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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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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7/4/13 17:09:27 |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的通知
環辦[2014]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為規范和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 前言
為規范和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的環境損害評估工作,支撐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的確定和污染者法律責任的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推薦方法。
本推薦方法附A、B、C、D、E、F、G、H為資料性附件。
1.適用范圍
本推薦方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的環境損害評估(以下簡稱損害評估)工作,不適用于核與輻射事故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的損害評估工作。
本推薦方法規定了損害評估的工作程序、評估內容、評估方法和報告編寫等內容。
2.引用文件
本推薦方法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推薦方法。
GB672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NY/T1263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損失評價技術準則
SF/ZJD0601001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司法鑒定經濟損失估算實施規范
GB/T21678 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HY/T095 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
HJ589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HJ/T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NY/T398 農、畜、水產品污染監測技術規范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19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HJ/T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動監測技術規范
NY/T1669 農業野生植物調查技術規范
DB53/T391 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監測技術規程
HJ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627 生物遺傳資源經濟價值評價技術導則
GB/T8855 新鮮水果和蔬菜取樣方法
HJ710.1~HJ710.11 生物多樣性觀測技術導則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2014)
《關于發布全國生物物種資源調查相關技術規定(試行)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27號)
《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農業部[1996]14號)
《污染死魚調查方法(淡水)》(農漁函[1996]62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推薦方法。
3.1環境損害評估
本推薦方法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綜合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對突發環境事件所致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以及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進行初步評估,對應急處置階段可量化的應急處置費用、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等各類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計算,對生態功能喪失程度進行劃分。
3.2直接經濟損失
指與突發環境事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害,為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的總和。
3.3應急處置費用
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為減輕或消除對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針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3.4人身損害
指因突發環境事件導致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或精神狀態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
3.5財產損害
指因突發環境事件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以及為保護財產免受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3.6生態環境損害
指由于突發環境事件直接或間接地導致生態環境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以及提供生態系統服務能力的破壞或損傷。
3.7基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前影響區域內人群健康、財產以及生態環境等的原有狀態。
3.8環境修復
為防止污染物擴散遷移、降低生態環境中污染物濃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的人體健康風險或生態風險降至可接受風險水平而開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動或措施。
3.9損害評估監測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以后,根據環境損害評估工作的需要,在應急監測工作的基礎上針對污染因子、環境介質、損害受體等開展的監測工作。
3.10應急處置階段
應急處置階段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從應急處置行動開始到應急處置行動結束。
4.評估內容與評估程序
4.1評估內容
應急處置階段損害評估工作內容包括:計算應急處置階段可量化的應急處置費用、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等各類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生態功能喪失程度;判斷是否需要啟動中長期損害評估。
4.2評估程序
應急處置階段損害評估工作程序包括:開展評估前期準備,啟動評估工作(初步判斷較大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工作方案),信息獲取,損害確認,損害量化,判斷是否啟動中長期損害評估以及編寫評估報告。應急處置階段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見圖1。
圖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的損害評估工作程序(此處略)
5.開展評估前期準備
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開展初步的環境損害現場調查與監測工作,初步確定污染因子、污染類型與污染對象,根據污染物的擴散途徑初步確定損害范圍。
6.啟動評估
啟動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工作,對于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中分級標準初步判斷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損害評估工作,填報《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簡表》,參見附A;對于初步判斷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描述事件背景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已經采取的行動,初步認定污染類型以及影響區域,提出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與技術路線,明確數據來源與技術需求,確定工作任務、工作進度安排與經費預算。若需要開展損害評估監測,應當制定詳細的損害評估監測方案。
7.信息獲取
7.1信息獲取內容
自然地理信息:污染發生前以及發生后影響區域的自然災害、地形地貌、降雨量、氣象、水文水利條件以及遙感影像數據等信息。
應急處置信息:應急處置工作的參與機構、職責分工、應急處置方案內容以及應急監測數據等信息。
人體健康信息:影響區域人口數量、分布、正常狀況下的人口健康狀況、歷史患病情況等基線信息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出現的診療與住院等人體健康損害信息。
社會經濟活動信息:包括影響區域旅游業、漁業、種植業等基線狀況以及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財產損害等信息。
生態環境信息:影響區域內生物種類與空間分布、種群密度、環境功能區劃等背景資料和數據;污染者的生產、生活和排污情況;排放或傾倒的污染物的種類、性質、排放量、可能的遷移轉化方式以及事件發生前后影響區域內的污染物濃度等資料和信息。
7.2信息獲取方式
a)現場踏勘
在影響區域勘查并記錄現場狀況,了解人群健康、財產、生態環境損害程度,判斷應急處置措施的合理性。
b)走訪座談
走訪座談影響區域的相關部門、企業、有關群眾,收集環境監測、水文水力、土壤、漁業資源等歷史環境質量數據和應急監測信息,調查污染損害的污染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原因、影響程度以及污染源等信息,了解應急處置方案、方案實施效果、應急處置費用、人身損害、財產損害與其他損害的相關信息。
c)文獻總結
回顧并總結關于污染物理化性質及其健康與生態毒性影響、影響區域基線信息等相關文獻。
d)損害評估監測
損害評估監測對象主要包括環境空氣、水環境(包括地下水環境)、土壤、農作物、水產品、野生動植物以及受影響人群等。根據初步確定的影響區域與污染受體的特征,確定監測方案,開展優化布點、現場采樣、樣品運送、檢測分析、數據收集、結合衛星拍攝和無人機航拍等手段開展綜合分析等。
基于現場踏勘初步結果,合理設置影響區域污染受體及基線水平的監測點位。
樣品的布點、采樣、運輸、質量保證、實驗分析應該依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財產損害監測可以參考NY/T398、GB/T8855等技術規范;環境介質監測可以參考HJ/T91、HJ/T164、HJ/T166、HJ/T193、HJ/T194、HJ589等技術規范;生物資源監測可以參考NY/T1669、DB53/T391、HJ710.1~HJ710.11、《關于發布全國生物物種資源調查相關技術規定(試行)的公告》等技術規范。
e)問卷調查
向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發放調查問卷(表),調查內容與指標根據具體事件的特點確定,問卷(表)內容參見附B、附C與附D。
調查結束后,對數據進行分析與審核,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審核要求與方法參見附件E,對審核不合格的問卷要求重新填報。
f)專家咨詢
對于損害的程度和范圍確定、損害的計算等問題可采用專家咨詢法。
8.損害確認
8.1基線確定
通過歷史數據或對照區域數據對比分析,判斷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前受影響區域的人群健康、農作物等財產以及生態環境基線狀況。
對照區域應該在距離污染發生地較近,沒有受到污染事件的影響,且在污染發生前農作物等生物資源類型、物種豐度、生態系統服務等與污染區域相同或相似的區域選取,例如,對于流域水污染事件,對照區域可以選取污染發生河流斷面的上游。
8.2污染物暴露分析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污染物特性以及事件發生地的水動力學、空氣動力學條件選擇合適的模型進行污染物的暴露分析。
8.3損害確認原則
8.3.1應急處置費用
a)費用在應急處置階段產生;
b)應急處置費用是以控制污染源或生態破壞行為、減少經濟社會影響為目的,依據有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或基于現場調查的處置、監測方案采取行動而發生的費用。
8.3.2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的確認主要以流行病學調查資料及個體暴露的潛伏期和特有臨床表現為依據,應滿足以下條件:
a)環境暴露與人身損害間存在嚴格的時間先后順序。環境暴露發生在前,個體癥狀或體征發生在后;
b)個體或群體存在明確的環境暴露。人體經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接觸等途徑暴露于環境污染物,且環境介質中污染物與污染源排放或傾倒的污染物具有一致性或直接相關性;
c)個體或群體因環境暴露而表現出特異性癥狀、體征或嚴重的非特異性癥狀,排除其他非環境因素如職業病、地方病等所致的相似健康損害;
d)由專業醫療或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8.3.3財產損害
財產損害的確認應滿足下列條件:
a)被污染財產暴露于污染發生區域;
b)污染與損害發生的時間次序合理,污染排放發生在先,損害發生在后;
c)財產所有者為防止財產和健康損害的繼續擴大,對被污染財產進行清理并產生的費用;
d)財產所有者非故意將財產暴露于被污染的環境中,且在采取了合理的、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以后,被污染財產仍無法正常使用或使用功能下降。
8.3.4生態環境損害
生態環境損害的確認應滿足下列條件:
a)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存在時間先后順序。即環境暴露發生在前,環境損害發生在后;
b)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關聯具有合理性。環境暴露導致環境損害的機理可由生物學、毒理學等理論做出合理解釋;
c)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關聯具有一致性。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關聯在不同時間、地點和研究對象中得到重復性驗證;
d)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關聯具有特異性。環境損害發生在特定的環境暴露條件下,不因其他原因導致。由于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可能存在單因多果、多因多果等復雜因果關系,因此,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關聯的特異性不作強制性要求。
e)存在明確的污染來源和污染排放行為。直接或間接證據表明污染源存在明確的污染排放行為,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筆錄、視聽資料等;
f)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介質中存在污染物,且與污染源產生或排放的污染物(或污染物的轉化產物)具有一致性;
g)污染物傳輸路徑的合理性。當地氣候氣象、地形地貌、水文條件等自然環境條件存在污染物從污染源遷移至污染區域的可能,且其傳輸路徑與污染源排放途徑相一致;
h)評估區域內環境介質(地表水、地下水、空氣、土壤等)中污染物濃度超過基線水平或國家及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或評估區域環境介質中的生物種群出現死亡、數量下降等現象。
8.4損害程度與損害范圍確認
根據前期的現場調查與信息獲取情況,確定損害程度以及損害范圍。損害范圍包括損害類型、損害發生的時間范圍與空間范圍。
9.損害量化
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可量化的應急處置費用、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等各類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計算;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短期內可量化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貨幣化;對生態功能喪失程度進行判斷。
9.1應急處置費用
應急處置費用包括應急處置階段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為預防或者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各類損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污染清理、應急監測、人員轉移安置等費用。應急處置費用按照直接市場價值法評估。下面列舉幾項常見的費用計算方法。
9.1.1污染控制費用
污染控制包括從源頭控制或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為防止污染物繼續擴散而采取的措施,如投加藥劑、筑壩截污等。見公式(1):
污染控制費用=材料和藥劑費+設備或房屋租賃費+行政支出費用+應急設備維修或重置費用+專家技術咨詢費(1)
其中,行政支出費用指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餐費、人員費、交通費、印刷費、通訊費、水電費以及必要的防護費用等;應急設備維修或重置費用指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急設備損壞后發生的維修成本或重置成本。其中維修成本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計算。重置成本的計算見公式(2)和公式(3):
重置成本=重置價值(元)×(1—年均折舊率%×已使用年限)×損壞率(2)
其中:年均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100%/總使用年限(3)
重置價值指重新購買設備的費用。
9.1.2污染清理費用
污染清理費用指對污染物進行清除、處理和處置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清除、處理和處置被污染的環境介質與污染物以及回收應急物資等產生的費用。計算項目與方法參見9.1.1節。
9.1.3應急監測費用
應急監測費用指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損害范圍而進行的采樣、監測與檢測分析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以下兩種方法計算:
方法一:按照應急監測發生的費用項計算,具體費用項以及計算方法參見9.1.1節。
方法二:按照事件發生所在地區物價部門核定的環境監測、衛生疾控、農林漁業等部門監測項目收費標準和相關規定計算費用,見公式(4):
應急監測費用=樣品數量(單樣/項)×樣品檢測單價+樣品數量(點/個/項)×樣品采樣單價+交通運輸等其它費用(4)
9.1.4人員轉移安置費用
人員轉移安置費用指應急處置階段,對受影響和威脅的人員進行疏散、轉移和安置所發生的費用。計算項目與方法參見9.1.1節。
9.2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
a)個體死亡;
b)按照《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明確診斷為傷殘;
c)臨床檢查可見特異性或嚴重的非特異性臨床癥狀或體征、生化指標或物理檢查結果異常,按照《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明確診斷為某種或多種疾病;
d)雖未確定為死亡、傷殘或疾病,為預防人體出現不可逆轉的器質性或功能性損傷而必須采取臨床治療或行為干預。
9.2.1人身損害計算范圍
a)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b)致殘的,還應當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c)致死的,還應當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9.2.2人身損害計算方法
人身損害中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費用的計算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3財產損害
本推薦方法列舉幾項突發環境事件常見的財產損害評估方法,其他參照執行。常見的財產損害有固定資產損害、流動資產損害、農產品損害、林產品損害以及清除污染的額外支出等。
9.3.1固定資產損害
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單位或個人的設備等固定資產由于受到污染而損毀,如管道或設備受到腐蝕無法正常運行等情況,此類財產損害可按照修復費用法或重置成本法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參見9.1.1節中應急設備維修或重置費用的計算方法。
9.3.2流動資產損害
指生產經營過程中參加循環周轉,不斷改變其形態的資產,如原料、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的經濟損失。在計算中,按不同流動資產種類分別計算,并匯總,見公式(5)。
流動資產損失=流動資產數量×購置時價格—殘值(5)
上式中,殘值指財產損壞后的殘存價值,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定價評估。
9.3.3農產品損害
指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的農產品產量損失和農產品質量經濟損失,可以參考《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司法鑒定經濟損失估算實施規范》(SF/ZJD0601001)、《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GB/T21678)和《農業環境污染事故損失評價技術準則》(NY/T1263)等技術規范計算。
9.3.4林產品損害
指由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林產品和樹木的損毀或價值減少,林產品和樹木損毀的損失利用直接市場價值法計算。評估方法參見9.3.3節中農產品財產損害計算方法。
9.3.5清除污染的額外支出
指個人或單位為防止財產繼續暴露于污染環境中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而支出的污染物清理或清除費用,如清理受污染財產的費用、生產企業額外支出的污染治理費用等。計算項目與方法參見9.1.1節。
9.4生態環境損害
9.4.1生態功能喪失程度的判斷
生態環境損害按照生態功能喪失程度進行判斷,具體劃分標準如表1所示。
表1影響區域生態功能喪失程度劃分標準(此處略)
9.4.2生態環境損害量化計算方法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如果環境介質(水、空氣、土壤、沉積物等)中的污染物濃度在兩周內恢復至基線水平,環境介質中的生物種類和豐度未觀測到明顯改變,可以參考HJ627—2011中的評估方法或附F的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計算,計算出的生態環境損害,可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依據,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如果需要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恢復,且修復或恢復方案在開展應急處置階段的環境損害評估規定期限內可以完成,則根據生態環境的修復或恢復方案實施費用計算生態環境損害,根據修復或恢復費用計算得到的生態環境損害計入直接經濟損失,具體的計算方法參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
10.判斷是否啟動中長期損害評估
10.1人身損害中長期評估判定原則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開展人身損害的中長期評估:
a)已發生的污染物暴露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長期的、潛伏性的影響;
b)突發環境事件與人身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在短期內難以判定;
c)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濃度水平對公眾健康的潛在威脅無法在短期內完全消除,需要對周圍的敏感人群采取搬遷等防護措施的;
d)人身損害的受影響人群較多,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的環境損害評估規定期限內難以完成評估的。
10.2財產損害中長期評估判定原則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開展財產損害的中長期評估:
a)已發生的污染物暴露對財產有可能存在長期的和潛伏性的影響;
b)突發環境事件與財產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在短期內難以判定;
c)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濃度水平對財產的潛在威脅沒有完全消除,需要采取進一步的防護措施的;
d)財產損害的受影響范圍較大,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的環境損害評估規定的期限內難以完成評估的。
10.3生態環境損害中長期評估判定原則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中長期評估:
a)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的濃度水平超過了基線水平并在1年內難以恢復至基線水平,具體原則參見附G.1;
b)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的濃度水平或應急處置行動產生二次污染對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構成的潛在威脅沒有完全消除,具體原則參見附G.2與G.3。
11.編寫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包括評估目標、評估依據、評估方法、損害確認和量化以及評估結論。評估報告提綱參見附H。
12.附則
a)本推薦方法所指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環境損害評估費用。
b)污染物排放、傾倒或泄漏不構成突發環境事件,沒有造成中長期環境損害的情形也可以參照本推薦方法進行評估。
c)應急處置結束后,在短期內可量化的收集污染物的處理和處置費用納入應急處置費用。
d)對于各項應急處置費用或損害項的填報要求必須提供詳細證明材料,提供詳細證明材料確有困難的,由負責填寫的單位加蓋公章并對所填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e)由于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交通中斷、水電站的發電損失等影響損失不屬于直接經濟損失。
f)單位或個人在對突發環境事件帶來的后果知情的情況下,故意將財產暴露于被污染的環境中,或沒有按照相關部門的通知采取必要的清理和預防措施而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對因此增加的損失數額予以說明,并在計算直接經濟損失時酌情刪減。
g)應急機構或個人由于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而購買的設備等固定資產或非一次性用品,在計算直接經濟損失時可以采用市場租賃費乘以應急處置時間,或按設備購置費的年折舊費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h)應急處置階段發生費用的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材料的日期應該在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7日內,否則不應計入應急處置費用。
i)在評估報告中需說明發生各項費用和損害的主體單位或個人。
j)以修復或恢復費用法計算得到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必須有詳實的修復或恢復方案、方案預算明細以及可行性論證材料作為依據,否則不能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k)本推薦方法涵蓋的各項損害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應急處置階段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由于地震等自然災害、火災、爆炸或生產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損失。
l)《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即為《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中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技術規范》。
附錄:
A.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簡表(此處略)
B.應急處置費用評估表(此處略)
C.人身損害費用評估表(此處略)
D.財產損害費用評估表(此處略)
E.數據質量審核(此處略)
F.虛擬治理成本法(此處略)
G.是否啟動中長期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的判定原則(此處略)
H.評估報告提綱(此處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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