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
經常聽到有人問,借給別人的錢,超過訴訟時效還能要回來嗎?我國現行法律中設定的訴訟時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化。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人們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和適用不同,訴訟時效往往變成一把雙刃劍,它在督促訴訟方抓緊時間進行維權減少損失的同時,也成為一些“老賴”拒絕履行義務的借口。那么,什么是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有什么法律后果,債權人到底應該怎么辦呢?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又被稱為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如權利人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會判決權利人勝訴,如果義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本文所討論的民間借貸適用的就是一般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只要債權人有證據表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便重新計算,但是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在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上,借條和欠條存在著一定的不同。
1、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于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2、欠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3)實為民間借貸而出具的欠條
在民間借貸中,基于“借別人錢就是欠別人錢”的理解,把因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寫成欠條的現象較為普遍,基于借貸的欠條與借條的區別只是文字表述不同,對其訴訟時效的計算應按借條對待。
三、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1、訴訟時效抗辯權
如果債權有“時效已過”之事實,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權利的請求權被阻卻,義務免于履行。對于權利人而言,債權并不產生任何影響,債權仍是完全債權。
2、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私權利,是否行使屬于抗辯權人自由行為的范疇,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3、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
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的請求權得以阻卻的后果不必然產生,以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為前提。在義務人眾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為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于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
四、民間借貸超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
1、搜集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一般來說,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是喪失勝訴權,但不影響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等情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的,則支持債權人訴訟請求。
因此關鍵是在訴訟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斷方面的證據。如果在2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或對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訴訟仲裁等,而且有證據證明,那么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常見的可以造成訴訟中斷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郵局特快專遞、信函、掛號信、電報、主張債權的調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審計報表之用的詢證函、主張抵銷等。當然,實踐中對于中斷效力的認定還需要其他證據的配合,例如對下落不明的債務人的公告還需要該債務人下落不明的證據等。
2、如果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如何處理呢?
如果無法找到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只能尋找其他的救濟方式。一般來說,債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在債務人及時行使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已無適用之意義。因此,下文如無特別說明,均以債務人不行使時效抗辯權為前提。
(1)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或達成還款協議。
首先,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人的勝訴權,權利并沒有喪失。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債權人也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其次,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08)11號】第十六條中指出,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彪p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2)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
法釋[1999]7號批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批復實際上確認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在債權人催款通知單簽章的法律,即認為債務人的簽章行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在民間借貸中可以效仿信用社的相關做法,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小編建議:
實踐中,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簽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但通過分析可知,民間借貸超過訴訟時效后可采取的救濟方法并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風險。因此,債權人要重視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采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書上簽章)、寬限期(不超過3個月為宜)等手段延續時效,如果發生借款糾紛,債權人需要做好提起訴訟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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