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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5:43: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分 類】 金融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8年10月23日 【實施時間】 2008年10月23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冀政〔2008〕9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規范試點工作
深入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堅持有序推進、規范運作、防范風險、嚴格監管的原則,正確引導民間融資,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
二、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
(一)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的有關規定,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成立由省金融辦、省工商局、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監局、省公安廳、省中小企業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綜合指導,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培訓,開展業務檢查。對經營規范、業績優良、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向銀監部門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二)各設區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審批、監管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的審核和審批及上報備案工作,組織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三)各縣(市)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申報、監管工作。成立由縣(市)政府分管副縣(市)長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市)金融辦或其他機構,具體負責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和組建方案,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工作。
三、從嚴設立標準,嚴把市場準入
(一)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二)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主投資人持有股份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個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不超過10%。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上限為1億元。對于經營規范、業務發展快、切實為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正式開業運營1年后允許增資擴股。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要資信優良,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入股的資金是自有的合法財產;企業法人股東提出申請前,應連續3年以上盈利,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主投資人要從在當地注冊的管理規范的民營骨干實體企業中選擇,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對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審查,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要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貸款發放、審批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要熟悉金融業務,有從事金融工作的經歷,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無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嚴格業務范圍,依法合規經營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二)小額貸款公司以向農戶、個體創業者、小企業等發放小額貸款為主要經營范圍。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不得向其股東、管理人員、信貸人員發放貸款。
(三)小額貸款公司在本縣(市)區域內經營,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兼營其他業務,不得對外投資,嚴禁向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黃、賭、毒等非法領域發放貸款,嚴禁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集資活動。
(四)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由借貸雙方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五、規范審批程序,合理安排試點
(一)申請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應向縣(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經營范圍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發起人、股東情況(自然人姓名、資信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及資信證明、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情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3擬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章程。
4籌建負責人名單及履歷。
5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6營業場所資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縣(市)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基本條件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企業名稱。初審通過后,報設區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由設區市政府進行審批,并報省金融辦備案。省金融辦對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具有否決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設區市政府的同意設立審批文件和省金融辦的無異議意見辦理工商注冊手續,頒發營業執照。
(三)試點期間,原則上條件成熟、有足夠監管力量的縣(市)只允許設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不具備條件的縣(市)可以不進行試點,各設區市所轄區不再新增加試點。
六、對已經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重新審批
(一)對已經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要在本《實施意見》印發后3個月內,依照新的規定和程序進行重新審核,補辦相關手續,重新規范登記。對逾期沒有提出重新審核申請或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二)對未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取消,已設立開業多家小額貸款公司的縣(市)要嚴格監管。
(三)對設區市所轄區已經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要依照對縣(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規范和管理。
七、強化監督管理,建立防范機制
(一)要高度重視做好風險防范工作。按照“誰審批、誰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責任”的原則,市、縣(市)政府負有加強監督管理責任。
(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方面的審批意見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登記工作;公安部門要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打擊非法金融行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的監測,搞好統計分析;銀監部門要及時認定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優秀小企業項目與小額貸款公司對接;省金融辦要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專項檢查;設區市和縣(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管工作,加強巡查,及時匯總上報情況;小額貸款公司每月要向縣(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業務經營情況。
(三)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限期整改、取消經營資格等處罰。特別是對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惡意收貸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并嚴格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解散和破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和注銷。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于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冀政辦函〔2007〕46號)同時廢止。
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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