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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和基本理論  
國防部訴紐約時報案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2/7/9 15:10:16

國防部訴紐約時報案
 
麥克耐馬拉是肯尼迪1961年上臺以后,把他從福特汽車公司總裁的位置上提來當國防部長的。麥克耐馬拉參與了美國這一時期越南戰爭政策制定的全過程。
從1967年開始,麥克耐馬拉對越南戰爭的激情開始消退。他公開反對轟炸北越的人口密集地區,在給總統的備忘錄中要求約翰遜明確限制派到越南去的美軍人數。
他沒有經過總統和國務卿,就在自己管轄的國防部內,搞了一個越戰歷史專題組,由國防部國際安全事務局的萊斯利.蓋爾勃負責。
麥克耐馬拉要這個專題組全面地收集美國幾十年來對越南和印度支那政策的資料,分類編輯匯總,要求包羅萬象并且客觀。他不要求專題組來回答什么決策是對的,什么是錯的,他要想了解的是,美國是怎樣從二戰結束走到1967年深陷于越南這一步的。
1969年6月,越戰歷史專題組兩年的心血終于印成裝訂,一共只印了15套,全部編號,列為最高機密級別。
兩套送往國家檔案館,為肯尼迪圖書館和約翰遜圖書館收藏。兩套送往國務院。編號為一號的那一套,送給麥克耐馬拉。 其中兩套送往著名的民間智囊機構蘭德公司,一套送往它在加州圣莫尼卡的總部,另一套送往它在首都華盛頓的分部。
艾爾斯伯格是游離在美國政界、軍界和學界的一個所謂精英分子。在越南問題上,他是從鷹派轉變為鴿派的典型,最終成為一個熱情的反戰分子,扮演了五角大樓文件案的主角。
1969年,艾爾斯伯格在調閱和保管五角大樓文件的時候,按照蘭德公司的規章,簽署了妥善保管文件,不復制其中任何一部分的保證書。
九月,他在一個朋友的幫助下,向一位廣告商租用了一臺復印機。然后,每天晚上,在這個廣告商的辦公室,等所有人都下班離開以后,他從蘭德公司把五角大樓文件帶出來,在自己兩個孩子的幫助下,開始復印這批高度保密的文件。 
懷著反戰使命感的艾爾斯伯格,向國防部和基辛格傳遞他的觀點,沒有得到期望的反應。然后通過國會議員富布萊特,想公開五角大樓文件。可是,老資格的參議員富布萊特卻不會這樣做,因為這涉及國防部的機密文件。
艾爾斯伯格感到,自己已經無路可走,只有走向新聞界。1971年春天,艾爾斯伯格交給紐約時報的希漢幾千頁五角大樓秘密文件復印件。
希漢在紐約時報書評中指出,決策越戰的美國領導人,根本就沒有好好讀過美國法律對戰爭權力的規定,他認為美國領導人在指導戰爭中的行為,有違美國法律。
1971年6月13日,星期天,紐約時報開始連續刊載五角大樓文件。因為周末政府官員都在家里,政府部門的反應就慢一拍。
這個時候,1971年6月,是美國外交史上最微妙的時候。基辛格在巴基斯坦政府的幫助下,正安排秘密訪華,并策劃尼克松訪華,同時,基辛格還在巴黎和北越展開高度機密的談判。這一切,不僅美國民眾不知道,立法的國會議員們也不知道。基辛格要尼克松總統想想,如果五角大樓文件在報紙上公開刊登,政府連這點秘密也保不住,中國人是不是會有所顧忌而不和你談了?尼克松一直很自豪的是他和蘇聯關于限制戰略武器談判的成功,并深知談判成功有賴于保密做得好。
星期一整整一天,司法部和國防部之間來回協商,晚上,司法部長米歇爾和副部長馬甸,先給紐約時報發了一份電報。電報是以司法部長個人的名義發的,說根據國防部通報,你們這兩天發表的五角大樓文件中含有對國家安全至關緊要的高度機密資料,發表這樣的文件違反了美國刑法中反間諜法的某條某款。繼續發表,將嚴重危及美國的國防。所以,請你們停止發表這一類文件,并且告之你們把文件歸還國防部。
6月15日,星期二,紐約時報發表了希漢的系列報道第三期:越南檔案--研究揭示約翰遜怎樣秘密開辟通向地面戰爭的道路。但是在此后有一篇報道,標題是:米歇爾要求停止發表越南系列,紐約時報拒絕。
 紐約時報不知道司法部將采取怎樣的法律行動,紐約時報的法律部主任郭代爾已經準備了一個備忘錄,請耶魯的法律教授比蓋爾為紐約時報辯護律師出庭。
法庭辯論是簡短的。司法部的代表赫思指控說,這樣發表國防部秘密文件,會嚴重傷害我國的外交關系和國家利益,所以,至少法庭應該命令紐約時報稍微延遲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等法庭進一步聽證以后再決定。紐約時報代表比蓋爾則反對這種說法,說這是一個經典的預檢措施。在美國,對出版物內容作預檢,是違法的。他還說,反間諜法通過的時候,國會根本就不是用來針對報紙的。他反對延遲的命令,報紙存在就是要發表,而不是服從美國政府的發表日程。
法官在簡短地和助手商討以后作出了決定。他對案件雙方的對錯不作任何判斷,但是同意發出一個法庭禁制令,認為紐約時報延遲發表所可能帶來的傷害,比不上繼續發表秘密文件可能對美國政府造成的傷害。
艾爾斯伯格看到這段新聞,感到失望和憤怒。他倒不是對司法部或法官,而是對紐約時報失望和憤怒。司法部和法官的反應,是他能夠預料和理解的,這是職業反應。可他覺得紐約時報過于屈服了。
法庭禁制令是禁止報紙的全文刊登,并沒有禁止電視發表新聞和評論。所以他想試試和電視聯系。
 第一家,NBC,全國廣播公司。他與董事長古特曼聯系,古特曼在半個小時里就回話表示拒絕。第二家,ABC,美國廣播公司。他向ABC副總裁聯系。ABC猶豫再三以后表示拒絕。第三家,CBS,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反應要好一些,但最終也沒有接受他的五角大樓文件。
在這短短的幾天里,最受震動的,是紐約時報的競爭對手,華盛頓郵報。在紐約時報遭到法院禁制令的時候,華盛頓郵報反而加強了尋找來源的努力。
華盛頓郵報的副總編巴迪建立即設法聯系艾爾斯伯格。6月17日,星期四,巴迪建從艾爾斯伯格哪里帶回來大約4500頁機密文件復印件。
但報社法律顧問堅決反對發表政府機密文件。他們提出,在現在這樣的局面下,他們必須等待紐約的聯邦法庭對紐約時報一案的結論出來以后,再決定怎么處理五角大樓文件。
巴迪建后來回顧這次爭論說:全國所有的報紙,不應該感到自己受政府對紐約時報采取的行動的束縛。我們要作出自己的決定,我們的手里有著對公眾利益至關緊要的信息。我們有最出色的記者,有足夠的能力來判斷什么對國家是危險的,什么是不危險的。這個問題涉及新聞自由,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發表,就會顯得好象我們不支持紐約時報。堅持報紙有發表權利的唯一辦法就是發表。
 第二天,星期五,華盛頓郵報發表通欄大標題是:五角大樓文件披露美國在54年企圖推遲越南選舉。
華盛頓郵報在星期五開始刊登五角大樓文件的報道,動作不可謂不快。在紐約時報掀起不大不小的波動。總編羅森塔爾后來回憶說:我象一個瘋子一樣地跳來跳去。他們的心情是雙重的。一方面,他們畢竟是率先報道五角大樓文件,他們為此而驕傲,現在法庭禁止他們繼續刊登,華盛頓郵報的報道等于是在為他們伸張正義;另一方面,華盛頓郵報是他們的競爭老對手,他們現在眼睜睜地看著對手要走到他們前面去了。
星期五下午三點,華盛頓郵報執行總編布萊德利接到了司法部副部長蘭奎斯特的電話。電話是傳達司法部長的通知,其內容和語句一字不差地重復了幾天前司法部給紐約時報的電報。布萊德利回答說:我相信,你一定理解,我不得不恭敬地拒絕你的要求。
下午5點,代表政府的司法部七個律師步入聯邦法院書記室,遞呈了對華盛頓郵報的指控,當天,法官格賽爾宣布:美國的歷史支持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完全徹底的新聞自由。他批評司法部誤用了反間諜法,因為反間諜法的本意從來也不是要提供一種對新聞界實行預檢的標準。他指出,法庭沒有看到有任何證據證明發表這些文件會危及國家安全。
就在星期五這緊張的一天,紐約的聯邦法庭里,法官古爾芬的法庭從早到晚在為紐約時報案聽證。紐約時報的律師比蓋爾就指出,華盛頓郵報也開始刊登類似的報道,局面已經有了重要的變化,繼續禁止紐約時報發表已經沒有意義了。
紐約時報的華盛頓分部主任福蘭克爾指出,如果絕對不能使用政府規定的秘密,那么民眾就得不到他們想知情的外交、軍事和政治報道,我們的政府和人民之間就不會有一個成熟的交流系統。他舉了大量例子來證明,在美國的新聞報道中,記者極力地搜羅和報道所謂秘密,政府各部門,軍隊各軍種,甚至總統和國會,都曾經有目的地透露秘密給新聞界。這是美國新聞業的正常作業環境。如果政府一標上秘密,新聞界就不能碰,一碰就要受法律制裁的話,美國的新聞業就不存在了,民眾的知情權就名存實亡。
司法部代表西慕爾則強調,有國家就有機密,美國從一誕生就有機密,而保護這種機密是政府的責任。他引用了休斯大法官的尼爾標準,禁止報紙發表涉及軍艦起航日期和目的地的新聞,而這就是機密,機密是存在的。
西慕爾批評法官古爾芬沒有認真對待這一點,沒有能夠徹底檢查五角大樓文件里的信息是不是可以發表。也就是說,批評法官沒有徹底檢查司法部提供的總共47卷五角大樓文件。
紐約時報的律師比蓋爾遞交了83頁長的陳述,以及一份備忘錄,用來證明在法官古爾芬的法庭上,政府方面的證人沒有能夠證明五角大樓文件里的任何部分是不可發表的。比蓋爾引用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的話,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選擇承擔風險來保證表達不受禁止。紐約時報的陳述還在技術性的用詞上做文章,說紐約時報并不擁有失竊的政府財產,它手里只有從不公開的途徑得到的文件復印本。
西慕爾提出,政府方面愿意組成一個專題組用45天時間來檢查五角大樓文件,以確定是什么是可以公開發表的,什么是不能公開發表的。然后,在法官的鼓勵下,他提出了一個程序,說如果紐約時報要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應該這樣做:向國防部提出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的許可;或者發表文章敦促國防部將文件解密;或者根據聯邦信息自由法要求國防部遞交特定文件給報社發表。
 華盛頓郵報和司法部在上訴法庭的陳述,雙方的理由幾乎和紐約的對陣一模一樣。政府方面堅持,新聞界手里的文件是失竊的政府財產,而政府沒有義務來證明什么是應該保密的。而華盛頓郵報方面則堅持,新聞界得到新聞,能不能發表,是不是會危及國家安全,由新聞界自己來判斷,而不是政府方面說了就算。否則,政府方面大筆一揮,文件都蓋上保密章,新聞自由就沒有了,民眾的知情權就被剝奪,而這是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
司法部代表格列斯沃特則堅持,政府方面也有權力來保護行政工作的完整性。他舉了一系列例子來說明,并不是拿到東西就有權發表的。比如海明威失竊的手稿,如果你發表了那就是違反了版權法;英國維多利亞女王的照片也不能隨便發表。他也提出了政府方面的提議,給政府45天時間來決定什么是可以發表的,什么是不可以發表的。
經過兩個小時的公開聽證,法庭轉入秘密聽證,以聽取涉及機密內容的證據。到晚上,華盛頓和紐約的聯邦上訴法院不約而同作出繼續延長禁制令到明天的決定。
幾乎與此同時,司法部也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要求推翻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6月25日,經由五位大法官提議,聯邦最高法院宣布將接受這兩個上訴案,回答所有人都關心的新聞自由對國家安全的問題。
在這個具體沖突上,最集中地表現了,政府和報社對于民眾知情權的理解有多么大的差距。看起來好象大家同意的原則是同一句話,危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是不應該公開發表的。然而對機密的判斷,政府方面和媒體方面的著眼點完全不同:政府方面是,只要有可能是機密就一定是機密,只要有一部分是機密就全是機密,只要有一刻是機密就長久是機密;而媒體方面是從民眾的眼睛來看的,只要民眾知道了不會出大事兒的就不是機密,民眾有權知道的就不是機密,需要保密的那一刻過了就不是機密。
      問題在于,所謂保密分類標準在政府體制中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只有弄清了這個問題,才有可能理解民眾和新聞界對這樣的保密分類盡什么義務,受什么約束。
而政府部門的保密分類標準,從來也不是國會確立的,也沒有經過法庭來鑒定判斷是否合理。保密分類標準在歷史上是通過總統行政命令確立的。
由于這種保密分類是行政分支的內部作業,不受其他兩個政府分支的制約,很快就在行政分支的官僚權力機構里滋長成一種慣例性的規則,分類越來越廣,越來越嚴,越來越官僚。人們為了避免負責任,為了自己的小算盤和種種難以避免的心態下,幾乎把一切文件都列為保密。而且,這是一個方向的傾斜,工作人員互相之間只借鑒保密嚴的榜樣,沒有人會開先例放松標準。保密最過分的是軍事系統和情報系統。國防部下屬的軍事人員,甚至不信任上級文官,不信任政府的律師,經常企圖向他們保密。
比蓋爾指出:新聞界和政府之間,是一種奇怪的互相依賴的關系,有時候合作有時候對抗,在以往歷史上一直是這樣。這種關系不是非常清晰有秩序的,沒有成文的游戲規則,甚至沒有明確的規則,這方或那方常常會不滿意。而在這種雙邊關系中,政府是強大的,而新聞界只有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證的力量。要保持這兩者的平衡是不容易的。對新聞界的壓制和削弱,最終必然傷害到憲法第一修正案。
6月30日最高法院6比3宣布它的裁決。首席大法官伯格簡短地宣布了一個沒有經過簽署的最高法院命令,這是一個對新聞界有利的命令,宣布解除對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的禁制令。
大法官斯圖爾特的意見,表達了最高法院在預先約束新聞界這一點上的共同立場。他在意見書里列舉了總統和行政分支的無可匹敵的強大權力,然后指出,唯一真正能夠對這樣強大的行政有所約束的是,經過啟蒙的,獲得充分信息的公民大眾,只有獲得充分信息的持批評態度的大眾意見,能夠保護民主政府的價值體系。所以,警覺的、無所不曉的、自由的新聞界本身,對實現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最為重要的。他說,沒有一個自由的、獲得了充分信息的新聞界,就不可能有脫離蒙昧的人民。對于政府行政機構的保密措施,政府機構有責任考慮必要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分類,這種措施和分類應該有道德的、政治的和實際的考慮,但是不能變成為了自己而過度保密。他警告說,樣樣都保密就等于什么也不保密。
.布萊克大法官:對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的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鐘都是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他說,國父們在憲法里建立的新聞自由,其目的是為被統治者服務,而不是為統治者服務。他說,只有一個自由的,不受約束的新聞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瞞。他說,國家安全這個詞過于寬泛,過于模糊,是不能進入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為基礎的法律的。以犧牲代議制政府知情權為代價來保護軍事和外交秘密,這種做法不會為我們共和國提供真正的安全。
大法官道格拉斯:國父們確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是為了防止有權勢的人,利用早期反顛覆、反誹謗的法律來懲罰信息的傳播。他說:政府內部的秘密性,本質上是反民主的,是在維護官僚系統的過錯。對公共議題的公開討論和爭辯,對我們國家的健康,至關重要。
大法官布倫南:對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發出的臨時禁制令就是錯誤的。在以后的類似案件中,政府必須證明,發表這樣的新聞將不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即地造成災難,相當于使已經在海上的船只遭遇滅頂,否則,就沒有理由發出禁制令,即使是臨時的禁制令。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都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大法官哈蘭,布萊克門和首席大法官伯格投票反對最高法院多數意見。他們說,最高法院處理此案的時間太急促,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不是絕對的。
在華盛頓郵報新聞室,等待最高法院公布裁決的時候,辦公室一片寂靜。只看到總編室的編輯帕特森從電報室沖出來,跳上桌子,向同事們大喊:我們贏了!頓時一片歡呼。編輯們記者們眉開眼笑地互相償付這幾天為此打賭的賭金。華盛頓郵報發行人格蘭漢姆發表了一個公開聲明:我們無限感激,不僅是為了報紙,也是為了政府,為了有一個好政府,為了民眾有知的權利。
五角大樓秘密文件一案是以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為代表的報紙業的勝利而告終的,并且成為一個里程碑案件,為此后報紙和政府在誰決定新聞的爭議上制定了游戲規則:保密是政府行政機構內部自己的作業程序,如果你認為某個信息需要保密,那就管住自己的工作人員,管住自己的文件,不要泄漏;報紙媒體一旦得到信息,就由報紙媒體自己來判斷,是不是危及國家安全,是不是應該發表。新聞自由是媒體的特權,國家安全卻不是政府的壟斷。媒體有權自己來判斷新聞,并且保護新聞來源。
五角大樓秘密文件案以后,司法部唯一還能夠做的是懲罰艾爾斯伯格,因為艾爾斯伯格是明知故犯地違反了作為國防部雇員承諾遵守的保密規定,把不能泄漏,不能復制的政府秘密文件復制多份,未經允許交給了國防部之外的人。聯邦大陪審團同意起訴艾爾斯伯格犯下了偷盜罪和共謀罪。
白宮建立了一個調查泄密的專門機構小組,這個小組在企圖給艾爾斯伯格找茬的過程中,采取了一些不正當手段,比如夜闖艾爾斯伯格的精神科醫生辦公室,企圖竊取艾爾斯伯格的病歷。這些不正當行為在后來被曝光,法庭認定政府有不正當行為企圖迫害平民,從而駁回了對艾爾斯伯格的指控,艾爾斯伯格從而逃過了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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