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的代理,是律師日常業務之一,但應如何把這類案件做的更精更好,仍然需要我們研究。張盈所對案件代理是要求是,在案件的代理中必須有法理依據,必須有代理設計。下面就我在2002年所承辦的一起案件中的有關法力思考同大家一起交流。
案情簡介:
原告:香港某公司和天津某公司
被告:意大利某公司
1999年7月1日、1999年11月6日,被告兩次分別以《同意書》和《分銷商委托書》的形式,委托第一原告為在華經銷商,向第三方銷售被告的成品燃器、組件和備件。同時承諾被告提供給第一原告的產品將是最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和最高的質量標準。分銷委任期從1999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31 日,為建立被告產品在華的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經被告同意,2000年2月12日成立了第二原告即天津公司。
自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0月,第一原告向被告購入產品1341萬元人民幣,銷售金額1915萬元人民幣,月平均利潤約15萬元。并擴展了被告產品在國內的市場。
2001年6月,被告領導層進行人士調整,BILL APOSTOLIDIS(比爾)先生辭去在東南亞地區首席代表職務,由斯蒂汾.培堤透先生接任比爾先生的職務。接任后四個月,其改變了與香港公司和天津公司合作條件,遭香港公司拒絕后,單方終止了香港公司的合作。為期5年的合作協議,合作不足2年終止,因此發生糾紛。香港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訴訟。要求賠償3年的可得利益損失和成立天津公司的費用及庫存產品損失金額計900萬元人民幣。
一、關于“涉外經濟糾紛”的程序定性論證。
確認代理案件的性質,根據事務所的作業程序,首先要進行程序定性論證。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調整的對象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也稱國際民商事關系或跨國民商事關系。指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至少有一項涉外及外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國家)外國物或法律事實發生在本法域外。他的特點在于A這里的“國際”與“國際公法”中的“國際”不同,國際私法中的國際包括一國領域中的其他法域,如中國的香港澳門、臺灣,相對于內地,即為國際私法中的國際。B國際私法中的民商事關系是廣義上的民商事,包括公司關系、票據、婚姻、海事、保險、勞動關系等,在這一點與我國的民法調整的范圍相區別。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間的私法關系,與國際公法相區別。按以上標準衡量當事人一方為本案委托方為香港公司,另一方為意大利公司,符合涉外經濟糾紛的條件。應遵循國際私法原則進行處理。
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國際上確定國際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一般原則有四項即:屬地原則、屬人原則、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四種。屬地管轄的原則強調的是有關當事人的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發生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等有關所屬國家的法院具有國家管轄權。英、美、德、奧及北歐各國都是以該原則作為確定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法律規定的管轄原則有兩種:一是一般管轄,即以地域管轄為原則,以被告所在地為標準,另一種是特殊管轄,《民訴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地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在境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的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只有意大利公司和香港公司兩個主體,根據雙方協議文件,意大利公司是根據香港公司的定單品種及報價,雙方進行確認后將貨發到香港。然后由香港公司將貨發到天津。從形式上意大利公司與境內天津公司沒有直接的關聯。如果與天津公司沒有聯系,顯然中國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另外,本案案由雖應定為合同糾紛,但從香港公司提供的全部材料上看,雙方并未簽署完整的合同。所有的貿易條款是從貿易中的傳真、電子郵件中逐漸形成的,根本沒有協議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為使該案能在國內得到順利解決。同時也為使國內使用被告產品的客戶權利得到保護,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我們適時的向委托人提出,要求天津公司參加訴訟的建議。因為天津公司是經意大利公司授權成立的,目的是建立被告產品在國內的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及最終的用戶在國內。該合同的履行地應認定為國內。這種架構符合《民訴法》第243條規定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如果是這樣,據此,天津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按照這種操作方式解決了國內法院管轄的問題。
三、法律適用問題(法律沖突)。
國際私法中所講的法律沖突、習慣理解為,國際民事法律沖突。即對同一民事法律關系所涉及各國法律規定不同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因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差異,導致各種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正是由于這種差別的存在,同一國際民事關系,同一法律事實,因適用法律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后果。目前,國際民事法律沖突的解決辦法有兩種。其中一種就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國法律,從而解決民事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本案在境內被告沒有住所地,且被告設有代表處,且合同的履行地在國內,應理解為雙方當事人所簽合同與中國有最密切的聯系,依據《民法通則》145條,《合同法》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法律。根據國內法的規定,該案應適用我國的法律來解決雙方的糾紛。
四、證據的整理。
每個案件均有自己的特點,證據及證據的機構是代理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哪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需要運用證據理論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支持。做為涉外案件中的證據,除了要符合國內法證據制度外,從形式上,我們還應注意了以下問題:
A、如前所訴,本案在數百手交易中,沒有一份完整的合同。所有的貿易條款,均是在交往中逐漸形成的。有的貿易條款件已形成固定模式。這就要求我們從這些逐漸形成,且已成為固定模式的交易習慣中去尋找我國法律所要求的作為合同應具備的基本內容,以求得我國法律對合同效力及合同內容的確認。根據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做為一個完整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如被告的供貨價格;被告承諾將以最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向原告供貨。什么是最具有競爭力,我們應理解為與其他經銷商相比,價格最低。最高的質量標準,我們應理解為,在國際市場中同類產品中質量最好。
B、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涉外案件在境外形成的證據,要經過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本案原告香港公司提供的材料,經審核后凡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的材料,依據司法部的相關規定,全部由指定香港的律師進行認證。本案的可得利益損失經過香港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認定。香港公司的法人資格履行了相應的認證程序。這些證據因取得的程序合法,全部被法院采納。
C、適時的進行證據保全。
意大利公司東南亞首席代表比爾先生辭職后,在訴訟中要離開中國,首席代表的職務由斯蒂芬擔任。可香港公司與意大利公司的貿易條件及相關的會議紀要文件是在比爾先生在任期間形成的。這些文件按照國內法律證據制度的規定,從形式上是不完備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適時的向法院申請對比爾先生的證言進行保全,對相關證據文件進行確認。法院接受了我們的申請,請比爾先生對相關的證據文件進行確認,使其符合我國法律對證據形式、內容的要求。一審法院根據上述確認的證據,認為本院經查證2000年比爾先生為被告授權派往中國上海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在此期間雙方在貿易交往中形成的合同內容及相關貿易文件均得到了比爾先生的確認,比爾先生確認的合同之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本院沒有理由否認其真實性,故原、被告雙方簽訂及確認的經銷合同自愿達成,合法有效。
在本案中由于我們在涉外法律關系的確認、管轄及法律適用、證據整理及國內法與涉外法律的運用等法理論證及訴訟設計比較成功,使委托人的主張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一審勝訴。被告不服,上訴到高院,高院維持了一審,當事人的權利得到了全部保護。且得到了很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