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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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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活動道德規范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0/22 10:07:00 |
廣告活動道德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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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促進廣告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增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其他參與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社會公德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廣告活動道德規范是廣告活動的基本道德準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其他參與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維護廣告市場秩序,查處違法廣告案件的同時,應當注重廣告業職業道德建設,引導廣告業樹立良好風尚。 第四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導下,積極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其成員單位自覺遵守和維護廣告市場公平競爭、公平交易秩序,促進廣告業職業道德建設。
二、 廣告主廣告活動道德規范
第五條 廣告主應當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真實科學地介紹自己的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 廣告主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其他有關規定,與其它廣告主進行公平、正當的競爭,不得用不正當的方式和途徑干擾、損害他人合法的廣告活動。 第七條 廣告主發布商業廣告,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良好風尚,不應以嘩眾取寵、故弄玄虛、低級趣味等方式,片面追求廣告的感官刺激和轟動效應,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第八條 廣告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各公益事業,響應政府主管部門的號召,參與公益廣告活動,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九條 廣告主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范內,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根據服務質量,選擇廣告經營者的服務,自覺抵制各種損害企業利益的人情、關系廣告業務。 第十條 廣告主實行廣告服務招標,應當尊重投標者的勞動成果,自覺履行招標承諾,自覺抵制和糾正以虛假招標方式引誘投標者投標,以及竊用投標者的廣告策劃和創意的不公平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廣告主應當自覺抵制和糾正下列不正當的廣告宣傳: (一)依據科學上沒有定論的結論來否定他人的產品和服務,借以突出自己的產品和服務; (二)片面宣傳或夸大同類產品或服務的某種缺陷,以對比、聯想等方式影射他人; (三)未經有關部門認定假冒商標的情況下,在各種聲明、啟事中涉及他人的商標; (四)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和服務標志作為陪襯宣傳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不正當地利用和享用他人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 (五)使用不規范的行業用語或消費者無法熟知的專業術語表示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產地以及采用的技術、設備等; (六)使用含糊不明,易使消費者產生歧義的承諾; (七)使用不合法、不科學、不公正的評比結果和獎項; (八)采用隱去主要事實、斷章取義、偷換概念的手法使用有關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和引用語,誤導消費者。
三、 廣告經營者廣告活動道德規范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在廣告創意、設計、制作中應當依照有關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運用恰當的藝術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避免怪誕、離奇等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求的廣告創意。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在廣告創意中使用婦女和兒童形象應當正確恰當,有利于樹立健康文明的女性形象,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養兒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在廣告創作中應當堅持創新與借鑒相結合,繼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汲取其他國家和地區廣告創作經驗,自覺抵制和反對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為同類產品廣告主同時或先后提供廣告代理服務,應當保守各廣告主的商業秘密,不得為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泄漏廣告主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注重廣告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堅持商業廣告創意設計中的社會主義思想文化導向,積極參與公益廣告活動,倡導正確的道德觀念和社會風尚。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應當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依靠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商業信譽與廣告主建立穩定的業務關系,自覺抵制和糾正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物質引誘或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其他廣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二)采用給予廣告主經辦人好處或競相壓價等手段爭奪廣告客戶; (三)采用暗中給予媒介經辦人財物等不正當手段爭取有利或緊俏的時間和版面。
四、 廣告發布者廣告活動道德規范 第十八條 廣告發布者發布商業廣告應當考慮民族傳統、群眾消費習慣以及廣告受眾的區別等社會因素,合理安排發布時段、版面,依照各類廣告的發布標準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認真履行廣告審查義務。 第十九條 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于禁止有償新聞的有關規定,堅持正確的經營觀念,杜絕新聞形式的廣告。 第二十條 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服務價格的管理規定,根據媒介的發行量、收視率等科學依據制訂合理的收費方法和收費標準。廣告經營者采用招標等特殊方式確定廣告價格的,招標方案和辦法應當合法、公正,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哄抬廣告服務價格 第二十一條 廣告發布者應當自覺執行國家關于公益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發揮公益廣告宣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十二條 廣告發布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自覺抵制和糾正下列行為: (一)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廣告經營者正常客戶代理業務,并強制該廣告經營者必須通過與其有特殊利益關系的代理公司進行代理; (二)違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意愿搭售時間、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三)對不同客戶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強制要求客戶預付廣告費,不按規定的標準返還代理費。
五、 各類市場中介機構參與廣告活動的道德規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各類廣告出證活動的社會團體和商業調查、技術檢測、標志認證等市場中介機構,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其廣告出證行為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出證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助長不正當競爭和不公平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類市場中介機構以廣告形式公布其推薦、介紹、調查、檢測、認證結果的,應將其從事該項活動的依據,采用的方法、方式等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類市場中介機構應當保證廣告出證行為的客觀、公正性,自覺抵制和糾正以牟利為主要目的的廣告出證活動,杜絕以收費多少排名、排序,并用于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現象。
六、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道德規范,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輕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監督改正。 第二十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對違反本規范的成員,依照行業自律規則予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行業組織成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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