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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  
拆遷手冊100問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2/4/4 16:59:51

拆遷手冊100問
 
 
為更好地執行和落實東莞“三舊”改造政策,保障拆遷安置工作順利有效開展,完成“三舊”改造地產開發任務。本著培養人才、不斷學習、推進工作的精神,現制定《拆遷手冊》100問,供大家培訓學習使用。
 
1、 什么是拆遷人、被拆遷人?
答: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單位,即市、縣級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
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政府作為房屋征收的主體、房屋征收是政府行為。
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征地拆遷中涉及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指農村企業承包人)并不是被拆遷人,除非被拆遷人同意的,拆遷人不可以拋開被拆遷人而與承租人或承包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設定的?
答: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
拆遷人的主要權利:(1)依據批準的拆遷范圍,可以拆除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有權利就拆遷的補償、安置和周轉過渡問題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的拆遷協議;(2)對于拆遷中與被拆遷人就拆遷安置、補償周轉過渡等問題經協商達不成協議時,可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作出補償決定;(3)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拆遷人的主要義務:(1)在拆遷過程中,要向被拆遷人作好宣傳解釋工作;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時間內實施拆遷;(2)依法對于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和補償,對于需要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房;(3)接受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依據國家的規定及拆遷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安置補償費、周轉過渡費等費用;(4)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3、被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設定的?
答:被拆遷人的主要權利:(1)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有權選擇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依法獲得安置或者補償的權利,在拆遷人不能一次性將拆遷用房提供給被拆遷人時,有權利要求拆遷人提供周轉房;(2)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對市縣級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3)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被拆遷人的主要義務:(1)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拆遷人給予安置和補償后,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義務;自覺履行拆遷協議的約定,并在過渡期滿之后將周轉房騰退給拆遷人;(2)自覺履行拆遷行政主管機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3)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4、拆遷的方式有幾種?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基本上規定了由被拆遷人自愿搬家交出房屋、
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判決內容幾種方式。
 
5、為什么要進行房屋拆遷?
答:房屋拆遷是根據城市規劃和拆遷計劃,對歷史形成的“散、亂、低、矮”舊區域逐步推進改造,使城市發展空間得到拓展、功能得到完善、城市品位得到提升,最終達到改善居民生活環境的目的。
 
6、什么是城市房屋拆遷?
答: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有時,為了國家建設,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或為了整頓市容和保護環境的需要,根據城鎮規劃和國家專項工程的遷建計劃及當地政府的用地計劃需要對一些房屋進行拆除,對于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給予補償或安置,這就是房屋拆遷。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資金和勞動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響了他們賴以棲身的物質場所,所以,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必須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給予合理的補償和妥善安置,維護他們正當、合理的利益。
 
7、拆遷主要涉及哪些人群?
答:拆遷涉及的對象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具體實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房屋征收部門),被拆遷人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8、拆遷期限、搬遷期限、拆遷過渡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開始之日至拆除房屋結束之日的期限。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
搬遷期限是指拆遷公告中公布的搬遷起止時間。
拆遷過渡期限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將拆遷范圍內房屋交由拆遷人以后,搬遷周轉至拆遷人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時間。
 
9、拆遷工作的實施流程是怎樣的?
答: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授權后實施房屋拆遷簡單工作流程如下:
  (1)開展拆遷政策咨詢,作好宣傳解釋工作,拆遷紅線范圍內張貼拆遷公告、根據情況可寫“拆”字。
  (2)被拆遷人攜帶身份證、產權證、土地證、房屋租賃合同等辦理拆遷登記手續。
  (3)若需要評估的由被拆遷人協商選擇評估機構;若協商不成,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并由選出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
  (4)被拆遷人將被拆房屋騰退,并將舊房鑰匙交于拆遷人,領取選房憑證。
  (5)選擇產權調換或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6)實施舊房拆除工作。

10、最新的拆遷法律是哪一部?是何時開始實施的?
答:現在最新的法律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開始施行。

11、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哪些活動?理由是什么?
答:不得進行:(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賃房屋。
上述規定的主要原因:
一是如果拆遷范圍確定后,在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前,允許被拆遷人臨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就會增中貨幣補償的金額或產權調換的面積,增加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成本。被拆遷人這種獲利是鉆了拆遷政策的空子,是不當獲利,拆遷人增加的補償成本是不合理負擔。
二是房屋的用途對補償價格的確定有重要影響,房屋和土地用途與補償費用的高低有密切關系。因此,為了防止被拆遷人臨時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增加拆遷補償安置費,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三是在租賃房屋的情況下,增加了訂立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增加了拆遷工作的環節和難度。既然已經確定了拆遷范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很快將被拆除,無論是對房屋所有人,還是對房屋承租人或拆遷人,不增加新的房屋租賃都是合適的,可以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促進拆遷工作的順利完成。
 
12、拆遷公告應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答:(1) 拆遷許可文號。(2)拆遷人。(3)工程名稱。(4)拆遷范圍。(5)
搬遷期限。

13、什么情況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
    答: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目的是鼓勵“三舊改造”得到積極的執行。

14、拆遷中有無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賠償的范圍有限制嗎?
    答: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        
失”的,屬于應補償的內容之一。其賠償范圍是受到限制的,非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
不屬于補償范圍;鑒于城市拆遷具有公益性、公共建設性,間接損失、商業機會、預期商業
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無形損失通常是不予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只對商業用房適用,不適用于住宅用房。

15、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是否有補助?
    答:對于出租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雙方協議約定
給予補償;沒有約定的,則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對承租人適當補償。

16、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還有效嗎?
    答: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被新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取代。

17、被拆遷房屋面積的認定?
    答:建筑面積按房產證標明的建筑面積計算,未核發房產證標明的依據相關建房審
批手續核準的建筑面積計算。
 
18、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是否可以拆遷?
    答: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若上述程序完結后,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并將補償款提存后,可以拆遷。以后待所有權人得到確認后,再將提存的補償款支付給所有權人。

19、拆遷中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20、拆遷中由哪個部門主管拆遷工作?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
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21、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具體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嗎?
 答:可以委托。《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2、雙方在規定時間內未達成拆遷協議的如何處理?
 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3、被拆遷人不參加調查詢問、答辯,是否可以作出補償決定?
答:被拆遷人不參加調查詢問、未經許可退出調查詢問、答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
府可以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若是訴訟中缺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24、行政裁決中的證據由誰提供?舉證責任通常如何分配?
答: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25、拆遷中經政府部門依新條例作出“補償決定”或是法院判決后,是否還可以簽訂《拆遷協議》?
    答:雙方仍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可以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26、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時間? 
答: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
進入第二審程序的除外。

27、哪些情況可以經政府批準后實施拆遷?“三舊改造”符合法律規定嗎?
答:《新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三舊改造”能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經政府依法決定后,可以實施拆遷。

28、進行“三舊改造”地產開發建設在規劃問題上,《新條例》是如何要求的?
答:《新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29、“三舊改造”拆遷前,征收補償方案的制定程序《新條例》有什么要求?
答:《新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0、當前“三舊改造”房屋拆遷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哪些?
答:主要依據是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31、“三舊改造”中是否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補償費用有何要求?
答:《新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32、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如何認定?
答: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33:拆遷依法實施行政代管的房屋,或拆遷被拆遷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如何補償?
答: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被拆遷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待產權人明確后再予以補償安置。
 
34:拆遷中是否存在越拖到最后簽約,得到的補償就越多的現象?
答:拆遷主管部門針對每個拆遷地塊的實際情況,制訂獎勵辦法,以鼓勵被拆遷人配合拆遷工作。如被拆遷人超過期限仍未能達成協議的,則不予獎勵,所以越到最后簽約,得到的獎勵越少。而且最終法院有依法強制執行的權利。
 
35、拆遷戶在與拆遷人發生矛盾時,有哪些解決途徑?
答:拆遷雙方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經協商仍達不成協議的,拆遷方可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6:拆遷房屋有權屬糾紛的如何處置?
答:被拆遷房屋有產權糾紛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待房屋權屬明確后再給予補償安置。
 
37、什么是貨幣補償?
    答:貨幣補償是指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房屋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格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以貨幣形式給予補償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經評估被拆遷人得到的補償資金,可以在市場上選購到適合自己的住房。
 
38、什么是房屋產權調換?
    答: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成或購買的房屋產權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并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的行為。通常在被拆遷人不愿意獲得補償資金去市場購房的情況下,由拆遷人提供合適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妥善安置。房屋產權調換的特點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法。產權調換盡管以實物形式體現,實質上是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被拆遷人房屋的評估價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
 
39、房屋征收決定要公告嗎?對征收決定不服有什么救濟方式?
答:應當公告;對征收決定不服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新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0、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屋面積和安置地點、拆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除上述主要內容外,協議一般還應包括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條款。但是,并非所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載明。具體載明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的方式不同確定。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主要應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主要應載明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41被征收房屋價值如何確定?
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分析: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通過房地產價格評估確定。房地產是實物、權益和區位三者的結合。實物是其中具體的部分,如建筑物的結構、裝修、外觀、質量、功能和土地的形狀等。權益是其中無形的部分,如房屋的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用權、地役權、相鄰關系等。對房地產而言,其實物和權益在價值決定中都很重要。如一幢房屋,其價值既受建筑結構、裝修的影響,又受產權狀況的影響,該房屋的產權是完全產權還是部分產權,價值就有很大的差異,所有兩宗實物狀況相同的房地產,如果權益不同,其價值可能有所不同;反之,兩宗權益狀況相同的房地產,如果實物狀況不同,其價值也可能有所不同。區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區域中的地位,與其他地方往來的便捷性,與重要場所(如市中心、機場、港口、車站、政府機關、學校等)的距離,周圍環境、景觀等。由于房地產的位置不可移動性,區位對房地產價值的決定作用是極其重要的。兩宗實物和權益狀況相同的房地產,如果區位不同,其價值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42、拆除產權不明確的房屋為什么要先辦理證據保全?
    答: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是指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由于房屋產權的不確定性,補償安置的主體也就不確定,因此無法進行補償安置。拆遷人應向公證機關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按公證機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證,對公證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立案歸檔以備查用。
一是要求拆遷人確定補償安置方案,須得到拆遷管理部門的批準;
二是要求對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將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面積(建筑面積)、房屋建筑結構、房屋的性質、成新的程度記錄下來,同時要拍照、攝像。這些調查資料整理后,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43、住宅、非住宅如何確定?由何部門界定?
    答:首先應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房屋用途來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規劃等部門的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續為依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44、“三舊改造”中拆遷房屋的調查情況要向被拆遷人公布嗎?
答:應當公布。《新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45、不當增加補償費的情況是否應給予補償?對此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不予補償,可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或證件,暫停辦證期在1年以內。
《新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46、拆遷房屋時應當補償的費用有哪些?
答:《新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47、若被拆遷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享有什么權利?
答:其享有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的權利。《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8、《新條例》對評估是如何規定的?對評估有異議如何處理?
答:《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49、《新條例》對補償方式、產權調換有什么規定?
答:《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50、搬遷中臨時安置時有什么要求?
答:《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51、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拆遷時有補償嗎?
答:不予補償。《新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52、房屋拆遷工作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答:(1)拆遷方向政府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2)政府拆遷管理部門作出是否準許拆遷的決定。
(3)拆遷決定(或公告)發布后,向被拆遷居民和有關單位發送拆遷通知并公告。
(4)入場拆遷前先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充分培訓;召開社區居民拆遷動員大會,作好三舊改造宣傳、解釋工作。 
(5)拆遷方組織拆遷人員入戶丈量調查、洽談、評估等。
(6)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7)拆遷當事人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報市、縣級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拆遷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53、補償協議由誰與被拆遷人簽訂?訂立后不履行協議的怎么辦?
答: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具有合同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最后執行司法判決。
 
54、補償安置方式通常有哪幾種?
答:房屋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55、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
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6、遇上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發生在簽約階段,應該如何處理?
答:《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
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7、《新條例》對搬遷規定了什么原則?
答:規定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58、《新條例》對搬遷期限是如何要求的?
答:《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59、舊城改造拆遷時,門面房是否可要求實行產權調換?
答: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拆遷補償方法,因此舊城改造時只要有條件的都應提供合理的門面房用于置換被拆遷門面房。但在實施國家重點工程、市政工程、規劃設計限制等公益性項目的拆遷時,由于工程特殊性,無法提供門面房進行安置的,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60、被拆遷人能否要求用宅基地進行安置?
答:根據東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或者在申請拆遷許可證前已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如被拆遷人要求置換宅基地的,有條件的可以置換宅基地,但我市城區隨著規劃的調整、建設的加快,有限的土地資源已不可能再用劃宅基地方式來安置居民,只有通過建設安置小區進行安置。
 
61、裁決時被拆遷人不配合,無法作出詢問筆錄和調解筆錄,也不參加聽證,裁決機關怎么辦?
答: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序作出裁決是裁決機關的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這種職責的履行和完成,不因被拆遷人的不配合或者其他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停滯,房屋征收部門或法院仍可依法缺席裁決。而且,作為裁決一方的當事人的被拆遷人,表面上是不參加聽證、不進行調解或者不配合詢問,實質上是放棄了主張權利的機會。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裁決機關在受理裁決后送達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相關的權利,對其放棄這些權利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也要闡述說明。
 
62、送達判決、補償決定時找不到被拆遷人怎么辦?
答:原則上采用直接送達給當事人的方式。只有直接送達難以實現時才可考慮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63、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政策規定?
答: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必須拆除的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對經規劃部門批準,允許保留的,待補辦手續后按合法建筑給予補償。臨時建筑是指經過批準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按其拆遷時建筑材料的成本價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或批準時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64、現在根據新法誰可以實施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只有法院才可以強拆,新條例廢除了行政強拆制度。根據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一,拆遷人必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以保證被拆遷人獲得權利補救;
其二,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被拆除房屋有關事項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證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況的原始證據事實不致因時過境遷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或遭到破壞,一旦事后發生糾紛也有法定證據可查。《司法部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規定,實施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物品清點登記后,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受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妥善保管,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人的提存申請,辦理提存;
其三,強制拆遷要履行合法程序。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公告,指定拆除期限,通知被拆遷人自動履行搬遷義務,逾期仍不自動履行的,由執行人員強制搬遷,派人將房屋內的財物運至指定處所。強制搬遷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被拆遷人應當到場,如果拒不到場,不影響法院執行。運至指定處所的財物,交給被執行人接收。如果被執行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由被拆遷人承擔。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蓋章,最后對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65、拆遷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拒絕搬遷的怎么辦?
答:拆遷補償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拆遷補償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拆遷補償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不履行、拒絕搬遷,可以作為合同糾紛處理。
 
66、強制執行申請書會附上補償款的銀行賬號嗎?
答:會附上。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67、《新條例》生效后,政府及其部門、建設單位是否有權利強制拆遷?
答:政府及其部門、建設單位無權強制拆遷,但可以進行非強制拆除;對于不搬遷的,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
新條例廢除了行政強拆制度。根據《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8、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不按約定的期限搬遷的,怎么處理?
答:可以進行溫馨提示、多作宣傳解釋工作,要求被拆遷人履行協議約定。若不履行的,經勸告仍不搬遷的,拆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按約定搬遷,若判決后仍不履行判決內容,拆遷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搬遷。
 
69、建設單位能作為搬遷活動的主體嗎?
答:《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只能由依法組建的房屋征收部門來主導整個搬遷活動或是最終由法院強制搬遷,不能以建設單位作為搬遷活動的獨立主體。”根據《東莞市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實施“三舊”改造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政府主導或由政府負責拆遷的項目,拆遷人為鎮街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工作機構,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搬遷完成后,在將土地交付建設單位依法建設。
 
70、可以采取停電、停水、堵路等方式迫使被拆遷人搬遷嗎?
答:《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71、我的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用途是住宅,但是一直用于營業。拆遷中能否作為營業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答:如果被拆遷房屋產權證上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實際用于營業,可在交驗拆遷范圍確定前的營業執照、完稅憑證和規劃部門批準的改建文件后,按照營業房屋進行補償安置。若沒有改建批文的,只能按住宅用途房屋進行補償。
 
72、是否只能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
答:拆遷范圍確定后,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做出的分類評估價格是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談判的基礎。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評估價格只是最低的一個限度,并不影響雙方最終協商約定。
 
73、未達成協議時,被拆遷人對市、縣級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未履行、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怎么辦?
答:《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4、安置房屋的質量嚴重影響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我有權拒絕接受嗎?
答:你有權拒絕接受。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75、分戶補償情況要公布嗎?
答:《新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這是“結果公開原則”的體現。
 
76、現在拆遷中主要適用的評估法律是哪一部?
答: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該法于2011年6月3日實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而來。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77、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如何確定?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78、我是拆遷范圍的住戶能否要求不拆遷?
答:拆遷方經批準,在規劃紅線范圍內實施三舊改造,因此范圍內的房屋必須依法拆除,但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可以就補償金額及安置方式進行協商,充分保障各方的利益。
 
79、我是營業房的承租人,租期未到,拆遷中能得到什么補償?
答:對于營業房的承租人,如果租期未到,說明承租人與產權人的租賃關系合法存續。因此,首先由產權人與承租人協商解除租賃關系,或者由產權人對承租人進行協商安置。如果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若實行產權調換的,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80、同一個項目可以由幾家評估機構評估嗎?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五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81、我是殘疾人,拆遷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安置房樓層上予以適當照顧。
 
82、我是華僑,拆遷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拆遷歸僑、僑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用僑匯購建的私有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可就近安置,并在同等條件下,給予被拆遷人選擇樓房層次和朝向的照顧。
 
83、房屋征收中一般由誰作為委托人聘請評估機構?評估委托合同由誰與誰簽訂?
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84、評估機構可以轉讓受托的業務嗎?
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85、若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如何處理?
答: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86、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間點以何時為準?
答: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87、什么是被征收房屋價值?
答: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88、裝飾裝修價值、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可能通過評估確定嗎?
答: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89、評估價以什么為貨幣單位?評估報告分為哪兩種?
答: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可分類為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90、對評估結果不服的,申請復核應當在多少天內申請?若對復核不服的,申請鑒定又應當在多少天內申請?復核和鑒定的時間最長是多少天內必須作出?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91、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以何種方式確定?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外,應當以評估方式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
  
92、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什么意思?
答: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93、拆遷中產生的評估費、專家鑒定費用由誰承擔?法律規定是如何分配的?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94、“三舊”改造項目的拆遷補償中,能否采用拆遷民房置換宅基地,拆遷工業用地置換工業用地的補償方式?
答:不能采取土地置換的方式進行補償。“三舊”改造中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如下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之一:(1)貨幣補償;(2)房屋產權調換;(3)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
商業用房和工業、倉儲、公益事業等其他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原則上只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不實行產權置換。
 
95、“三舊”改造項目的建筑物拆遷補償的面積應如何核定?
答:根據權屬調查的結果,應補償安置的被拆遷房屋面積按下列原則核定:
(1)已依法辦理用地、報建、房產登記的房屋,其用地面積以土地權屬證明文件為準,房產以報建批準文件和房產權屬證明文件為準。
(2)經市(鎮、街)國土、規劃建設部門審批的,用地和建筑面積分別以審批文件批準的為準;實際面積小于批準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準。
(3)未經市(鎮、街)經國土、規劃建設部門批準建設的房屋,符合“三舊”改造政策和相關規定,由房屋權利人向街鎮“三舊”辦申請對用地、房屋進行確權的,其應補償安置的面積根據確權的面積確定。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應予補償的,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的面積為準。
 
96、什么情況下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答:在過度期間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當年房屋租金參考價確定。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應與被拆遷房屋原實際使用面積相近。
 
97、“三舊”改造中拆遷不同用途房屋時,補償安置的方式是不是也不相同?
答:“三舊”改造項目房屋內住宅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選擇以下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之一:
(1)貨幣補償;(2)房屋產權置換;(3)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
商業用房和工業、倉儲、公益事業等其他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原則上只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不實行產權置換。
 
98、由于舊村改造項目涉及民房拆遷,短期內難以全面統一村民意見,加上部分村民認為現時拆遷補償標準過低,要求提高補償標準,造成拆遷成本大,改造推進困難。如何有效解決拆遷問題?
答:根據《東莞“三舊”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集體土地上的改造項目,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限期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根據改造項目的不同類型,分別處理。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進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通過市場評估的方式確定。
 
99、政府主導項目拆遷工作是否可以由中標單位實施?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政府作為房屋征收的主體、房屋征收是政府行為。根據《東莞市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實施“三舊”改造土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政府主導或由政府負責拆遷的項目,拆遷人為鎮街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工作機構,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100、政府主導項目的補償款能否分期支付?
答:根據《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
 
 
                                                      
                                                                深圳市志威投資有限公司
                                                                      法務部:陳鑫
                                                                      20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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