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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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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
作者:石家莊稅務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1/17 11:07:00 |
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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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工程技術公司欲在河北香河某開發區投資興建一項目,為此擬在該地成立一家分公司。在項目洽商過程中,北京公司與投資項目所在地的開發區管委會簽訂了《入區合同》,該合同中約定分公司全部所得稅應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繳納。但后來北京公司知悉合同中的該條約定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制定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于是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按照稅務總局上述《辦法》的要求繳納。根據該《辦法》的有關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正確理解和熟悉該《辦法》的內容,對企業及其分支公司的經營具有重要意義。根據該《辦法》,首先要看總公司是否符合《辦法》規定的“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公司、場所(以下稱分支公司)”情形,如果符合(如文章開始時提到的案例)才適用該《辦法》; 其次,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總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辦法》規定的比例(即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最后,總機構根據按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總和及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計算出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款。 第三,分公司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將總公司信息、上級公司、下屬分支公司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應當由總公司統一計算;分公司應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分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總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公司分配表》對其主管分公司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 企業的總分支機構匯總(合并)納稅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匯總納稅可以實現內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虧互抵,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企業可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 2、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匯總(合并)納稅使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風險相對分散,單個成員的大量虧損可以通過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當期稅負減少而分擔風險。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集團進入其他領域的風險,使得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的多元化和全球化,從而增強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地位。 3、有利于加強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所得稅申報、繳納等方面的監管力度,使各成員公司在履行納稅義務方面更加規范自覺。 4、當公司盈利時,可以通過收購虧損關聯公司,減少應納稅所得,從而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5、對稅務機關而言,則可以減少征收對象,降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復雜性,減少征管層次和工作量,從而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當然,匯總(合并)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監控審核手段,有可能會增加稅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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