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申請書
【制作依據】
證據保全申請書,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請求對證據采取保全措施,加以確定和保護的法律文書。
一、仲裁中證據保全概述
仲裁中的證據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開始以后,仲裁庭調查、收集、審核證據之前,為保證仲裁案件能夠公正合理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機構轉交的當事人申請,對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材料所采取的一種及時保全措施。
證據是證明仲裁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材料,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是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證據,都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否則,不能成為認定仲裁案件事實的根據。
仲裁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仲裁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都必須借助于證據,但是,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使仲裁證據無法得到,就會妨礙案件的解決,不能及時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對證據進行保全,將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提前收集和固定保存起來,防止因某種因素使能夠證明仲裁案件事實的證據遭到破壞;從而使證據保持其客觀性和真實性,使當事人及時、正確地履行舉證責任,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仲裁庭查明仲裁案件事實,避免對仲裁案件作出錯誤的裁決,奠定了可靠的基礎,最終使仲裁案件得到及時解決。
二、仲裁中證據保全的條件
在仲裁案件中,并不是每一個證據都可以保全的,必須具備了法定條件,當事人方可提出證據保全申請并由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活動。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中證據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證據有可能滅失
證據有可能滅失是指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在仲裁庭調查收集證據前,有些證據不及時提取保存,就會失去,不復存在。例如,證人年老病重,隨時有死亡的可能;作為證據的物品屬于季節性商品,不宜保存,有腐爛、變質、消滅的可能,隨時喪失其證明力。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提前制作證人證言筆錄或者錄音;對物證進行勘驗,制作勘驗筆錄并處理掉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證據有以后難以取得
作為證明仲裁案件事實的證據,如不及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將難以取得,不利于對仲裁案件的公正、合理處理。例如,證人將要.出國留學、定居等,在很長時間內不能回國或者不可能再到中國來,以后再去收集、調取證據,不僅十分困難,而且有可能無法取得,拖延仲裁案件的審結,對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極為不利。所以,在證據以后難以再取得的情況下,就需要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將證據的證明力合法保存下來。
(三)證據如不予以保全,將影響到案件處理
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承擔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被保全的證據必須對仲裁標的有證明作用,如果證據不是決定仲裁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既使將來無法調查、收集到,也不會影響到仲裁案件的合理解決,就可以不予進行保全。因此,對于認定仲裁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只要當事人提出證據保全申請,就應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否則,證據一旦喪失,就造成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不僅對自己的主張不能夠充分證明,而且還要承擔不利的后果,從而嚴重影響到仲裁庭對仲裁案件的處理。
(四)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證據保全
根據仲裁法規定,對于仲裁中的證據保全,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也就是說仲裁機構沒有裁定證據保全的權力,也沒有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強制手段。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沒有申請證據保全的情況下,對于可能滅失或者將來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主動依職權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而在仲裁中,在證據處于將要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能主動向仲裁機構申請證據保全,仲裁機構不能依職權采取證據保全,也沒有義務通知有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時,必須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轉交給有關的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不會得到受理。所以,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證據保全申請,這是仲裁中證據保全的一個前提條件,這也是仲裁的證據保全制度與民事訴訟的證據保全制度一個顯著區別。
三、仲裁中證據保全的程序
(一)當事人提出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
在仲裁程序開始后,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對有關證據采取保全措施時,以書面形式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申請書中應當寫明:保全證據的種類、保全證據的所在地、保全證據與仲裁案件之間的必然聯系、申請證據保全的理由。當事人應在什么時間內向仲裁機構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均未作規定,一般認為,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案件,仲裁庭尚未進入調查階段提出證據保全申請,否則,沒有實際意義。
(二)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轉交保全申請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后,應及時提交給有關的人民法院。屬于國內仲裁的,由仲裁機構將證據保全申請提交給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屬于涉外仲裁的由仲裁機構將證據保全申請提交給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審查并決定是否裁定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機構轉遞的證據保全申請書后,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有充分理由,確有保全證據的必要,應當及時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認為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沒有道理或者沒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作出不予保全的書面裁定,并說明理由,通知仲裁機構和當事人。人民法院裁定證據保全,在裁定書中應記明證據的種類和內容、保全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采取保全的方法等,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調查使用。
四、采取證據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證據保全后,對不同的證據應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但是,對于證據的種類,仲裁法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仲裁活動中,對哪些證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仍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來確定證據保全的范圍,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因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對證據采取保全措施,其他單位與個人都沒有這種權力,必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哪些證據應采用什么措施予以保全,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講,對證人可以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或者錄音、錄像;對書證可以采取拍照、復制的保全方法;對物證可以進行勘驗,制作勘驗筆錄、繪圖、拍照、錄像或者保存原物。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是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以在制作筆錄后予以變賣。但是,人民法院不論采取何種措施保全證據,都應當達到客觀、真實地反映仲裁案件事實的目的,保存證據的證明力。
【文書樣式】
證據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與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貴會申請仲裁。現因該案 即將滅失(或者是以后難以取得),為此,申請給予保全證據。現將案情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實和理由:
請求目的: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證據保全申請書”。
二、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說明案件已受理在案。依次寫清對方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起訴日期。表述為;“申請人與 因 一案, 已于 年 月 日向貴會申請仲裁。”
3.申請證據保全的原因。“現因該案”后的空白處寫明證據名稱,如“現因該案書證日記即將滅失(如是以后難以取得的,寫以后難以取得),為此申請給予保全證據。現將案情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目的分述如下:”
4.事實與理由。寫明證據急需保全的原因,如不緊急采取保全措施,某些證據可能毀損、變形,或者可能不復存在,或者證人年老、病重將要死亡,或者證人將要出國留學或定居等等。
5.請求目的,即申請人要求怎樣保全,采取什么措施保全應當具體寫明。可以請求采取拍照、錄像、繪圖、制作模型、記錄證人的證言,等等。
三、尾部
1.寫明遞交仲裁委員會名稱,分二行寫“此致”、“ 仲裁委員會”。
2.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3.注明制作本文書的具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