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30家權威認證機構之一的挪威船級社一紙姍姍來遲的否定性意見書,讓國內一家水電公司預期30萬歐元的碳減排收入打了“水漂”。代理此項業務的上海太比雅環保公司以“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且“合同審定日期倒簽”為由起訴,而挪威船級社的分包商——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則成了“中國碳減排第一案”的被告。8月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以起訴主體有誤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30萬歐元碳減排額度”委托認證
企業在獲得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簽發的碳減排額度后,通過轉讓多余的額度獲得相應的利益,由此催生了碳減排交易。
浙江省有一家水電公司想做一筆碳減排交易,由于相關申報程序十分繁復,水電公司委托上海太比雅環保公司幫助代辦手續。“如果順利通過,我們公司初步估計一年可獲得近30萬歐元的碳減排交易收入。”水電公司負責人說。
按照聯合國對碳減排市場的設計,太比雅環保公司必須提交材料給聯合國指定的認證機構,由認證機構簽發自愿減排額度。為此,2008年11月13日,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與太比雅環保公司達成一項《氣候變化服務協議》。挪華威認證公司正是國際碳減排認證權威機構——挪威船級社的下屬公司。
2009年3月,協議簽訂后該項目正式啟動。其間,水電公司和太比雅環保公司按照要求,提供各種材料和證據文件,雙方約定挪華威認證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環保公司出具關于水電公司項目的審定意見。
否定性“審定意見書”與日期倒簽
碳減排額度不同于一般產品,看不見、摸不著,正因為這一特性,認證和審核是碳減排交易鏈條上的關鍵一環,對審定意見的申報時限也有嚴格要求。
項目啟動8個月之后,出乎太比雅環保公司意料的事情發生了,挪華威認證公司沒有在合同規定的2009年11月19日之前開具審定意見書。
對此,太比雅環保公司根本無法接受。據了解,目前全世界經聯合國認證可以進入清潔發展機制(CDM)和自愿減排(VCS)項目的認證機構僅30家,而在中國這個最大的碳減排賣方市場上,只活躍著不足10家認證機構。挪威船級社是最早進入CDM和VCS項目認證領域的公司。2009年之前,挪威船級社的市場份額占到了70%左右,作為其分支機構,挪華威認證公司在中國市場舉足輕重。
2009年11月30日,挪華威認證公司對水電公司項目發出了簽署日期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審定意見書”。
“我們認為這是日期倒簽。”太比雅環保公司的代理人稱,“水電公司因此錯過了申請自愿減排項目的時限,并指責我們公司違約。”
于是,太比雅環保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挪華威認證公司更正意見書日期,退還項目審定費用24萬余元,并書面公開道歉。
被告認為原告“告錯人”
“挪華威認證公司不是協議的一方主體,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挪華威認證公司的代理人說。事實上,挪華威認證公司由挪威船級社于2004年3月發起設立,系外國法人獨資企業。
挪華威認證公司認為其為挪威船級社在中國的分包商,不是氣候協議的合同主體,因此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此外,太比雅環保公司已書面同意其在2009年12月2日前出具審定意見即可。
依據雙方簽訂的《氣候變化服務協議》約定:“本協議適用挪威法律并按其解釋。”在法律適用與管轄法院部分,也明確約定適用挪威法律并由挪威法院管轄。
被告認為,根據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經營實體認可標準》的規定,挪威船級社才有資格簽署《氣候變化服務協議》,在協議第二部分有關雙方的權利義務部分,也明確約定由挪威船級社承擔相關的權利義務。
“導致太比雅環保公司不滿的根本不是審定報告的交付問題,而是挪威船級社秉承獨立原則,因水電公司項目不符合自愿碳減排標準(2007)的規定,而出具了一份否定性審定意見的報告。”被告挪華威認證公司這樣陳述。他們還認為,太比雅環保公司提起訴訟的目的在于給挪威船級社制造壓力,使挪威船級社不得不放棄中立審查機構的中立性,對其將來的清潔氣體排放項目作出肯定性審定意見。
■法官說法
裁定駁回系因起訴主體有誤
本案審判長、朝陽區法院法官曹翔介紹說,太比雅環保公司依據《氣候變化服務協議》提起訴訟,確定誰是該協議的締約當事人,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對于《氣候變化服務協議》的締約主體,其中一方是太比雅環保公司毫無爭議,至于相對方是誰,太比雅環保公司則和挪華威認證公司產生較大分歧。從《氣候變化服務協議》的合同文本部分、一般條款和條件部分、工作范圍與報酬部分以及合同尾部簽章處表述的文字信息看,締約相對方均清晰地指向挪威船級社。
對于挪華威認證公司在《氣候變化服務協議》簽章處蓋章的行為,因協議的締約主體在文本中已經明確約定,系太比雅環保公司和挪威船級社,所以,挪華威認證公司只是以分包商的身份代表挪威船級社簽約。因此,與太比雅環保公司締結《氣候變化服務協議》的合同相對方系挪威船級社,太比雅環保公司對挪華威認證公司提起的訴訟,系起訴主體有誤。故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專家觀點
積極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市場手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艷芳認為,碳減排交易是國際社會利用市場規則以低成本應對氣候變化的手段。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發達國家雖負有率先強制減少溫室氣體的國際義務,但發達國家可以通過三種機制即“聯合履約”(JI)、排放貿易(ET)、清潔發展機制(CDM)來靈活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JI、ET是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合作或者貿易共同完成減排指標。CDM是為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碳減排提供的制度路徑。從CDM機制的實施來看,它實際上是通過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CER),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低成本完成減排承諾。
自《京都議定書》生效(2005年2月16日)至2011年6月底,中國政府共批準3051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經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注冊、成功簽發的有455個項目,中國CDM項目的數量居世界第一。不過,CDM項目在EB獲得注冊,必須需要由具備資質及能力的第三方獨立認證機構對項目進行認證,以確保項目能產生合格、可以交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挪威船級社就屬于取得聯合國CDM指定經營實體(DOE)資質認證的第三方獨立認證機構。
李艷芳還介紹說,除了通過CDM項目參與國際碳減排市場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開展針對國內市場的自愿碳減排交易。近年來,受到國際減排壓力的影響,中國政府與企業積極開展低碳與自愿碳減排活動,并于2011年6月26日發布了國內首個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為主要衡量指標的企業排行榜——“中國企業自愿減排2010年度排行榜”。為了規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促進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的有序發展,積極推動利用市場手段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目前國家發改委正在起草《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管理辦法(暫行)》,管理辦法將從交易產品、交易主體、交易場所、交易規則、登記注冊、監管體系等各個方面對自愿碳減排進行規范。
從交易產品來看,未來能夠申請國內登記注冊和簽發減排量并參與國內自愿減排交易的項目必須是《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后開工建設的項目,如采用經認可的國際常用自愿減排標準或方法的項目。采用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新標準或方法的項目。采用聯合國批準的清潔發展機制方法學的項目,包括:a.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但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的項目;b.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還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項目;c.未申請清潔發展機制的項目等。經國家自愿減排管理機構簽發的減排量,為“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同樣,參與國內自愿減排交易的項目,需經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證,并在國家審核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