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
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11〕60號)和《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發布以來,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動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適應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需要,針對《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借鑒國內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方法并總結國內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重點修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方法,并更名為《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
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方法。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T 192 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試行)
GB/T 21678 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NY/T 1263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損失評價技術準則
SF/Z JD0601001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司法鑒定經濟損失估算實施規范
NY/T 1669 農業野生植物調查技術規范
HY/T 095 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指南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方法。
4.1 環境損害
4.2 鑒定評估
指鑒定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綜合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評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所致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確定生態環境恢復至基線狀態并補償期間損害的恢復措施,量化環境損害數額的過程。
4.3 人身損害
指因污染環境行為導致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或精神狀態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
4.4 財產損害
指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以及為保護財產免受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4.5 生態環境損害
4.6 應急處置費用
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為減輕或消除對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針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4.7 事務性費用
指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發生后,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為保護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減輕或消除危害,開展環境監測、信息公開、現場調查、執行監督等相關工作所支出的費用。
4.8 生態系統服務
指人類或其他生態系統直接或間接地從生態系統獲取的收益。生態系統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是生態系統服務的基礎。
4.9 基線
指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未發生時,受影響區域內人體健康、財產和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的狀態。
4.10 環境修復
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為防止污染物擴散遷移、降低環境中污染物濃度,將環境污染導致的人體健康風險或生態風險降至可接受風險水平而開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動或措施。
4.11 生態恢復
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為將生態環境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恢復至基線狀態,同時補償期間損害而采取的各項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4.12 期間損害
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至生態環境恢復到基線狀態期間,生態環境因其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改變而導致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喪失或減少,即受損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到其恢復至基線狀態期間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損失量。
4.13 永久性損害
指受損生態環境及其服務難以恢復,其向公眾或其它生態系統提供服務能力的完全喪失。
4.14 可接受風險水平
指綜合考慮科學、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依據危害性和脆弱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技術手段的可行性分析等確定的人體健康或生態系統的可容忍的風險水平。
5.1 工作原則
5.1.1 規范合法原則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開展,鑒定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或資質,鑒定評估報告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結構及內容要求。
5.1.2 科學合理原則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調查監測方案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科學、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保證評估工作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鑒定評估應當根據工作目的按照預先設計的工作方案開展,不得隨意偏離或變更。在工作過程中有關數據和資料的搜集、樣品的采集與運輸、樣品的分析檢測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并作為鑒定評估的客觀依據,不得主觀臆測鑒定評估結論。
5.1.3 公平客觀原則
鑒定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運用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獨立客觀地開展鑒定評估,不得受委托方或其他的外界不正當影響。鑒定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與環境損害利益相關方等無利害關系。
5.2 工作內容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污染物屬性鑒別、損害確認、因果關系判定和損害數額量化。
5.2.1 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鑒定評估內容包括因環境污染導致受害人發生疾病、傷殘、死亡等健康損害的確認、污染環境行為與人身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判定和人身損害數額評估三部分內容。
5.2.2 財產損害
財產損害鑒定評估內容包括因環境污染導致的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以及清除財產污染支出的額外費用等財產損害的確認、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財產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判定和財產損害數額評估三部分內容。
5.2.3 生態環境損害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內容包括生態環境基線的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確認、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判定、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恢復目標的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的選擇、環境修復或生態恢復方案的篩選、環境修復或生態恢復費用的評估等內容。
5.2.4 應急處置費用
應急處置費用鑒定評估內容包括污染清理、污染控制、應急監測、人員轉移安置等費用合理性的判別與數額的計算。
5.2.5 事務性費用
事務性費用鑒定評估內容包括環境監測、信息公開、現場調查、執行監督等費用合理性的判別與數額的計算。
5.3 工作范圍
5.3.1 空間范圍
綜合利用現場調查、環境監測、生物監測、模型預測或遙感分析(例如航拍照片、衛星影像等)等方法初步確定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或生態環境損害的可能范圍,在此基礎上開展環境損害確認和因果關系判定,最終確定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與應急處置費用及其他事務性費用鑒定評估的空間范圍。
5.3.2 時間范圍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時間范圍因損害類型不同而存在差異。人身損害鑒定評估的時間范圍以污染環境行為發生日期為起點,持續至污染環境行為導致人身損害的可能的最大潛伏期為止。財產損害鑒定評估的時間范圍根據損害對象、損害性質和賠償方式等具體情況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評估的時間范圍以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發生日期為起點,持續到受損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恢復至生態環境基線為止。
應急處置費用評估的時間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日期為起點,持續到應急處置結束日期為止。
環境損害確認包括基線的確認以及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費用及其他事務性費用的確認。
6.1 基線確認
基線的確定方法如下:
a) 利用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前評估區域的歷史數據,數據來源包括常規監測、專項調查、統計報表、學術研究等收集的反映人群健康、財產狀況和生態環境狀況等的歷史數據;
b) 利用未受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影響的相似現場數據,即“對照區域”數據。要求“對照區域”與評估區域的人群特征、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水平等特征具有可比性;
c) 利用模型。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可考慮構建污染物濃度與人體健康指標、財產損害程度、生物量或生境豐度等損害評價指標之間的劑量-反應關系模型來確定基線。
6.2 人身損害
6.2.1 個體人身損害的確認
個體水平的人身損害應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其確認應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a) 個體死亡的;
b) 按照《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明確診斷為傷殘的;
c) 臨床檢查可見特異性或嚴重的非特異性臨床癥狀或體征、生化指標或物理檢查結果異常,按照《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明確診斷為某種或多種疾病的;
d) 雖未確定為死亡、傷殘或疾病,為預防人體出現不可逆轉的器質性或功能性損傷而必須采取臨床治療或行為干預的。
6.2.2 群體人身損害的確認
群體水平的人身損害應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其確認應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a) 流行病學調查表明調查人群與對照人群在疾病頻率(如發病率、死亡率等)、生理生化指標或臨床物理檢查結果等存在顯著性差異;
b) 空間分析表明調查人群疾病頻率(如疾病、死亡、傷殘等)存在顯著的空間聚集性。
6.3 財產損害
財產損害的確認應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財產損毀以及財產所有者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a) 造成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物理性損壞的;
b) 造成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功能性損壞的;
d) 防止財產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造成進一步損毀而額外支出的費用;
e) 造成法律規定的其他損壞情形的。
6.4 生態環境損害
生態環境損害的確認應滿足下列任一條件:
a) 評估區域內環境介質(地表水、地下水、空氣、土壤等)中污染物濃度超過基線水平或國家及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造成的影響在一年內難以恢復;
b) 死亡率增加:受影響區域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后,與基線狀態相比,關鍵物種死亡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c) 種群數量的減少:受影響區域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后,與基線狀態相比,關鍵物種種群密度或生物量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d) 生物物種組成發生變化:受影響區域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后,與基線狀態相比,動植物物種組成、生物多樣性等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e) 身體變形:受影響區域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后,與基線狀態相比,生物體外部畸形,骨骼變形或內部器官和軟組織畸形,組織病理學水平的損害等發生率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f)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其他情形。
污染環境行為與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判定包括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判定和環境污染物從源到受體的暴露路徑的建立與驗證兩部分。
7.1 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的因果關系判定
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判定應符合以下一般原則:
a) 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存在時間先后順序。即環境暴露發生在前,環境損害發生在后;
b) 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關聯具有合理性。環境暴露導致環境損害的機理可由醫學、生物學、毒理學等理論做出合理解釋;
c) 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關聯具有一致性。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關聯在不同時間、地點和研究對象中得到重復性驗證;
d) 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的關聯具有特異性。環境損害發生在特定的環境暴露條件下,不因其他原因導致。由于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可能存在單因多果、多因多果等復雜因果關系,因此,環境暴露與環境損害間關聯的特異性不作強制性要求。
7.2 暴露路徑的建立和驗證
在掌握污染源排放狀況、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等基礎資料的基礎上,提出污染來源的假設,通過以下條件或標準建立和驗證暴露路徑。暴露路徑建立和驗證的方法如下:
a) 存在明確的污染來源和污染排放行為。直接或間接證據表明污染源存在明確的污染排放行為,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筆錄、視聽資料等;
b) 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介質中存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且與污染源產生或排放的污染物(或污染物的轉化產物)具有一致性;
c) 污染物傳輸路徑的合理性。當地氣候氣象、地形地貌、水文條件等自然環境條件存在污染物從污染源遷移至污染區域的可能,且其傳輸路徑與污染源排放途徑相一致;
d) 受體(人身、財產或生態環境)暴露的可能性。環境污染物可能經呼吸道、膳食或飲水、皮膚接觸等暴露途徑進入人體,且空氣、生活飲用水、食物中污染物的濃度超過國家或地方相關質量標準限值;或財產所處的環境介質中檢測出污染物,且含量明顯超出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限值;或環境介質(地表水、地下水、空氣、土壤)中污染物濃度超過相應環境質量標準或環境基準限值;
e) 識別暴露路徑的暴露單元,對每一個暴露單元內的污染物濃度、污染物的遷移機制和路線以及該單元的暴露范圍進行分析以此確認各個暴露單元是否可以組成完整的暴露路徑;或采用定量或半定量方法,如基于同位素的示蹤技術、污染擴散模型等,建立并驗證污染物從污染源經環境至受體的暴露路徑。
8.1 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
8.2 財產損害
8.2.1 財產損毀或實際價值減少
8.2.1.1 固定資產損失
指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固定資產損毀或價值減少帶來的損失,采用修復費用法或重置成本法計算。如果完全損毀,采用重置成本法計算;如果部分損毀,采用重置成本法或修復費用法計算。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固定資產損失的計算見公式(1)。修復費用法按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用進行計算。
固定資產損失=重置完全價值(元)×(1-年平均折舊率%×已使用年限)×損壞率(%) (1)
其中:年平均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100%/折舊年限 (2)
上式中,重置完全價值是指重新建造或購置全新的固定資產所需的費用;預計凈殘值率是指固定資產凈殘值占資產原價值的比例,由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定價評估;固定資產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報廢時預計可收回的殘余價值扣除預計清理費用后的余額。
8.2.1.2 流動資產損失
指生產經營過程中參加循環周轉,不斷改變其形態的資產,如原料、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的經濟損失。流動資產損失按不同流動資產種類分別計算并匯總,見公式(3)。
流動資產損失=流動資產數量×購置時價格-殘值 (3)
上式中,殘值指財產損壞后的殘存價值,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定價評估。
8.2.1.3 農產品財產損失
指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的農產品產量減少和農產品質量受損的經濟損失,按照《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司法鑒定經濟損失估算實施規范》(SF/Z JD0601001)、《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GB/T 21678)和《農業環境污染事故損失評價技術導則》(NY/T 1263)計算。
8.2.1.4 林業損失
指由于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造成林產品和樹木損毀或價值減少,對林業資源本身的損害列入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林產品和樹木損毀的損失利用直接市場價值法計算,評估方法參見農產品財產損失計算方法。
8.2.2 清除財產污染的額外支出
財產損害還包括為防止財產因環境污染造成進一步損毀而支出的清除財產污染的費用,包括工廠清理受污染工業設備的費用支出、水廠清理管道和生產設備的費用支出、漁民清理漁具的費用支出以及其他清除財產污染的費用。對于清除財產污染的額外支出,通過審核額外支出費用的票據后進行計算。
8.3 生態環境損害
8.3.1 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及其適用條件
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環境價值評估方法。
8.3.1.1 替代等值分析方法
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包括資源等值分析方法、服務等值分析方法和價值等值分析方法。
資源等值分析方法是將環境的損益以資源量為單位來表征,通過建立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所致資源損失的折現量和恢復行動所恢復資源的折現量之間的等量關系來確定生態恢復的規模。資源等值分析方法的常用單位包括魚或鳥的種群數量、水資源量等。
服務等值分析方法是將環境的損益以生態系統服務為單位來表征,通過建立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所致生態系統服務損失的折現量與恢復行動所恢復生態系統服務的折現量之間的等量關系來確定生態恢復的規模。服務等值分析方法的常用單位包括生境面積、服務恢復的百分比等。
價值等值分析方法分為價值-價值法和價值-成本法。價值-價值法是將恢復行動所產生的環境價值貼現與受損環境的價值貼現建立等量關系,此方法需要將恢復行動所產生的效益與受損環境的價值進行貨幣化。衡量恢復行動所產生的效益與受損環境的價值需要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價值-成本法首先估算受損環境的貨幣價值,進而確定恢復行動的最優規模,恢復行動的總預算為受損環境的貨幣價值量。
8.3.1.2 環境價值評估方法
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包括直接市場價值法、揭示偏好法、效益轉移法和陳述偏好法。常用的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參見附錄A。
8.3.1.3 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的選擇原則
8.3.1.3.1 優先選擇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中的資源等值分析方法和服務等值分析方法。如果受損的環境以提供資源為主,采用資源等值分析方法;如果受損的環境以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為主,或兼具資源與生態系統服務,采用服務等值分析方法。采用資源等值分析方法或服務等值分析方法應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a) 恢復的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與受損的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具有同等或可比的類型和質量;
b) 恢復行動符合成本有效性原則。
8.3.1.3.2 如果不能滿足資源等值分析方法和服務等值分析方法的基本條件,可考慮采用價值等值分析方法。如果恢復行動產生的單位效益可以貨幣化,考慮采用價值-價值法;如果恢復行動產生的單位效益的貨幣化不可行(耗時過長或成本過高),則考慮采用價值-成本法。同等條件下,推薦優先采用價值-價值法。
8.3.1.3.3 如果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不可行,則考慮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以方法的不確定性為序,從小到大依次建議采用直接市場價值法、揭示偏好法和陳述偏好法,條件允許時可以采用效益轉移法。以下情況推薦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
a) 當評估生物資源時,如果選擇生物體內污染物濃度或對照區的發病率作為基線水平評價指標,由于在生態恢復過程中難以對其進行衡量,推薦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
b) 由于某些限制原因,環境不能通過修復或恢復工程完全恢復,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評估環境的永久性損害;
c) 如果修復或恢復工程的成本大于預期收益,推薦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
8.3.2 基于恢復目標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步驟
基于恢復目標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應首先確定修復或恢復的目標,即將受損的生態環境恢復至基線狀態、或修復至可接受風險水平、或先修復至可接受風險水平再恢復至基線狀態、或在修復至可接受風險水平的同時恢復至基線狀態。對于部分工業污染場地,可根據再利用目的將受損生態環境修復至可接受風險水平。以下將該過程統一稱為恢復。
按恢復目的的不同,可將恢復劃分為基本恢復、補償性恢復和補充性恢復。基本恢復的目的是使受損的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復原至基線水平;補償性恢復的目的是補償環境從損害發生到恢復至基線水平期間,受損環境原本應該提供的資源或生態系統服務;如基本恢復和補償性恢復未達到預期恢復目標,則需開展補充性恢復,以保證環境恢復到基線水平,并對期間損害給予等值補償。
如果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持續時間不超過一年,則僅開展基本恢復;否則,需要同時開展基本恢復與補償性恢復。
8.3.2.1 基本恢復方案的篩選與確定
基本恢復是在確認生態環境損害發生、確定其時空范圍并判定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間因果關系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確定最優的恢復方案,估算實施最優恢復方案所需的費用。
8.3.2.1.1 基本恢復措施的選擇
基本恢復方案可以選擇人工恢復措施,也可以選擇自然恢復措施。人工恢復適用于目前技術水平下能夠有效恢復受損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情形。自然恢復措施適用于以下情形:
a) 所有的恢復方案都無法避免產生較大的二次污染或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干擾;
b) 目前技術水平下恢復行動耗資巨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c) 目前技術水平下,無法恢復受損的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
8.3.2.1.2 基本恢復方案的初步篩選
綜合采用現場勘查、專家咨詢、德爾菲法以及費用-效果分析等方法對備選恢復方案進行初步篩選。優先選擇能提供與損失的資源與服務同等類型、同等質量或具有可比價值的資源與服務的恢復方案,其次考慮能夠提供可比類型和質量的恢復方案。
8.3.2.1.3 基本恢復方案的定性篩選
經過初步篩選的方案可以根據以下原則進行進一步篩選:
a) 有效性:恢復方案應該能夠實現對受損環境的恢復、修復或重置;
b) 合法性: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劃等;
c) 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恢復工程不得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
d) 技術可行性:恢復方案應該有較高的成功的可能性,并在技術上可行;
e) 公眾可接受:恢復方案應該達到公眾可接受的最低限度,恢復方案的實施不得產生二次損害;
f) 減小環境暴露:恢復方案應該盡量降低環境的污染物暴露量與暴露水平,包括污染物的數量、流動性和毒性等。
8.3.2.1.4 基本恢復方案的偏好篩選
進一步對經過定性篩選的基本恢復方案進行偏好篩選,一般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如層次分析法,進行選擇判斷。
8.3.2.1.5 基本恢復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通過定性篩選和偏好篩選,有兩種或更多可選方案時,利用成本效益或成本效果分析方法進行評估,選擇成本效益或效果比最優的方案。如果所有恢復方案的成本均大于預期收益,建議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8.3.2.1.6 基本恢復方案的確定
通過對基本恢復方案的篩選,確定最優恢復方案后,需進一步確定最優恢復行動或措施的實施范圍、恢復規模和持續時間等。
8.3.2.2 補償性恢復方案的篩選和確定
補償性恢復是在基本恢復方案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替代等值分析方法,評估期間損害并提出補償期間損害的恢復方案,估算實施恢復方案所需的費用。
補償性恢復方案的篩選和確定參閱附錄B。
8.3.2.3 補充性恢復方案的篩選和確定
開展恢復方案的實施效果評估,如果基本恢復或補償性恢復未達到預期效果,應進一步篩選并確定補充性恢復方案,實施補充性恢復。補充性恢復方案的篩選和制定參閱8.3.2.1和8.3.2.2。
8.3.3 永久性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
在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時,如果既無法將受損的環境恢復至基線,也沒有可行的補償性恢復方案彌補期間損害,或只能恢復部分受損的環境,則應采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對受損環境或未得以恢復的環境進行價值評估。
8.3.4 現值系數
在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時,考慮公共環境資源的時間價值,計算環境的期間損害時需要利用現值系數進行折算,現值系數體現的是人們消耗公共物品的時間偏好。現值系數包括復利率和貼現率,對過去的損失利用復利率進行復利計算,對未來損失利用貼現率進行貼現計算。對于環境資源類物品,現值系數推薦采用2%~5%。
8.4 應急處置費用
應急處置費用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技術規范》進行評估。
事務性費用按實際支出進行匯總統計。
9 鑒定評估報告的編制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書應當包括環境損害確認、因果關系判定和環境損害量化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涉及的特別事項等,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書的格式參見《司法鑒定文書規范》。對于情況復雜的,需要出具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書,按照委托要求和項目逐項詳細說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書的格式見附件C。
自本方法發布之日起,《環境污染事故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I版)》正式廢止。
(資料性附錄)
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環境價值評估方法。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以恢復受損環境為目標制定恢復方案或評估恢復費用,保證實施恢復手段后環境所擁有的資源和所提供的生態服務與污染或破壞發生前等量、或好于污染或破壞發生前的基線狀況;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用于確定因生態環境損害而導致的資源或服務的類型和數量的損失(該損失隨時間變化),以及彌補該損失所采取的措施類型及其數量。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包括資源等值分析方法、服務等值分析方法和價值等值分析方法。
損害表示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而使環境與資源蒙受的損害或損失數量,損害通常是多方面的,因為生態環境損害會對許多物種、棲息地、生態系統功能及人類使用和非使用價值帶來不利影響。此外,損害的時空范圍及損害程度也因損害的度量方式而異。效益是通過補償性或補充性恢復獲得的資源或服務效益的數量。用量化損害所用的量度單位對恢復方案的數量、類型和大小進行量化,使恢復方案預期產生的效益大于或等于損害或損失。
等值分析法的一般步驟為:(1)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或損失;(2)確定單位效益的預期恢復量;(3)用總的損害或損失除以單位效益恢復量,得出需要的恢復總量或恢復方案所需經費。
B.1 量化期間損害
期間損害的大小取決于基本恢復方案的恢復路徑與恢復所需的時間。
從圖B-1中可以看出,期間損害量的計算高度依賴于對受影響區域采取的基本恢復方法類型:若采取人工恢復措施,受損的資源與服務可以較快地恢復到基線狀態,相應的期間損害量較小(若采用人工恢復措施,期間損害量為圖B-1中的A區域);若采取自然恢復措施,受損的資源與服務恢復到基線狀態需要較長時間,相應的期間損害量較大(若采用自然恢復措施,期間損害量為圖B-1中的A+B區域)。可以說,環境資源量和服務量的期間損害與所選擇的基本恢復方案密切相關,即所選擇的基本恢復方案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環境資源量和服務量的期間損害量。
圖B-1 環境的恢復過程
期間損害的計算關鍵是要預測在開展了基本恢復行動后受損的資源和服務的恢復路徑,即要預測受損的資源和服務在損害發生到恢復基線這段時間內每年受損的資源和服務量的大小。期間損害為在受損的期間內每年的資源或服務損失貼現量的加總。計算公式見式(B-1):
(B-1)
H: 期間損害量;
t: 是評估期內的任意給定年(0~n之間),t=0表示起始年,是損害開始年或損失計算起始年;t = n是終止年,是指不再遭受進一步損害(或者通過自然恢復達到,或者通過基本恢復措施達到)的年份;
T: 基準年,也叫貼現年,一般是進行損害評估的年份;
Rt: 受影響資源或服務單位數量。對于資源,該參數可能是個體數量、生物量、壽命值、子女數量、能量、生產率或對生物或生態系統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量度。對于服務,該參數可能是受影響的棲息地面積(公頃),也可能是河流長度或其他棲息地的面積等;
dt: 損害程度,指資源或服務的受損程度,用選擇的量度
[1]衡量。損害程度隨時間變化,可以是損害的個體數量,對于亞致死效應而言,也可以是預期壽命或生物數量的減少。如果損害的資源單位數量涵蓋了亞致死概念,則不需要將其受損程度單列出來;
r: 現值乘數,推薦采用2%~5%。采用現值系數對過去的資源或服務損失進行復利計算和對未來的資源或服務損失進行貼現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使采取了恢復措施,受損的環境也可能始終無法恢復到基線水平(如圖B-2所示),這種情況下建議n取100。
圖B-2 環境的恢復過程(受損環境難以恢復至基線水平)
根據環境類型的不同,環境期間損害經濟價值的量化模型也不同。如果環境的價值以使用價值為主,建議采用式(B-2)計算,如果環境的價值以非使用價值為主,建議采用式(B-3)計算。
B.1.2.1 以使用價值為主的環境價值量化概念模型
(B-2)
式中:
H: 期間損害量;
t: 是評估期內的任意給定年(0-n之間),t=0是起始年,是損害開始年或損失計算開始年;t=n是終止年,終止年是不再遭受進一步損害(或者通過自然恢復達到,或者通過基本恢復措施達到)的年份。有時因預計資源不可恢復而沒有預計的終止年;
T: 基準年,現值計算使用的年份,一般是進行損害評估的年份;
Qnt: 是損失的資源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可以是娛樂使用天數(如釣魚、海灘旅行、劃船),或使用該資源或服務的公眾所認可的其他某種量度;
Pqn: 是資源或服務的單位經濟(貨幣)價值;是與人類使用損失有關的單位價值(用貨幣衡量)。可能是一個釣魚日的價值或避免患癌癥風險增大的價值。一般根據現有文獻或數據收集來估計此價值;
Qlt: 是在質量降低狀態下使用的資源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它不是完全失去,而是作為質量較低的資源或服務來提供。例如,有些人可能仍在被污染的現場釣魚,但是他們從垂釣中獲得的價值會減少;
Pql: 是在質量降低狀態下的資源或服務的單位經濟價值;例如,因生態環境損害導致捕獲率下降,進而使某地垂釣價值下降。一般根據現有經濟文獻或主要數據收集(如調查)對此價值進行評估;
r: 現值系數,建議采用2%-5%。
B.1.2.2 以非使用價值為主的環境價值量化概念模型
當環境主要表現為非使用價值時,通常利用支付意愿法或接受意愿法進行環境資源經濟價值的評估。由于支付意愿或接受意愿表現為為防止受到損害而愿意支付一次性付款、或愿意接受損害而接受一次性付款,可能需要貼現,也可能不需要貼現。如果調查問卷中的問題,要求被調查人填寫經過貼現計算的一次性付款,則不需要貼現;如果被調查人填寫的一次性付款是現值,則需要貼現。假設不需要貼現,環境價值損失量的計算概念模型見式(B-3)。
(B-3)
式中:
H: 期間損害量;
t: 是評估期內的任意給定年(0-n之間),t = 0是起始年,是損害開始年或損失計算開始年;t = n是終止年,終止年是不再遭受進一步損害(或者通過自然恢復達到,或者通過主要恢復措施達到)的年份。有時因預計資源預計不可恢復而沒有預計的終止年;
T: 基準年,現值計算使用的年份,一般是進行損害評估的年份;
Qn,l: 資源或服務隨時間的變化,此參數可以是資源/服務因損害引起的總變化的定性描述。該描述通常包括初始基線水平、與基線的差距和回到基線狀態的恢復路徑,包括基本恢復措施和/或補充性恢復措施;
Pn,l: 資源或服務變化的價值,它是人們賦予環境資源/服務變化的價值(用貨幣衡量)。一般根據人們對預防環境變化的支付意愿(WTP),或不希望變化的接受意愿(WTA)。此價值考慮了資源和服務的損失程度以及資源恢復路徑和時間。一般根據現有文獻或調查來估計此價值。
B.2 確定補償性恢復方案的單位效益
補償性恢復方案的規模確定通常指的是要確定恢復工程需要恢復的資源量或服務數量(如,生境面積)。要確定補償性恢復方案的規模,首先要確定恢復單位面積(通常以公頃計)的資源或服務所產生的效益。計算公式見式(B-4):
(B-4)
式中:
E: 補償性恢復行動的單位效益,即補償單位資源量或服務量所產生的單位效益;
e: 為補償性恢復行動在t年的年度單位效益;
t1: 為補償性恢復工程的起始年;
T: 為貼現基準年;
r: 為現值系數;
n: 為補償性恢復行動的單位效益的貼現值近似為0的年份。若受損的環境始終無法恢復到基線水平,計算補償性恢復行動的單位效益時,建議n取t1+100。
恢復單位的資源與服務所產生的效益取決于補償性恢復方案的現值系數、工程持續的時間以及工程每年可以產生的單位面積環境效益。其中,若采用的是資源對等法或服務對等法,則補償性恢復工程各年度可以恢復的環境效益以資源量或服務量為單位表示,若采用價值-價值對等法,則補償性恢復工程各年度可以恢復的環境效益以貨幣量來表示。
B.3 確定補償性恢復方案的規模
補償性恢復方案的規模S等于需要補償的期間損害量H除以補償性恢復方案恢復單位資源與服務所產生的效益E,計算公式見式(B-5):
(B-5)
式中:
H: 為期間損害量;
S: 為補償性恢復行動的規模;補償性恢復行動的規模通常以恢復的資源量或恢復面積來計量;
E: 為補償性恢復行動的單位效益。
補償性恢復行動的規模取決于恢復單位資源或服務所需時間、選取的現值系數、補償性恢復行動產生的單位面積效益以及期間損害的大小。
B.4 確定補償性恢復方案
根據計算得出的恢復量,提出備選恢復方案,如果恢復方案效果不確定,還需要利用實驗或者模型模擬等方法開展必要的專項研究,提出備選恢復方案;利用表B-1的篩選標準進行備選方案比選,最終確定補償性恢復方案。
表B-1 恢復工程的篩選標準舉例
初步篩選標準 |
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 |
工程項目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
工程的公共衛生和/或安全性 |
工程項目不得危害公共衛生和/或安全。 |
應急清理工作和基本恢復工作之間的協調性 |
工程項目不得與應急清理工作相沖突。 |
技術上可行 |
工程項目必須擁有較高的成功可能性。 |
降低附帶(二次)損害 |
工程項目不得導致額外的自然資源損害、服務損失或環境惡化;或產生的附帶損害與獲得的收益相比微不足道。 |
公眾可接受性 |
工程項目必須達到公眾可接受的最低風險水平;工程項目不得妨害公眾。 |
降低自然資源中的污染物濃度暴露水平 |
恢復項目應降低自然資源中的污染物暴露濃度水平,并降低污染物的量、遷移性和/或毒性。 |
降低污染物量、遷移性和/或毒性 |
詳細的評估標準 |
恢復或保留受損的自然資源類型 |
項目須通過恢復行動提升已受損環境或即將受損環境的質量。 |
項目可以保護獨特、高質量自然資源區域或與此區域相鄰區域內受到威脅的種群 |
項目可通過保護權管理交易等方式獲得土地和資源以保護高質量或獨特的資源,或針對未來周圍區域的開發建立可行的緩沖帶。 |
采取恢復活動的標準是受損環境不能自然恢復或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自然恢復 |
判斷采用自然恢復手段還是人工恢復的手段的標準是:如果不采取任何恢復行動,而通過自然恢復達到基線水平,將會非常漫長(如>25年),在這種情況下,采用人工恢復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
需要確定恢復行動的優先次序 |
基于受損的資源類型和損害程度,制訂優先恢復的資源和服務清單。 |
技術方法的篩選需符合經濟、有效的原則 |
工程項目應優先使用合適的、經過驗證且成功的技術,減少使用試驗性的方法、研究,或未經驗證的技術。 |
具有良好的成本效益 |
與其他工程項目比,所采取的工程項目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之比較高。 |
長期運營、維護和監測成本較低 |
在收益一定的情況下,長期成本須在預期的合理范圍內。 |
恢復方案規模的控制 |
須控制工程項目的規模,確保達到合適的恢復效果。與損害的資源或服務相比,應注意避免只能提供極少收益的小型恢復工程或無法降低影響范圍的大型恢復工程項目。 |
提供的收益須可測量,以評估恢復工程是否成功 |
恢復工程項目帶來的收益必須可測量、可量化,以衡量恢復項目是否成功。 |
與地區規劃保持一致,并在行政管理上具有可行性 |
工程項目須與地區規劃工作保持一致(如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工程項目必須在行政管理上具有可行性。 |
產生附帶收益 |
應優先采用同時可以給一個以上資源或服務帶來收益的工程項目,或能夠給生態資源提供二級收益或相關收益和經濟收益的工程項目。 |
提升公眾使用、享用環境或從環境中受益的能力 |
該標準可視為一個單獨的評估標準,或認定為附帶收益的一部分。 |
實現環境公平和正義 |
指工程項目為受損害最嚴重的個人提供收益的程度,應該優先采用給受污染影響最嚴重、同時屬于低收入群體的人帶來收益的工程項目 |
項目向受影響區域或人口提供生態收益和/或經濟收益 |
可以優先采用能給受影響區域帶來最大收益的工程項目。 |
項目產生的效益較快 |
應優先采取比其他工程項目更快帶來收益的工程項目。 |
項目可帶來長期收益 |
應優先選擇效益持續時間長的項目。 |
提供其他恢復工程無法提供的收益 |
避免采取已經在其他項目中執行、或已落實規劃資金的工程,以確保獲得最新收益。 |
寫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委托方、委托鑒定評估事項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寫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背景,包括損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和經過;簡要說明環境損害發生地的社會經濟背景、周邊敏感受體、造成潛在環境損害的污染源、污染物等基本情況。
詳細闡明本次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確定環境損害時所依據的標準或條件,以及確認環境損害所采用的技術方法。詳細介紹環境損害確認過程所依據的基礎信息、現場勘察、監測分析、實驗模擬、數值模擬等過程和結果。寫明環境損害確認的結果,即是否存在環境損害、存在哪種類型的損害、損害的時空范圍及程度。
詳細闡明本次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判定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與環境損害間因果關系所依據的標準或條件,以及判定因果關系所采用的技術方法。詳細介紹因果關系判定過程中所依據的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現場勘查、監測分析、實驗模擬、數值模擬等過程和結果。寫明因果關系判定的結果,即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與環境損害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其存在的不確定性。
詳細闡明本次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環境損害量化所依據的標準、規范和評估方法。詳細介紹環境損害量化所依據的證據,如人身損害量化依據的住院記錄、藥品單據、人員誤工費證明等。明確界定環境損害量化的范圍,即包括哪些類型的損害以及每種類型損害量化的構成。對于生態環境損害量化,如采用基于恢復目標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應詳細闡述生態環境損害量化所依據的恢復或修復方案的篩選、確定和恢復或修復措施,寫明環境損害量化的結果,即環境損害責任方應賠償的數額或應開展的恢復或修復工程量與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