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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和基本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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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訴要注意什么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1/23 14:11:00 |
涉外民商事案件起訴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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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商事案件
根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義,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可分為主體涉外、法律關系內容涉外和法律關系客體涉外(訴訟標的物涉外)等類。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起訴除應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外,還應特別注意:
(一)主體涉外的案件
應當提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該組織仍然有效存在的證明材料;
訴狀是外文或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如需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必須委托中國律師;在中國域內無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代理民事訴訟;
從我國境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訴訟證據材料,必須依照民訴法第242條的規定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手續。
(二)法律關系涉外的案件
應當提交民事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起訴證據,例如兩家中國公司在國外簽訂或履行合同;或者當事人約定適用外國法律。
(三)法律關系客體涉外(訴訟標的物涉外)的案件
應當提交案件爭議的標的物存在或存放于國外的起訴證據。如海外華僑身故,居住在國內的數個子女因繼承其父親在國外的房產發生糾紛。
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特別注意案件的管轄問題,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章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公布的《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審查確定管轄。按照該《規定》,“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它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范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 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二、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界定與涉外民商事案件基本相同,案件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公布的《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確定。起訴時應特別注意代理人委托代理證書必須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方為有效。
三、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主要包括申請承認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支付令,申請認可臺灣地區仲裁裁決。
提出申請時應當注意:1、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外國仲裁裁決,應附有中文完全譯本,并經過認證等證明手續,向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2、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在該判決發生效力后一年內提出。立案時應提交申請書并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裁定、支付令和臺灣地區仲裁機構裁決的,適用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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