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國土資源部印發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自2006年8月1日起試行,兩《規范》對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工業用地必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根據上述規定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是: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格標準統一公布制度,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稅費之和。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價標準。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限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市、縣兩級不能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不得規避審批權限,將應該報上級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項目用地劃整為零,由下級政府分若干次批準用地。
各類開發區(園區)和城市新區必須設立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開發區(園區)和城鎮新區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
農用地轉用的年度計劃是指令性計劃。農用地轉用計劃分國家批準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設施等項目農用地轉用計劃(圈外);城、鎮、村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計劃(圈內)。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圈外用地計劃指標由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掌控,由國土資源部或者省國土資源廳在批準項目用地時直接安排;圈內用地計劃指標逐級下達到市、縣,由市、縣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安排到具體建設項目,但不得突破省下達的計劃指標。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用地計劃指標的,項目用地不得通過用地預審。
不得擅自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的項目必須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國家重點能源、交通、水利、軍事建設項目,且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
△嚴禁“以租代征”土地
禁止以租地的方式將集體所有的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原已經依法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的流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不屬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新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明確規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范圍
1、土地出讓收入: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②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③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④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規定應當補償的土地價款;⑤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⑥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價款。
2、下列費用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①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②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③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收回土地使用證,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資引資”、“舊城改道”、“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二)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
①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②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③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④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⑤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方式
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 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幾項土地規費征收標準調整的規定
繼2007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提高一倍后,今年又將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提高了4倍,城鎮土地使用稅提高2倍,明確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為土地價款的20%。這是以經濟手段從嚴管理的幾項重大決策。
△幾個重要法律追究制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情形;“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屬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的情形;“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 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屬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情形。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 情形;“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 法釋〔2000〕14號)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 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