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互查規定頻現
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有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
其實,提出夫妻財產可以互查,濟南并非首家。
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就列明,夫妻一方憑身份和婚姻關系證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車管部門要求查詢配偶的有關財產登記信息,這些部門有義務受理和提供材料;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亦明確規定:婦女對夫妻共有財產享有知情權,有權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財產狀況,有關登記機關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類似規定的頻繁出臺并非偶然。根據民政部規劃財務司的統計發現,2010年,我國共有196.1萬對夫妻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平均每天5300多對。其中,四川省登記離婚的人數最多,全年有169294對夫妻登記離婚。而司法實踐中,在一些離婚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一方通過轉移、隱匿、出售、贈與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等方式,隱瞞夫妻共同財產,讓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吃虧甚至人財兩空的事件時有發生。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絕大多數是離婚女性。
“離婚訴訟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方提出財產主張,必須進行相關舉證。而如果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不了解實際財產狀況,離婚時財產權就很難得到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夏吟蘭教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她認為,規定夫妻財產互查是有必要的。
對于這一規定,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也表示贊同,他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書面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的所得財產都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財產的所有人之一,當然有權利了解該財產的情況。
近半被調查者表示支持
自面世之日起,“夫妻財產互查”這一規定就面臨兩大爭議:一是該條文在保證一方權益的同時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隱私權;二是是否會影響夫妻之間的信任。
法制網網友“多多”認為,夫妻之間應該保留一些隱私,比如適當的“私房錢”有時可以起到避免引起矛盾和沖突的作用。網友“多拉米”直言,婚姻家庭需要靠信任來維系,如果通過法律“強硬”查詢對方的財產,可能給雙方感情造成傷害。而法制網網友“非常理智”則反駁稱,既然已經結婚,就不應該有任何的隱瞞,隱匿財產才是對感情的真正破壞。
“在夫妻共同財產權下,任何一方都有知情權,而無財產隱私。”對于第一個爭議,夏吟蘭回答得直截了當。而李明舜也對這一觀點表示了贊同,在他看來,并不是所有不愿讓人了解的都是隱私,也不是所有隱私都受法律保護,對于具有夫妻關系的人而言,對外人是隱私的東西,對其配偶可能就不是或不應該是隱私,夫妻共同財產就是這樣。
至于這是否會影響夫妻之間的信任,夏吟蘭給出了自己的理解:“可以說,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信任危機,這并不只存在于夫妻之間。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僅是在進行離婚訴訟時才去進行了解,而應是雙方平等掌握、共同管理。所以說,這不是侵犯隱私、傷害信任的問題,而是怎樣行使自己權利的問題。”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新浪網進行了一項3075人參與的網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47.1%的人支持夫妻互查財產,27.3%的人反對,另外25.6%的人表示“不好說”。在不同年齡段的受訪者中,“70后”的對該規定支持率最高,達到51.0%,“50前”的支持率最低,僅為35.7%。
近半的支持率表明在轉型期的中國,國人的婚姻觀也在加速轉型,夫妻間的知情權與各自的隱私權已為越來越多的公民所接受。
或許正如李明舜所說:不是因為有了這種規定才使彼此不信任,而恰恰是因為缺乏信任才產生這樣的問題。
法律位階低實施屢碰壁
最早出臺相關規定的廣州,實施情況如何?
廣州的相關規定實施一個月后,曾有當地記者進行暗訪,跑了銀行、工商、車管所、房管局四個單位和部門,只有房管局一處查詢成功。其間,銀行說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除公檢法等權力機關外,不能向第三方透露賬戶信息。車管部門說有公安部的保密條例。對于財產互查,他們均表示了斷然拒絕。工商部門表示不能憑個人姓名查詢,只可以憑公司名稱查詢。但如果能準確無誤地報出公司名稱,或許就不需要查詢了。
“據了解,去年廣州相關規定施行之后,很多女士借助此條款想要查詢丈夫的財產狀況卻屢屢碰壁。我們有理由相信濟南也不能成為‘夫妻互查財產’的法律特區。想要解決在離婚過程中婦女權益容易受侵害的現實困境,光有地方性立法還遠遠不夠。”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榮香說。
王榮香認為,從法律上看,夫妻互查財產涉及銀行、房管、車管、工商等諸多部門,而這些部門所遵循的法律法規又都明確設置了保護個人隱私的規定,例如銀行法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車管部門有公安部的保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既低于國家法律,也不必然就高于部門規章,無權擅自擴大查詢主體的范圍。“夫妻雙方可互查財產狀況”要想付諸施行,首先要面對的就是法規沖突。所以,夫妻互查財產在操作上面臨著難以突破的瓶頸,單憑個人力量根本無法實現。如果非要從立法上保障“夫妻互查財產”,建議一方面要提高立法的層次,通過修訂婚姻法的方式,讓“夫妻互查財產”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條款。
夏吟蘭也認為各地之所以出臺夫妻財產互查的規定,正是基于婚姻法中無具體規定解決現實問題的需求。但法律位階低,勢必造成執行困難。如果將來婚姻法進行修訂,各地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可以作為參考。同時她還建議,在修訂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時,應該具有社會性別觀念,考慮到婦女權益的保護,和婚姻關系的特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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