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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 |
作者:趙麗娜律師發布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11 16:52: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 【分 類】 房產地產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0年09月05日 【實施時間】 2010年09月05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
冀政〔2010〕104號 2010年9月5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體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通過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不斷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加快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范圍,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自2010年開始,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爭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在政府統一規劃和組織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和經營的積極性,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2因地制宜,協調發展。重點在各設區城市、縣級市和縣城常住人口20萬人以上的縣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他縣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建設。各地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條件和范圍,保持供應規模,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做到規劃到位、政策到位、資金到位、監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3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科學制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并納入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
4公開透明,嚴格管理。健全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準入退出及監管機制,加強內部監督,實行辦事公開,暢通投訴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做到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建設和運營有序、有效。
二、多渠道籌集房源
(一)拓展房源籌集渠道。按照市、縣(市)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組織籌集房源。主要通過政府投資建設、引進社會資金建設、企業自建、政府和企業收購或長期租賃閑置的存量住房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以配建為主。
(二)科學合理安排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公共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鼓勵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縣(市)政府制定。各設區市要認真組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規劃,依據年度計劃,落實建設項目,并將項目相關情況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定的,納入全省年度建設計劃。
(三)加強園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各類園區,市、縣(市)政府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積極引導、鼓勵開發區、各類園區以及其他投資主體建設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內就業人員出租。用工量較大的企業也應積極自建公共租賃住房。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于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職工租住。
(四)明確籌集標準。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保證工程質量。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認真落實《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以其他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參照以上標準,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各地要綜合考慮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以及具體保障標準。
三、規范租賃管理
(一)制定符合實際的準入條件。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準入管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要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申請地城鎮常住戶口;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請地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以下;申請時未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各市、縣(市)政府可根據上述基本條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準入標準。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準入條件由各地制定。準入標準應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二)嚴格申請審核和配租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申請、審核、公示等程序,對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市、縣(市)政府投資籌集或組織籌集的、面向全社會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組織配租。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要按年度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進行復核。相關企業投資建設的、面向本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向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剩余房源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實施機構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承租人與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實施情況的監管。
(三)合理確定租賃價格。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按照明顯低于當地市場租金一定比例的標準,由市、縣(市)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維修管理成本及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要根據供應對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異性,分類制定租金標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補貼,保障面積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標準,補貼標準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進行核定。
(四)依法加強合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要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擔保責任及處罰措施。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出租人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提前終止合同。
(五)嚴格執行退出機制。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居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及內部結構,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收入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要退出住房。經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年度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產權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建立誠信檔案。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經調查核實后,即取消其申請資格,解除租賃合同,責令其立即退還所租住房并補繳租金。其騙租行為將作為不良記錄載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被責令退出或應當退出而不退出的,依據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處理。其違約或拒不退出行為將作為不良記錄載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市、縣(市)政府要建立長期穩定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籌集渠道,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資金籌集可參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渠道,省政府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各地給予資金支持。各市、縣(市)政府要統籌考慮各類資金,其保障資金籌措渠道主要包括:市、縣(市)政府通過財政預算和地方債券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省級財政安排的以獎代補資金、中央補助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的3%、其他資金(包括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保證土地供應。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市、縣(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劃撥的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三)實行稅費優惠政策。各地要認真落實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收費減免及稅收優惠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及國家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四)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范圍。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要把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五)創新投融資機制。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金融機構要及時發放項目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各地要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公司,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建立穩定的保障性住房融資和建設機制。
(六)明晰投資權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積極吸引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在保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五、強化監督管理
(一)落實工作責任。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級督促指導,市、縣(市)具體落實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完善監督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的監督。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申請審核情況、配租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對社會各界舉報投訴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通報處理結果。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指導,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建立目標責任制。對各地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并根據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任務。每年年初對各市下達責任目標,年底進行檢查考核。
(四)加強資金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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