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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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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9/30 11:08: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見的通知 【分 類】 規劃建設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9年08月15日 【實施時間】 2009年08月15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見的通知
冀政辦〔2009〕43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09年8月15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見
城中村是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村莊,在解決失地農民保障、承接進城務工人員和保留傳統文化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城中村人居環境差、基礎設施不配套、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城市管理薄弱,已成為影響城市發展的重要因素。按照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工作要求,各地積極推進城中村改造。在改造過程中,有的城市片面注重空間形態改造,沒有同步實現社會形態的轉變;有的城市拆遷補償標準把握不合理,土地開發強度過大,規劃設計水平不高。為解決當前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問題,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城市建設上水平、出品位,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目標及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現代化城市建設理念推進城中村改造。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確保在2010年底前各設區市建成區(2008年初)范圍內80%的城中村完成房屋拆遷、村民安置任務,已拆遷的城中村土地全部實現收儲。健全城中村改造工作機制,逐步實現建成區擴大的同時完成城中村空間形態改造和社會形態的轉變,促進城市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堅持以人為本。把改善民生作為城中村改造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籌解決好城中村原村民住宅補償安置、就業和生活來源、社會保障、集體經濟積累處置等問題,保障城中村原村民和村集體的合法權益。
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城中村改造和其他城市建設,科學制訂城市規劃,優化住宅、公共設施和其他開發建設布局,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和建設容量,改善居住環境,合理調整城市布局結構。
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各級政府要在拆遷安置、土地收儲、規劃控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切實發揮主導作用,統籌協調土地性質轉為國有、村民轉為城鎮居民、村委會轉為居委會、集體經濟資產轉為規范的公司制運營等,在綜合調控下采用市場化運作的辦法,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參與城中村改造的積極性。
堅持高標準改造。做到高標準規劃、高標準設計、高標準施工,把城中村改造成人居環境優美、基礎設施完善、土地利用集約的城市建成區。
二、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
(一)改進城中村改造方式。積極推行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城中村改造方式。各地統一由政府組織城中村房屋拆遷,對原村民進行補償安置,拆遷后的城中村土地要全部收儲。前期資金一般由政府組建的城建投資公司、地產集團投入,也可以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投入。收儲后的土地,由政府根據房地產市場供求狀況和城市規劃集約投放、凈地出讓,按照市場化運作的辦法,優先選擇優質的開發企業和戰略投資者進行開發建設。按照規劃不應建設和一時不能建設的要做“留白”處理。
(二)加強城中村改造的規劃指導。城中村改造規劃要與城市結構調整、布局優化、功能完善緊密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空間環境設施,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和開發建設總量。抓緊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城中村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進行合理安排,明確地塊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全面開放規劃設計市場,引入一流的規劃設計機構從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高標準搞好城中村改造,做到先規劃、后建設。
(三)完善城中村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各級政府可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統一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進一步完善城中村拆遷工作的組織形式,推行拆前聽證,擴大城中村原村民在拆遷改造中的知情權,依法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本著先安置、后拆遷的思路,鼓勵貨幣補償和異地實物安置,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回遷安置。拆遷補償標準要符合城中村改造的實際情況,與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相協調,并與當地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簡化城中村集體用地征收和轉用審批手續。將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除地塊坐標材料需報省國土資源廳轉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外,其他用地報批材料一律交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進行實質性審查。符合規定的,由市、縣(市)政府按照規定報批,不需要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受指標限制。城中村剩余集體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轉用、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并對原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五)明確城中村改造優惠政策。用于安置城中村原村民的住宅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請以出讓方式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可以按政府確認評估地價的40%繳納。其他用于經營性開發的土地,依法公開出讓。政府所得出讓收益除剛性支出外,主要用于拆遷補償安置,原村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工程,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各級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批準減征、免征、緩征屬于本級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著力解決城中村改造的相關問題
(一)推進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改革。在制定和完善集體資產處置方案的基礎上,加快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改革,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確保現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集體所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界定產權,并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對集體經濟要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或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改制后的經濟組織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榮譽稱號,承繼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和債權債務及其他承包租賃合同、檔案資料,沿用原有的自營進出口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及資質。
(二)加快城中村撤村建居步伐。城中村拆遷改建后,原村民委員會要依法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一村改一居,也可打破原村界限按照社區居民范圍設立居民委員會。“村改居”后按照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經費、工作人員工資、生活補貼等費用按當地居委會標準執行,由設區市、區兩級財政解決并列入本級預算。設區市、區兩級財政分擔比例,由各設區市確定。從機關、事業單位選派和大型企事業單位派駐的社區工作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開支渠道不變。
(三)健全城中村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城中村原村民已實現就業并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繳費方式、渠道不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現已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下同)的,向前補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年齡但不足15年的,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年齡滿15年的差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年齡超過15年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滿15年及以上,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年齡時,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向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當地政府負擔不應低于12%。
原城中村村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現穩定就業的,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居住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加強對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領導
城中村改造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按照現代化城市建設理念,積極推進城中村空間形態的改造和社會形態的轉變。要組建專門的工作班子,制訂詳細的城中村改造計劃,研究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體作用,統一拆遷補償安置和收儲土地,善于運用市場化運作的辦法選擇優質的開發企業和戰略投資者進行城中村的開發建設。完善規劃設計決策機制,合理制訂各類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營造有利于提高規劃設計水平的環境,做好對城中村改造的規劃控制。建立城市規劃與土地儲備相結合的聯動機制,規范經營性土地招拍掛出讓方式,穩妥有序出讓土地,合理引導和調控房地產市場。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城中村原村民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理解和支持。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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