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0日訊 去年引起眾多市民關注的“五歲男童遭家暴致死事件”有了最新進展: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新新生父耿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耿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從新新遭生父耿某“家暴”昏迷,到搶救15天最終死亡,本報一直在關注這起特殊的家庭暴力案件。希望這起“家暴悲劇”能引起所有為人父母者的關注,引以為戒。
2010年12月,離婚后的耿某與5歲兒子新新一起生活。其間,他長期對新新進行虐待,并多次用鈍性物體打擊新新身體及頭部。2011年5月12日19時許,耿某再次在家中毆打新新,新新昏倒后被送至市兒童醫院。醫護人員搶救時發現新新傷情嚴重,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5月27日,新新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去年11月2日,市檢察院指控耿某犯故意傷害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新新遭“家暴”事件被媒體曝光后,公安機關很快介入,并鑒定新新的傷情為重傷。去年5月19日,耿某因涉嫌虐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6月1日,耿某因涉嫌虐待罪被道里區檢察院批捕。在公安機關審理過程中,耿某一直否認毆打過新新的頭部。當時由于涉及審結時限,檢方暫以耿某涉嫌虐待罪將其批捕。
而同年7月中旬,新新的“尸檢結果”證實:孩子的死因是鈍性物體擊打頭部所致,其死亡與耿某的行為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因此,檢方建議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起訴。
在開庭審理中,耿某辯稱未打新新頭部,新新的死亡非其所致。法院認為,耿某毆打新新,致其顱腦損傷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耿某在庭上關于新新死亡后果非其所致的辯解與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證據不符。結合尸檢報告,新新頭部多部位受鈍性物體打擊造成顱腦損傷,可排除本人意外磕碰。
起訴罪名由涉嫌虐待罪變更為涉嫌故意傷害罪,直接影響到耿某案件的量刑。按我國《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官認為: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定性準確;法院認定耿某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量刑適當。耿某對孩子存在虐待行為,但耿某故意傷害新新的主觀故意更加明顯。法醫檢驗報告也證實,新新系頭部被重擊致死亡。從孩子受打擊的部位、強度看,耿某存在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和行為。因此,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非虐待罪提起公訴,更為準確。同時,也提高了對耿某的量刑幅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耿某十五年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最高上線,也是適當的。可能有些民眾會提出對耿某的量刑過低的看法,這在情感上可以理解。畢竟,耿某的行為沖擊著國人的道德觀,挑戰了道德底線,激起了群眾的憤慨。但量刑不能超越既定的刑法架構、國情和歷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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