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銷售代理協議書
制造商:
地址: 郵碼: 電話:
代理方:
地址: 郵碼: 電話: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同意將下列產品 (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 國 市(區)。
第二條 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制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制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戶解釋。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范圍
代理人是 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傭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并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1代理人應采取適當方式了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并協助制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制造商負擔。
5.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制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用戶意見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 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正當競爭
8.1代理人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保密
9.1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9.2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第十條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工業產權的保護
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制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幫助制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制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 獨家銷售權的范圍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制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傭金。
第十三條 技術幫助
制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雇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雇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條 傭金數額
代理人的傭金以每次售出并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收傭百分比如下:
1. 美元按 %收傭。
2. 美元按 %收傭。
第十六條 平分傭金
兩個不同地區的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制造廠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傭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條 商業失敗、合約終止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則無傭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傭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傭金計算方法
傭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稅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九條 傭金的索取權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戶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如用戶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制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戶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支付傭金的時間
制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傭金數額和付傭金的有關情況,制造商在收到貨款后,應在30天內支付傭金。
第二十一條 支付傭金的貨幣
傭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 排除其他報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傭金。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3個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終止。
第二十四條 提前終止
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存貨的退回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制造商負擔。
第二十六條 未完之商務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后又執行協議,應按第"%條支付代理人傭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七條 賠償
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于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九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三十條 留置權
代理人對制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一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 國之現行法律。
第三十二條 仲裁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 國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
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制造商: 代理人: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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