需大于產的基本勢態并沒有改變。
4.耕地退化現象嚴重 一是受氣候等自然因素的影響。(土地沙化:我國荒漠化土地面積為262萬平方公里,已占國土面積的27%,沙化面積每年以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在發展,相當于一年損失一個中等縣的面積 ,這其中有不少耕地) 二是受人工因素的影響。(污染) 5.耕地后備資源有限 全國可開發的耕地約為1億畝,按人口計算可以忽略不計。
(二)我國土地資產流失的情況令人擔憂
我國國有土地總資產約25萬個億,每年大約流失100個億,流失的主要形式:
一是一些地方違法批地用地,主要是違反規劃用地、未批先用、邊報邊用、越權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審批權等。僅從對全國50萬人口以上城市衛星遙感監測檢查情況看,這幾年,在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中,違反規劃用地、未批先用、邊報邊用等違法用地宗數、面積所占的比例都比較大。(國新辦7月12新聞發布會數據:非法占地案占總案件的80%,非法批地案占20%;從面積上看,比例正好相反)
二是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出讓土地,主要是該有償出讓的卻劃撥供地,該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卻協議出讓,以及低價協議出讓,擅自減免地價,不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等。
三是一些地方違規設立各類“園區”,主要是一些“園區”違反規劃圈占土地,違法授予其土地審批權,違法供地用地等,浪費土地問題嚴重。據對部分“園區”用地情況調查,一些違規設立的“園區”實際開發程度很低,大量土地閑置。(有資料顯示,廣東開發區實際利用的土地只有16%)
四是一些地方土地交易秩序混亂,主要是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隱形交易,造成土地收益流失。
針對土地管理的嚴峻形勢,國務院于2004年出臺了28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要求從五個方面完善我國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去年國務院又下發了《關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進一步指出,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占耕地現象屢禁不止,嚴把土地“閘門”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加強宏觀調控,通知提出了8條措施。
二、我國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從總體上分,土地管理制度可分為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我國目前施行的土地管理的具體制度主要有:
(一)土地集中統一管理制度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土地管理都經歷了由分散、分權、多頭管理到集中、集權、統一管理的過程。 1.由統一的機構管理,實施統一的管理辦法。 2.土地管理權限主要集中在省和中央兩級。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用地轉用都要通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包括(1)省級行政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市;(4)國務院指定的城市。此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在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政府經授權可審批鄉級土地總體規劃。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與土地利用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權限大體相當。但今年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28號及31號文件的要求下發了《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表示,為了“權責一致”,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
對涉及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另有規定。
(三)土地登記和土地糾紛調處制度
土地登記制度 1.土地登記制度是指國家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土地登記,以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利用的一項制度。土地登記是權屬管理的核心內容,沒有登記的土地權屬不受法律保護。土地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具有公示性質,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2.土地登記的內容主要是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土地登記包括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兩種形式。 3.我國城市國有土地的登記已具備良好的工作條件和基礎,而農村集體土地的登記工作正在規范和完善之中。除集體建設用地外,其他農村集體土地實行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土地糾紛調處制度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處辦法》
(四)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1.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占用者須開墾同量同質的耕地或者繳納耕地開墾費。 2.本地不能開墾的實行易地開墾。
(五)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精英博客 1.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有一系列保護政策。 2.省級行政區基本農田應占耕地的80%以上。 (六)土地征用征收制度 1.國家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征用征收。征用征收有嚴格的審批程序。 2.征用征收集體土地要給予補償。
(七)國有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 1.國有土地供給實行有償和劃撥兩種方式。劃撥方式有限定的條件。 2.有償使用的土地根據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使用期限。有償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出讓、租賃、出資作價入股。 3.新增建設用地要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4。土地監察制度 1.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土地監察權!锻恋乇O察條例》 2.對土地違法犯罪行為可能進行刑事處罰、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九)土地儲備制度
1.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2.土地儲備既是政府行為,也是土地經濟行為。有一個在發展中規范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新出臺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就從土地儲備的概念、主體、計劃與管理、范圍與程序、開發與利用、供地及資金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一些原來不便操作的問題現在有了依據。(如儲備土地可登記發證、可用作抵押、可臨時使用)
(十)土地公開交易制度
1.土地公開交易是土地資源市場配置的必然要求。
2.經濟活動中很早就有土地公開交易的自然需求,深圳市1987年公開拍賣第一塊國有土地是這一需求的顯化。
3.真正用法律規范確認公開交易制度應在2002年后, 2002年4月國土資源部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是這一制度的現實法律基礎;2003年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是這一制度的補充。
4.土地公開交易制度向深層次演變。去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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