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發器群發上千萬條商業短信,昨日,4人因非法經營罪被西城法院分別判處1年1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這也是全國首例對群發短信追究刑責的案件。
4人未取得經營許可
據檢方起訴,自2008年11月開始,向某等人在明知自己沒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用軟件生成北京地區的手機號段,通過短信群發器發送售樓廣告、家具廣告、彩鈴、手機游戲等各類信息,平均每周發出30萬條左右,共發出短信達千萬余條。
檢方表示,以短信群發方式經營廣告發布等業務屬于增值電信業務。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4人在沒有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構成非法經營罪。
被告人稱獲利兩三萬
此案開庭審理時,4人均承認群發短信的事實。
向某說,他在馬甸郵幣卡市場經營手機卡、充值卡批發和零售業務,后有客戶要求,他便開始群發各種廣告短信。不到一年時間,他就購買了28臺群發器,獲利在兩三萬元左右。“都是正常信息,我沒發過色情信息。”
4人的律師則提出,群發短信是一種行政違法舉動,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向某等人在沒有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經營群發短信的增值電信業務,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四人從一年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對其中兩人實施了緩刑。
■ 釋法
個人涉案5萬可追刑責
法官宣判后表示,此案在定罪上非常謹慎。
由于群發短信屬于增值電信業務,應取得經營許可,未獲許可經營的,是違法行為。非法經營罪中有一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條款,認定比較寬泛,4人非法經營數額都已達到二三十萬元,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追訴立案標準。
法官表示,非法經營罪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是5萬元。數額達不到刑事追訴標準的,也應受到行政處罰。
■ 追訪
群發短信廣告網上泛濫
昨日記者在網上仍能搜索到很多代理群發短信的廣告,稱價格2-5分一條不等。不少商家打著“文化傳播”的旗號,推薦群發短信業務,號稱可以進行手機空號過濾,到達率98%以上。
此外,短信群發器銷售商也大做廣告,稱群發器有多種規格,價格幾百元到上千元不等,一次能群發上萬條短信。
而這些代理商是否擁有資質,其網站頁面并無任何相關信息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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