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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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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自律規則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0/22 10:06:00 |
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自律規則 |
(中國廣告協會四屆三次理事會議通過,并經國家工商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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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廣告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各類廣告的精神文明標準,根據《中國廣告協會章程》總則第三條制定本規則,作為“中國廣告協會自律規則”的單項規則,中國廣告協會的會員應自覺遵守。
第二條 利用各種媒體和形式發布的各類廣告,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政策、法規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定,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三條 廣告作品應當體現社會主義思想道德風貌,積極倡導和反映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好風尚。廣告創作應當體現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引導消費者健康消費,反對奢糜;
(二)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有利于普及推廣科學知識,破除和反對封建迷信和偽科學;
(四)有利于促進國家各項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和睦。
第四條 廣告應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丑化、影射、誹謗、侮辱我國國家領導人和著名人物;
(三)使用禁止演唱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
(四)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傷害民族感情。
第五條 廣告應當體現科學、真誠、善良、不得夸大、欺騙、宣傳偽科學,不得出現帶有封建迷信、鬼神、算命、相面,看風水及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第六條 廣告應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樹立新的社會風尚,在廣告中不得出現破壞公共設施、公共環境秩序的行為,以及吸煙、酗酒、虐待老人和兒童,縱容犯罪,以強凌弱等不文明舉止以至違法的行為。
第七條 廣告應當體現尊重婦女,男女平等。凡涉及婦女形象的,應當展示社會主義國家女性公民的獨立地位和莊重形象,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一)歧視、侮辱婦女、宣揚男尊女卑、傷害、排斥女性;
(二)性行為,性挑逗的描述和過分地展現性特征;
(三)具體描寫、形容與性行為有關的用品、藥品、滋補品的特征、功能。
第八條 廣告應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兒童使用的產品或者兒童參加演示的廣告,必須注意兒童優秀思想品德的樹立和培養;廣告中出現的兒童和家長形象,應表現出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一)利用兒童給家長施加壓力;
(二)兒童對長輩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有不文明舉止;
(三)以是否擁有某種商品而使兒童產生優越感或自卑感;
(四)利用超出兒童判斷力的描述,使兒童誤解或變相欺騙兒童或其他消費者;
(五)表現不應由兒童單獨從事的某種活動;
(六)畫面出現青少年及兒童吸煙、飲酒形象。
第九條 廣告要正確引導大眾消費,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一)直接或間接宣揚享樂主義,奢糜頹廢的生活方式;
(二)使用封建帝王、貴族的名稱、形象以襯托產品高貴特征;
(三)誘導人們在消費中可能采取不良行為。
第十條 廣告內容要體現尊重和弘揚祖國優秀傳統文化,要正確使用祖國的語言文字、大力推廣普通話,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一)廣告道白用地方語言代替普通話(地區性媒介除外);
(二)貶低、丑化、否定祖國優秀傳統文化;
(三)不恰當地編造諧音成語或使用文理不通的語句,引起誤導;
(四)使用已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和不符合規定的各種簡體字、異體字;
(五)單獨使用漢語拼音而無漢字并用
第十一條 不符合規范標準的廣告用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被允許使用:(1)建國前書寫并沿用至今的老字號牌匾用字;(2)文物古跡中原有的文字;(3)已注冊商標定型字。
第十二條 廣告要客觀公正地宣傳國內外商品,不得誘導消費者對外國商品盲目崇拜,對民族工業產品盲目貶低。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在廣告創作、設計制作過程中應自覺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在發布廣告前應當按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本《規則》嚴格審查廣告內容。
第十四條 中廣協各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專業實際情況,增補自律條款,并切實加強本專業的自律。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會員單位,中廣協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除名等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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