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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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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契稅實施辦法》的決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5:36: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契稅實施辦法》的決定 【分 類】 稅務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5年09月30日 【實施時間】 2005年11月01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9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契稅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05年9月23日省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季允石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北省契稅實施辦法》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契稅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四。但是,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稅率為百分之三。”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契稅征收機關可以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土地、房屋權屬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價格進行評估。” 三、將第八條中的“契稅應納稅額,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算征收。”修改為:“契稅應納稅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算征收。” 四、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及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公用倉庫、車庫、職工食堂等直接用于辦公或者直接為辦公服務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操場、食堂、學生宿舍、辦公室、校內實習場地等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土地、房屋。 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病房等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場所、庫房等直接為科研服務的土地、房屋。 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導航、觀測臺站以及其它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五、將第九條第一項中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社會力量辦學,包括單位辦學、私立學校等,比照國辦全日制學校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免征契稅。”作為第九條第二款,并修改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比照國辦全日制學校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免征契稅。”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申請,計稅金額不足五千萬元的,報縣級契稅征收機關批準;計稅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不足一億元的,報設區的市契稅征收機關批準;計稅金額一億元以上的,報省契稅征收機關批準。契稅征收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契稅征收機關備案。” 七、刪除第二十條。 同時,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契稅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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