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及寫作解讀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
我國《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系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于狹義的。而《刑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于廣義的。基于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系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扶養,一般是指同輩人之間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互相幫助,如夫妻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等。對于扶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這就是說,無論哪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有扶養能力的一方不能置之不理。必要時,可以追究拒不履行扶養義務一方的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法律意義上的扶養,無論是其形式還是其內容,都構成特定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特點集中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扶養關系具有法定性。什么范圍的親屬間存在扶養關系,扶養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以及發生實際扶養關系的順序和條件等都是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并且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和變更。
2、扶養關系是一種法定之債,具有債的屬性。債乃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分為兩大類,一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合同之債,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之債。作為法定之債,其特征在于法律針對某種社會現象,徑行規定特定當事人之間如發生某種法律事實,則依法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權利方有權依法請求義務方為特定行為,義務方則有義務為該特定行為。扶養關系正好符合這類特征,因此,我們說扶養關系實質就是一種法定之債。
3、扶養關系具有鮮明的身份性。扶養關系的主體雙方必須具有一定的親屬關系,扶養權利義務具有人身屬性,也就是說,權利必須由特定的本人享有,不得發生轉移、繼承,同樣義務的履行也須特定的義務人承擔。
4、扶養關系具有社會保障的替代功能。在社會福利條件不充足的情況下,親屬或家庭保障對社會中“弱者”具有無可替代的地位。尤其是當今人口老化現象嚴重,老年人口劇增,社會保障壓力大而社會、政府難以承受的狀況下,傳統的親屬扶養保障更顯得必要。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撫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為明確相互間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的特點:
(1)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扶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扶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
(4)遺贈扶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附:(兩份)遺贈扶養協議范本
遺贈扶養協議書(1)
遺贈人:
扶養養受贈人:
XX因年老,患支氣管炎、肺氣腫等病,身體衰弱。有一子,在邊防部隊某部任連長,已在邊疆安家。我家中無人照料,長期以來依靠內侄XX照顧。經雙方邀約,愿意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并請村長向XX,村調解委員會主任XX作證,請XX縣法律顧問處律師XX代書,雙方承諾履行以下協議:
一、XX愿將自己的瓦房三間、豬圈一個,建筑面積為117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雜物(計有大床一張、小床兩張,大小方桌各一個、大小立柜各一個、木凳六個、水桶一挑、糞桶兩挑、小農具若干件)全部贈給XX。XX在XX去世后即受領上述全部財產。
二、XX保證繼續悉心照顧XX,讓老人安度晚年。至XX去世之前供給其衣、食、住、行、醫療等全部費用,并保證康XX的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XX的飲食起居的一切照顧由XX承擔。XX去世后由XX負責送終安葬。
三、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XX、XX各執一份,村長XX保存一份。
立遺囑扶養協議人:XX(簽字蓋章) XX(簽字蓋章)
證明人: XX(簽字蓋章) XX(簽字蓋章)
XX年X月X日
遺贈扶養協議(2)
甲方(遺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寫明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后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
(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于每月×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元,醫療補助費××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后××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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