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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詳解  
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2/8/6 10:02:15

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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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7月31日訊 (記者 張先明)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十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十起案例,分別是被告人鄭禮橋、羅六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陳洪勇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被告人蔡順田、黃淑寬等非法經營案,被告人馬小榮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楊濤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張進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被告人饒秀香生產、銷售假藥案,被告人王輝、徐紅德、于洪權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胡新華、周銳、李春雷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假藥案以及被告人韋開源、張達志、何子瑞等銷售假藥案。

  公布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懲治和震懾不法分子,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有力舉措,有利于全面滿足公眾知情權,在全社會營造共同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良好輿論氛圍。

 

  案例1

  被告人鄭禮橋、羅六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鮮獲刑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鄭禮橋,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羅六清,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漢族,農民。

  2010年9月,被告人鄭禮橋未經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在重慶市九龍坡區含谷鎮租賃民房,開始加工生產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羅六清共同生產。在牛血旺的加工過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對人體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鮮。至2011年3月17日案發,鄭禮橋、羅六清累計加工生產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萬余斤,并銷往當地各農貿市場,銷售金額12.5萬元。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鄭禮橋、羅六清在生產、銷售的牛血旺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鄭禮橋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被告人羅六清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予以追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本判決已于2011年6月8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2

  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陳洪勇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

  ——加工銷售病死豬肉構成犯罪競合適用較重罪名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胡昌彬,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柯名治,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陳洪勇,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漢族,個體戶。

  被告人黃圣華,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楊金河,男,1946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陳國亦,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

  2010年10月,被告人胡昌彬承租林定華(另案處理)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南峰村廢棄的養豬場,從事病死豬肉的加工、生產、銷售活動。2011年1月,胡昌彬開始與被告人柯名治共同加工、生產、銷售病死豬肉。至2011年3月份,胡昌彬、柯名治將撿回來的及收購的共計百余噸的病死豬肉進行宰殺后加工成排骨、肉、豬皮、臘腸等,作為食品銷往山東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等一些地區,銷售金額達人民幣54萬余元。其中,向被告人黃圣華收購重約2.5噸的病死豬,向被告人楊金河收購重約2.5噸的病死豬,向被告人陳國亦收購重約0.5噸的病死豬。期間,被告人陳洪勇先后兩次向胡昌彬、柯名治購買重約11噸的病死豬肉,支付貨款3萬元。2011年3月14日,執法部門對胡昌彬、柯名治的加工、銷售病死豬肉窩點進行執法檢查,當場查獲病死豬肉5.93噸。經檢驗,送檢豬肉豬圓環2型病毒呈陽性。

  2011年3月29日,胡昌彬、柯名治再次到福清市上逕鎮收購兩大袋病死豬肉,運回加工窩點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驗,送檢的樣本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和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毒均呈陽性。

  (二)裁判結果

  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被告人胡昌彬、柯名治明知病死的豬肉不能供人食用,食用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仍共同加工生產、銷售病死豬肉,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同時,胡昌彬、柯名治將病死豬肉加工生產后作為合格豬肉銷售,銷售金額達54萬余元,其行為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當以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被告人陳洪勇、黃圣華、楊金河、陳國亦明知是病死豬肉而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陳國亦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洪勇、黃圣華、楊金河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胡昌彬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柯名治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陳洪勇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黃圣華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楊金河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陳國亦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對本案各被告人的裁定已于2012年4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被告人蔡順田、黃淑寬等非法經營案

  ——飼料公司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獲刑

  (一)簡要案情

  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

  被告人蔡順田,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漢族,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人黃淑寬,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漢族,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財務會計。

  被告人蔡福明,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漢族,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銷售員。

  被告人甘豐華,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漢族,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出納員。

  被告人郭瑤卿,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漢族,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發貨員。

  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新飼料公司”)營養研發部于2008年生產出一種飼料添加劑,即核心料,海新飼料公司將該核心料添加到該公司生產的綠寶18大豬預混料中進行銷售。2010年10月,因添加了核心料的飼料被檢出含有違禁成分,海新飼料公司決定停止生產該核心料。后客戶多次向海新飼料公司總經理被告人蔡順田提出購買與綠寶18預混料喂養效果類似的飼料。2011年1月初,蔡順田就是否重新生產核心料的相關事宜召集被告人黃淑寬、甘豐華開會。經商議,三被告人在明知核心料含有有毒有害違禁成分的情況下,仍決定由海新飼料公司營養研發部重新生產該核心料,并確定核心料的價格為450元/公斤。由蔡順田負責聯系客戶,黃淑寬掌握專門收取貨款的銀行賬戶,甘豐華負責取款轉賬。會后,蔡順田雇用被告人蔡福明、郭瑤卿負責核心料的銷售和中轉發貨,并告知對方核心料是未經國家批準生產的飼料添加劑,不能公開銷售,暗示核心料中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物質。2011年1月至3月,海新飼料公司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組織營養研發部工人以化學合成的方式生產核心料原粉,后摻入沸石灰稀釋后用無任何標識的白色編織袋包裝。期間,海新飼料公司共銷售核心料3000公斤,銷售金額163萬元,非法獲利20萬元。經鑒定,海新飼料公司銷售的核心料中含有苯乙醇胺A(克倫巴胺),屬于國家明確規定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物質。案發后,被告人甘豐華、郭瑤卿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涉嫌非法經營罪的事實。

  (二)裁判結果

  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在飼料中添加的物質,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63萬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蔡順田作為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黃淑寬、蔡福明、甘豐華、郭瑤卿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蔡順田對單位犯罪起主要決策作用,黃淑寬、蔡福明、甘豐華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瑤卿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甘豐華、郭瑤卿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蔡順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淑寬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判處被告人蔡福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處被告人甘豐華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瑤卿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追繳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63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本判決已于2012年2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4

  被告人馬小榮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拉面湯料中添加罌粟籽粉獲刑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馬小榮,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回族,個體戶。

  2011年6月,被告人馬小榮購買碾磨成粉末狀的罌粟籽,并摻入拉面湯調料內。6月8日起,馬小榮在位于銀川市金鳳區其經營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館”的拉面湯內加入摻有罌粟籽粉末的拉面湯調料,制作牛肉面銷售,每碗牛肉面銷售價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該牛肉面館因拉面湯中檢出那可丁、罌粟堿、蒂巴因、可待因、嗎啡成分而被銀川市金鳳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封。

  (二)裁判結果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馬小榮明知罌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為謀取利益,其仍將罌粟籽粉摻入食品中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馬小榮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馬小榮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湯調料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本判決已于2012年2月2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5

  被告人楊濤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銷售違規添加藥物的保健食品獲刑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楊濤,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漢族,上海晟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楊濤開始通過實體門店及網店銷售從廣州等地購入的“田田雪牌清減潤腸膠囊”等減肥保健食品。2011年3月9日,上海市閘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楊濤租賃的倉庫當場查獲“粒可瘦田田雪清減潤腸膠囊”、“田田雪牌清減潤腸膠囊(閃電強效瘦)”、“俏妹牌減肥膠囊”等八類減肥保健食品,共計51箱4089盒,并口頭告知楊濤上述保健食品中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在查封期間禁止再行銷售。之后,楊濤仍通過其網店繼續銷售上述減肥保健食品100余盒,直至案發。經檢驗,上述減肥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和違法添加的藥物成分“酚酞”,上述八類減肥保健食品均屬于有毒、有害食品。2011年4月25日,楊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楊濤在被執法人員告知其所售減肥保健食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禁止銷售的情況下,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屬于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楊濤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楊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違法所得及繳獲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本判決已于2011年9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6

  被告人張進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

  ——濫用食品添加劑致人中毒獲刑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張進勇,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漢族,無證個體商販。

  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張進勇在未經工商登記和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的情況下,在其位于上海市奉賢區金匯鎮的暫住處加工生產生雞肉串并銷售牟利。在加工生產過程中,張進勇明知作為食品添加劑的亞硝酸鈉必須限量使用(最大限量值為0.15g/kg)的情況下,仍在生雞肉串制作過程中過量添加,后多次銷售給個體商販許海萍(另案處理)。2011年3月8日,許海萍在奉賢區金匯鎮西街農貿市場外將從張進勇處購買的生雞肉串炸熟后出售,四名兒童食用后出現亞硝酸鹽(主要成分系亞硝酸鈉)中毒癥狀并住院治療。后經鑒定,從被告人張進勇及許海萍處查扣的生雞肉串中亞硝酸鹽含量嚴重超出國家標準限量。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被告人張進勇未經工商登記和衛生許可,無證生產、銷售食品,且在明知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須按標準限量使用的情況下,在生產食品中過量使用并予以銷售,致使多名兒童食用后中毒,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系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實施,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其適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即被告人張進勇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張進勇被抓獲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張進勇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認罪態度等,判處張進勇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查獲的生雞肉串及亞硝酸鈉予以沒收。

  對本案被告人的裁定已于2011年11月16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7

  被告人饒秀香生產、銷售假藥案

  ——出售藥品包裝供他人生產假藥亦構成犯罪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饒秀香,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立同德醫院保潔工。

  2011年5月至11月上旬,被告人饒秀香利用自己在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做保潔工的便利條件,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仍從該醫院病區配藥房的垃圾箱內收集外觀完整、整潔的泰能藥品藥盒,出售給王永芳(另案處理),共計獲利人民幣500余元。

  (二)裁判結果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饒秀香應當知道他人收購藥品包裝用于制售假藥,其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醫院嚴禁私下出售醫療廢棄物的規定,收集藥品外包裝并出售,為制售假藥者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饒秀香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幣5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本判決已于2012年4月12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8

  被告人王輝、徐紅德、于洪權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制售假冒進口抗腫瘤藥按重罪被判刑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王輝,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漢族,陜西偉達藥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紅德,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于洪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張曉峰,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漢族,陜西偉達藥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

  2004年5月,被告人王輝與其妻任靜注冊成立了陜西新世紀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王輝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經營范圍主要包括醫藥產品等的技術開發、咨詢以及醫療器械的銷售等。2007年9月,公司名稱變更為陜西偉達藥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達公司”),經營范圍增加了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公司自成立起未取得國家藥品經營許可和藥品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資質。2009年4月,王輝通過互聯網與在北京專門經營假冒進口品牌抗腫瘤類藥品的被告人徐紅德取得聯系,在明知徐紅德沒有從事藥品經營資質,不能提供進口藥品檢驗報告和進口藥品注冊證,且所提供進口抗腫瘤藥品來源不清的情況下,向徐紅德購買進口抗腫瘤類藥品。徐紅德將自制及部分來源不明的進口品牌抗腫瘤類藥品銷售給王輝。2009年4月17日至2011年1月26日,王輝通過銀行卡轉賬向徐紅德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1907660元。2009年9月,王輝通過被告人于洪權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信息與其取得聯系,從于洪權處購買沒有進口藥品檢驗報告和進口藥品注冊證的進口品牌抗腫瘤藥品。2009年9月14日至2010年1月20日,王輝通過銀行卡轉賬向于洪權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80440元。王輝通過偉達公司網站宣傳,假冒恒宇公司抗腫瘤藥銷售中心的名義對外銷售抗腫瘤藥品。被告人張曉峰明知偉達公司沒有銷售藥品的資質,其亦非恒宇公司的工作人員,仍幫助王輝提取和安排發送藥品。從偉達公司庫房現場查獲的進口品牌抗腫瘤藥品經檢驗均被認定為假藥。

  (二)裁判結果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被告人王輝、徐紅德、于洪權、張曉峰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藥品質量管理制度,置患者生命、健康于不顧,生產、銷售假冒的進口抗腫瘤藥品,其中,被告人王輝銷售假藥,金額達238.8萬元,被告人張曉峰幫助王輝銷售假藥,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徐紅德、于洪權實施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其中徐紅德銷售假藥金額達190.76萬元,于洪權銷售假藥金額達48萬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各被告人所售藥品均為抗腫瘤藥品,主要以癌癥患者為使用對象,大多數藥品為注射劑藥品、處方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犯罪情節惡劣。被告人王輝、張新峰的行為同時又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徐紅德、于洪權的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張曉峰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輝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徐紅德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被告人于洪權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張曉峰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查扣的藥品依法予以沒收銷毀。

  對本案各被告人的裁定已于2011年7月12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9

  被告人胡新華、周銳、李春雷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假藥案

  ——假藥生產銷售一條龍均獲刑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周銳,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胡新華,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李春雷,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紀旭,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

  被告人劉鵬,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漢族,無業。

  被告人王慶舫,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羅翠華,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謝治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倪云,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肖三春,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胡新華在北京市通州區非法生產“精華潔癬寧”、“活胰糖平膠囊”等治療牛皮癬、糖尿病的藥物銷售牟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6.9萬余元。胡新華還指使胡軍華(另案處理)生產“精華潔癬寧”、“化癬康”等藥物銷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8.7萬余元。此外,胡軍華還與被告人肖三春共同生產上述藥物。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周銳為非法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胡軍華等人銷售的“精華潔癬寧”、“化癬康”等藥物系假藥的情況下,大量采購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88.5萬余元。

  2010年1月,周銳、胡新華以周雪峰(另案處理)的名義合伙成立北京盛金順通商貿有限公司,專門為制售假藥提供取貨、辦理郵遞、代收貨款等業務。至2010年11月,銷售假藥金額達人民幣585.5萬余元。被告人李春雷、紀旭、劉鵬作為公司員工,明知北京盛金順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假藥而具體實施幫助行為。被告人王慶舫、羅翠華生產并通過北京盛金順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本草降糖膠囊”等藥品,銷售金額達人民幣32.2萬余元。被告人謝治國、倪云非法生產并通過北京盛金順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百草降壓膠囊”、“祛風活骨王”等藥品。

  經鑒定,從北京盛金順通商貿有限公司倉庫、胡新華、周銳、王慶舫、羅翠華、謝治國、倪云、肖三春、劉鵬、紀旭、李春雷等處查獲的多種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胡新華、王慶舫、羅翠華、謝治國、倪云生產、銷售假藥,其中,胡新華銷售金額達661.1萬元,王慶舫、羅翠華銷售金額達32.2萬余元,其行為均已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被告人周銳、李春雷、劉鵬、紀旭明知是假藥予以銷售,其中周銳銷售金額達774萬余元,李春雷、劉鵬、紀旭銷售金額達585.5萬余元,其行為均已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被告人肖三春生產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構成生產假藥罪。被告人胡新華、周銳、李春雷、紀旭、劉鵬構成共同犯罪,其中胡新華、周銳系主犯,李春雷、紀旭、劉鵬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紀旭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胡新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周銳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李春雷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劉鵬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紀旭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王慶舫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羅翠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被告人謝治國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倪云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肖三春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贓款及贓物予以沒收。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本判決已于2012年3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10

  被告人韋開源、張達志、何子瑞等銷售假藥案

  ——銷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獲重刑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張達志,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漢族,個體戶。

  被告人何子瑞,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漢族,工人。

  被告人陳鮮柔,女,1974年2月5日出生,壯族,個體戶。

  被告人韋開源,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壯族,來賓市信爾藥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被告人余宗區,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個體醫師。

  被告人蒙夢,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壯族,來賓市九山紅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

  被告人黃光恩,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壯族,來賓市信爾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

  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韋開源以廣州市滬穗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將從他人處購買的批號為20090726等多個批次的假“人用狂犬疫苗”銷售給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北五鄉衛生院、紅河衛生院夏至分院、正龍鄉衛生院、高安鄉衛生院、五山鄉衛生院,共計一百余人份。2009年10月21日下午,被害人葉建華(歿年6歲)被狗咬傷,其父葉顯幹用肥皂水沖洗傷口后即將其送到來賓市興賓區正龍鄉衛生院治療。該院于當日至12月3日按正規程序為葉建華接種了韋開源銷售給衛生院的批號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葉建華出現異常反應,于12月9日送南寧市第四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醫院診斷死亡原因為狂犬病。經查,200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楊彬(取保候審期間逃跑,中止審理)從陳彬(另案處理)處購買假“人用狂犬疫苗”,加價后賣給被告人張達志。張達志加價后轉賣給被告人何子瑞,何子瑞加價后轉賣給被告人陳鮮柔、余宗區、蒙夢和其他人。陳鮮柔將假“人用狂犬疫苗”轉賣給韋開源,余宗區將假“人用狂犬疫苗”轉賣給他人,蒙夢將假“人用狂犬疫苗”轉賣給被告人黃光恩,黃光恩轉賣給他人。

  一審期間,被告人楊彬、張達志、何子瑞、陳鮮柔、韋開源補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人民幣。

  (二)裁判結果

  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張達志、何子瑞、陳鮮柔、韋開源、余宗區、蒙夢、黃光恩銷售假“人用狂犬疫苗”,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害人葉建華死于狂犬病,其死亡與使用韋開源銷售給正龍鄉衛生院的批號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有因果關系。韋開源雖向陳鮮柔購買過假“人用狂犬疫苗”,但亦從他人處購買過,因此認定韋開源銷售給正龍鄉衛生院的批號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確系來源于被告人張達志、何子瑞、陳鮮柔證據不足。張達志、何子瑞、陳鮮柔、韋開源對被害人家屬自愿補償,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銷售假藥罪對各被告人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韋開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達志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何子瑞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陳鮮柔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800元;判處被告人余宗區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蒙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黃光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沒收上繳國庫。

  對本案各被告人的判決已于2012年1月12日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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