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前妻父母盡孝多年
河北一喪偶女婿獲得遺產(chǎn)繼承權
作者:丁力辛 趙建英
喪妻多年的王歡一直照顧其岳父岳母,在其岳父岳母意外身亡后能否繼承保險理賠金?日前,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認定王歡享有遺產(chǎn)繼承權,判令保險公司支付王歡80萬元理賠金。
2003年12月,王歡與前妻商華結婚后,與岳父商金堂、岳母趙桂榮共同生活。2004年11月,已有身孕的商華病逝后,王歡仍然與岳父岳母生活在一起并繼續(xù)盡孝。2007年1月,王歡將戶口遷入岳父岳母戶籍。經(jīng)人介紹,王歡與現(xiàn)在的妻子劉嘉琪相識,王歡提出的結婚條件是,婚后繼續(xù)和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共同生活。王歡與劉嘉琪于2009年10月結婚后,不僅在生活上給予商金堂、趙桂榮夫婦照顧,還在經(jīng)濟上給予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幫助。
2012年5月20日,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云南11日游。旅行社為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分別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平安行旅游意外險。2012年5月28日,商金堂、趙桂榮乘坐的旅游車發(fā)生側翻事故,導致二人當場死亡。
某保險公司保險憑證顯示,商金堂、趙桂榮作為被保險人,每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金(身故、殘疾及燒燙傷)30萬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金(身故、殘疾及燒燙傷)30萬元,每人計60萬元。該保險未指定受益人。因保險公司未及時理賠,王歡和趙桂榮的母親劉秀英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理賠金120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對保險金額及劉秀英的繼承身份無異議,也表示應支付相應理賠金額,但認為王歡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份,請求法院駁回王歡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劉秀英保險金40萬元,給付原告王歡保險金80萬元。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按生效判決履行了理賠義務。
■法官說法■
喪偶女婿可以享有遺產(chǎn)繼承權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王歡作為喪偶的女婿是否對岳父岳母的保險金遺產(chǎn)享有繼承權。對此,該案承辦法官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商華為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唯一的子女,原告王歡與商華結婚后一直與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共同生活,特別是在商華死亡后,原告王歡繼續(xù)與商金堂、趙桂榮夫婦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給予二人照顧,在經(jīng)濟上給予二人幫助,在精神上給予二人慰藉,盡到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并得到其他近親屬的認可,其應作為商金堂、趙桂榮夫婦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被告雖提出照顧并不等同于盡到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但被告亦并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證據(jù)反駁,故對于被告否定原告王歡作為繼承人身份之主張,不應支持。
依照法律規(guī)定,商金堂的保險金60萬元應由原告王歡繼承,趙桂榮的保險金60萬元應由原告劉秀英與王歡共同繼承。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應當予以照顧”的規(guī)定,劉秀英年老缺乏勞動能力,應當予以照顧。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