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呼和浩特10月15日電 15日,原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犯罪案經過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宋文代被判死刑。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公訴機關對宋文代涉嫌挪用公款和貪污犯罪的7項犯罪事實的指控,通過依法公開審理,認為宋文代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價值6500多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宋文代利用職務便利,三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庭認定,宋文代在擔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預留、低價收購乾坤公司股權等手段非法獲取乾坤公司股份517萬多股,將股份溢價1000多萬元非法占為己有。2002年下半年到2003年1月間,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萬元資金為自己注冊成立公司。同時,宋文代在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政府簽訂投資協議中,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國土資源局為乾坤公司投資發放的面積為2.9萬多畝土地的19個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人變更為自己公司名下,將土地向外出租耕種并收取租金。8年間,宋文代共計收取租金1700多萬元并占為己有。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宋文代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乾坤公司公款300萬元用于注冊成立圣坤公司,并將乾坤公司購買的某金礦以圣坤公司名義非法轉賣,貪污2500多萬元。2005年底到2006年宋文代以投資辦廠為名,挪用赤峰某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借給乾坤公司的800萬元公款,以自己親戚名義注冊成立公司和經營活動,同時將乾坤公司價值1200多萬元的黃金等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法庭認為,宋文代身犯數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且無認罪、悔罪表現,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偵查中檢察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宋文代人民幣270萬元、黃金134.151公斤、白銀995.34公斤、鉑金81.09克、銀幣176枚、房產4套、車輛4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宋文代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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