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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調整公司債券結算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9/30 13:54:00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調整公司債券結算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分 類】 證券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0年03月16日 【實施時間】 2010年03月16日 【發布部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調整公司債券結算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結算參與機構:
為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協商,現將調整公司債券結算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公司債券可實行凈額擔保結算的標準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掛牌的公司債券
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09年修訂版)》第2.2條的規定,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債券的現貨交易,中國結算公司可實行凈額擔保結算:
1、發行人的債項評級不低于AA;
2、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3、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條件。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掛牌的公司債券
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2.3條的規定,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債券的現貨交易,中國結算公司可實行凈額擔保結算:
1、債券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及以上;
2、本次債券發行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集合形式發行債券的,所有發行人加權平均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3、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發行的債券,所有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加總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4、其他條件。
(三)對于達不到上述條件要求的公司債券的現貨交易,中國結算公司不提供凈額擔保結算服務,可提供逐筆全額非擔保結算服務。
(四)在公司債券存續期間相關資質評級下降,導致公司債券不再符合上述凈額擔保結算標準的,中國結算公司有權對其實施逐筆全額非擔保結算。
二、調整公司債券可進行質押式回購的標準
滿足上述凈額擔保結算標準的公司債券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作為質押券用于相應市場的質押式回購業務:
1、公司債券發行人必須是中央政府直屬機構或國有獨資中央直屬企業;
2、公司債券必須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或者提供足額資產抵押擔保;
3、主體評級和債券評級為AA(含)級以上;
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債券。
三、其他事項
1、對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企業債券,以及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出的債券部分,其在上交所的現貨交易凈額擔保結算標準和質押式回購標準比照上交所掛牌的公司債券執行;其在深交所的現貨交易結算業務按現有規定辦理,質押式回購標準比照深交所掛牌的公司債券執行。
2、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結算公司于2008年10月發布的《關于完善債券結算業務安排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結算發字[2008]157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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