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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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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避稅成因及規制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0/15 15:57:00 |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 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形成了一個高效、便捷的全球性電子虛擬市場,十多年來,全球電子商務[1]呈爆炸式地迅猛發展。一方面,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貿易形態,產生了新的避稅問題,對各國稅制造成了很大沖擊。如不及時加強對電子商務避稅現象的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對策,將會損害我國稅收利益,減少我國稅收收入。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基于網絡技術的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 (一)交易的空間擴大。傳統的貿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時間和空間限制,但網絡面向全球, 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使異地交易與同城交易、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相差無幾。 (二)部分交易主體具有不確定性。電子商務的主要參與者是企業, 但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網絡的虛擬企業,這些網絡上的企業已不再是傳統法律意義上的完整的經濟實體,它們根本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通常是若干法人組成的聯合體, 而不表現為具體的實體形態,具有不確定性。 (三)結算方式不同。傳統貿易的結算方式主要是現金、支票、匯票等, 而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主要是電子支付, 它可分為三大類: 電子貨幣類, 如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 另一類是電子支票類, 如電子支票、電子匯款、電子劃款; 還有一類是電子信用卡, 如智能卡、借記卡等。所有這些都是采用先進的技術通過數字流來完成信息傳輸的,而傳統結算方式都是物理實體的流轉來完成的。 三、電子商務避稅的原因 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為減輕或免除稅負所采取的一切正當和不正當的行為。一般進一步將其區分為正當避稅與不正當避稅,其中正當避稅因符合稅法宗旨和政策意圖,因此常為各國政府所鼓勵和提倡。不正當避稅則指行為人利用稅法的漏洞,通過人為的異常的法律上安排,減輕稅負或排除稅法適用的各種不正當行為。狹義的避稅,則僅指不正當避稅,目前學界和國際組織大部分持此種觀點。[2]本文所探討的對電子商務避稅的規制指的是狹義上的避稅。互聯網的全球性、無國界性、高科技性在某種程度上使電子商務成了企業避稅的溫床。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絡交易急劇膨脹,加強對電子商務避稅問題的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緩的事情。要規制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避稅行為,首先要弄清電子商務活動避稅的原因: (一)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挑戰。在跨國電子商務中,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通過國際互聯網絡可以直接在計算機上完成談判、訂貨、付款等交易行為,因此,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營業場所、固定機構或委托代理人開展業務的傳統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義,也使物理存在為行使條件的來源地征稅管轄權受到規避,因而引起國際避稅問題。 (二)電子商務的出現不可避免地帶來了稅收轉移。網絡貿易是一種數字化交易, 這種交易方式雖未改變交易的本質, 卻打破了世界各國疆域的限制,大批企業紛紛在低稅負的國家或地區建立網站進行經營,高稅率國家或地區的消費者也會通過互聯網從低稅率國家或地區購買商品或服務。 (三)加大了稅務稽查的難度。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 必須掌握納稅人有關應稅信息, 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但在電子商務中, 由于認購、支付等都在網上進行, 使得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傳統的征稅憑據已不復存在,使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電子商務企業的運作狀況而造成避稅。另一方面, 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一些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 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領域,國際避稅地的聯機銀行更成為電子商務企業進行避稅有效的工具,因為如果信息源為境外某地的銀行, 則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有效監控, 從而喪失了對逃、避稅者的一種重要威脅手段。還有,跨國電子商務某些交易打破了傳統交易下國家之間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標的物無需經過海關,造成關稅的流失。
(四)跨國電子商務數字化商品交易性質模糊的特點,使有關納稅人可以利用各國對不同種類所得稅率規定的差異進行國際避稅。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形式來區分交易所得性質的傳統稅法規則,對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對一些不易劃清名目的所得,納稅人可以利用各國采用的稅率種類和稅率高低的差別規避高稅負。 (五)跨國電子商務的迅捷性特點,進一步增強了跨國公司利用轉移定價進行國際避稅的能力。電子商務的迅捷、高效顯著縮短了交易時間,進一步促進跨國企業集團內部功能的一體化,跨國公司能更輕易、更方便地將產品開發、銷售、籌資等成本費用以網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國的子公司,更靈活地調整影響關聯公司產品成本的各種費用和因素來轉移關聯公司的利潤,掩蓋價格、成本、利潤間的正常關系。各國稅務機關對跨國公司內部的經濟往來活動狀況更加難以追蹤和監管,從而助長了跨國公司利用轉移定價逃避國際稅負。 四、對電子商務避稅的規制 中國目前尚處于電子商務的初級階段, 提供網絡服務的單位少, 規模小, 貿易份額小, 貿易結算大多還沒有通過電子支付系統進行,但電子商務無疑會成為未來的國際、國內經濟活動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國稅務部門應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務問題盡早、盡快地進行研究, 從稅收政策、稅收技術等各方面做好積極準備。 (一)完善稅法。 1.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 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 應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種的情況下, 對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完善現行稅法。 2. 修訂公司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對電子商務企業設立、營運的監管措施, 促進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保存相關資料、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辦理納稅事項。 3. 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 常設機構、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標志已失去標示非居民的經濟活動與來源國存在持續性、實質性經濟聯系的作用,突破傳統概念框架尋找新的連結因素,修改常設機構、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語,代之以“在境內實際從事工商經貿活動”等涵蓋性較廣的用語。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從事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 1.建立備案制度。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 就要嚴格稅務登記,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及時申報電子商務經營范圍,要求其將通過網絡的服務及產品的銷售業務, 單獨建帳核算, 將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材料報送稅務機關, 以便于稅務機關監控。 2.針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關聯公司利用轉移定價進行國際避稅的情形,我國應加強與有關國家的合作,開展雙邊或多邊情報交流,特別是交流、共享關聯公司轉移利潤的情報,以及兩個成員國的企業在第三國交易以逃避稅收的情報。擴大與相關國家的稅收監管合作,充分、及時地掌握跨國企業的經濟活動信息,在與跨國電子商務關聯公司轉移定價避稅的斗爭中取得主動。 3.必須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合作,共同進行電子商務認證及電子支付等關鍵技術的研究,早日完成內聯網( Intranet) 和外聯網(Extranet) 的建立,創建一套新型的網上關稅體制,防止數字化商品交易利用關稅制度的漏洞而發生國際避稅行為。 4.加強對網絡服務商( ISP) 的管理。進入和利用網絡的整個過程中,ISP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單機或局域網與Internet 連接均須通過ISP 的中介代理, 通過對其進行登記管理, 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 分布及情況。 |
5.加強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研究。稅務機關可聯合工商、海關、銀行等部門選擇條件較為成熟的地方作為試點, 從技術角度探索網絡貿易征稅的解決方案。 (三)培養面向網絡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網絡經濟時代的稅收人才應該是復合型人才, 稅務部門應加大投入,培養、引進一批既精通稅收專業知識, 又熟練掌握計算機網絡知識適應網絡時代的高素質、應用型的稅收人才, 迎接知識經濟對稅收的挑戰。 「注釋」 [1]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 將電子商務定義為發生在開放網絡上的包含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商業交易。http//www.oecd.org. [2]劉劍文、丁一,避稅之法理新探(上),涉外稅務,2002.8。 「參考資料」 [1]陳曉紅、 喻強,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 財經研究, 2000.9. [2]程永昌、 衛君, 國際互聯網貿易引發的稅收問題及對策, 稅務研究, 1998.7. [3]蕭明國,計算機因特網涉稅研究的國際動向,涉外稅務,1999.11. [4]覃征、岳平、田文英編著,電子商務與法律,人民郵電出版社,2001. [5]蔣志培主編,網絡與電子商務法,法律出版社年版,2000. [6]劉怡,電子貿易對國際稅收制度的影響,經濟科學,1998.6. [7]那力,網上貿易與稅收法制,吉林大學學報, 2000.2. [8]廖益新,跨國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法律問題及中國的對策,東南學術,2000.3. [9]張貴,避稅概念探析,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3 .1. [10]敖汀,關于新形勢下避稅及其防范,吉林財專學報,1998.3. [11]陶其高,加強反避稅的法理思考,商業研究,200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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