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董事長的一輛別克家用小轎車經常為公司業務所用,于是董事長決定將此車作價20萬元由公司將這輛車買下來,但因辦理過戶手續需繳納相關稅費1萬余元,覺得不劃算,所以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根據新會計準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公司財務部門以銀行轉賬付款憑條、個人收款收據以及車輛購置發票復印件等附件作依據將20萬元小車購置支出記人了“固定資產”賬目,并按期計提折舊。現在2009年度企業昕得稅匯算清繳正在進行,請問:甲公司的上述處理正確嗎?計提折舊能否稅前扣除?如存在稅務風險,該如何規避?
【分析】
上述處理不管從會計還是稅務上,都是行不通的。
1、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合法性的要求,會計記賬所依據的原始附件必須具備起碼的形式要件,而不是僅僅看其經濟實質,外購二手車而未取得過戶成交發票違反了《中華入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即便是看經濟實質,會計上判定所購車輛歸公司開展業務公用又有什么證據呢?
2、企業購入資產必須憑真實、合法憑證方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白條列支的費用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更為重要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一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兩個文件的規定,企業出資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那么,甲公司購買小汽車向個人支付20萬元須代扣代繳董事長個人所得稅4萬元(200000 ×20%=40000),否則稅務稽查一旦發現,將補稅、加收滯納金并罰款,與辦理過戶手續需繳納1萬多元稅費相比,甲公司的上述處理無疑是不明智的。
建議:公司可選擇以下兩個規避稅務風險的方案。
方案一:公司與董事長簽訂車輛租用協議,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必須取得正式發票,董事長須到稅務局申請代開租賃業發票,繳納租賃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并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是租用,車輛折舊及與該車相關的保險費、車船稅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稅前列支。
方案二:簽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一次性繳納二手車交易稅費,公司取得交易發票,該車所有權轉歸公司名下,這樣車輛折舊及其保險費規費支出等均可順利在2009年所得稅前扣除,董事長也不用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承擔個人所得稅。
【結論】
比較而言,方案一顯得繁瑣,而且并不省稅。而方案二既為董事長規避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也為公司在匯算清繳中避免納稅調整、少繳所得稅提供了可能。甲公司更宜選擇按方案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