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不僅開創了我國行政立法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先河,同時該條例還通過一系列創新設計,在權力與權利、政府與市場的博弈中,為達到公共利益與被征收人私人利益的統籌均衡,實現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提供了制度基礎。
一是以“補償機制”為核心,新條例為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公平合理的補償機制是公益征收能否得以具體落實的核心。公益征收是為了實現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被征收人放棄對原有房屋、土地的權益,是理解、支持、服從征收行為的一種義務,由此喪失的權益理應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機制是對因征收行為產生利益失衡的一種修正,即不能因為是公益征收就可以降低甚至侵害被征收人的應得權益。
新條例在補償機制的安排上,作出了一系列實體性規定。首先,明確了補償范圍。其次,明確了補償標準,即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個價格應該是相同房屋在市場交易中的價格。再次,明確了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被征收人提出產權調換要求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等。
應該說,新條例沒有因公益征收中政府處于主導地位,就可以損害被征收人的財產權益。恰恰相反,新條例在堅持政府主導地位的前提下,確定了市場化的補償機制,就補償這一環節而言,體現了雙方的平等地位。
二是以“程序正當”為保障,新條例為征收的順利實施提供保證。
在以往征收、拆遷中,政府既作為運動員又作為裁判員的制度一直飽受詬病。新條例不但在實體上客觀界定了“公共利益”,設計了“補償機制”,還通過一系列程序性規定,為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決定,表達利益訴求,實現公正裁決爭議,確定了公開、公平、公正的運行機制,為征收補償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了程序保證。主要表現為:
首先,取消行政強拆,政府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意味著,雖然征收的決定權在政府,但在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的情況下,政府決定最終能否執行的裁判權在法院。通過這一權力制衡的制度規定,為被征收人提供了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其次,就征收過程,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維護被征收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新條例規定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征收方案征求公眾意見、聽證會以及告知被征收人權利救濟手段等等,以程序公正保證實體上的公平正義。
第三,規定獨立第三方評估制度,保證補償機制客觀、公正。在補償機制上,新條例不但堅持了市場化的補償機制,而且還規定了獨立第三方評估制度。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這就為保障補償機制的客觀、公正,提供了程序保證。
由于我國幅員廣闊,各地區發展不平衡,條例在實施中還會遇有這樣那樣的具體問題,但條例創建的新機制,一定會引領開創城市建設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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