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利用騰訊QQ相約自殺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因未對“相約自殺”的聊天內容采取有效措施而被判承擔10%的責任,賠償額近5萬元。
判決書下達后,原告范某父母和被告騰訊均選擇了沉默,而法學專家、律師界人士、網友卻開始了激烈爭論,有關“網絡監管”、“網絡立法”、“網絡凈化”等問題再度受到關注。
QQ群發布自殺信息
騰訊被判擔10%責任
自2010年6月初起,張某多次在騰訊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浙江男找一起燒炭自殺”、“浙江男找一起自殺的聯系我1590642****”等內容的自殺邀請。上海海事大學學生范某看到后,與張某聯系。雙方約定一起自殺。6月24日早7時,范某與張某到旅館開房間準備一起燒炭自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頭痛難忍,張某用水澆滅了炭,終止自殺,并勸范某也放棄。下午5時左右,張某不理會范某“不要走,再來一次自殺”的要求,獨自離開賓館。晚上11時左右,張某打電話給賓館總臺,告知可能有人自殺,只是為時已晚,范某已經身亡。
遭喪子之痛的范某父母將張某與騰訊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范某在此案中應自負主要責任。張某因其先前邀請、預備并實施自殺的行為,因此擔負有效地解除危險狀態的民事義務。
法院同時認為,騰訊一直未對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與張某相約并實施自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七條規定,騰訊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騰訊賠償范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55612.50元。
法律專家各執一詞
網絡立法困局待解
此判決一出,立即引來廣泛爭議和對“網絡立法”的呼吁。
在本案中,騰訊稱此案牽涉到“通訊內容審查”以及“隱私權”保護的問題,自己并沒有能力和法律授權對用戶通信內容進行監控。
山東大學法學教授汪全勝認為,該案件判決合法合理,騰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理應承擔停止傳輸有害信息的法律責任。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藍艷霞律師則認為判決結果“有待商榷”。此案中范某為成年人,具備獨立思考能力,QQ作為傳播途徑,本身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不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案從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現行的網絡立法嚴重滯后。”汪全勝指出,網絡立法存在非常復雜的技術難題。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陳信勇認為,我國網絡立法的難點,在于它涉及許多法律部門,很難通過一部單行的法律調整在虛擬空間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在‘有害信息’的界定模糊的前提下,騰訊如果對內容審核過度,會嚴重損害網絡自由的特性。”藍艷霞建議,網絡立法必須掌握一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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