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是《信訪條例》頒布施行五周年的紀念日,但迎接它的卻是一則“河南農民進京上訪‘被精神病’六年半”的報道(《南都周刊》2010年4月30日)。性情耿直的徐林東只是因為看不慣“一個腿腳不靈的女人在村里常常被打”,幫她到北京“越級上訪”告鄉(xiāng)政府的狀,就被政府送進精神病院。沒有精神病鑒定,也沒有監(jiān)護人的簽字,醫(yī)院卻強行收治了病人,理由就是“政府送進來的”。精神病院的邏輯是“鄉(xiāng)政府說你有精神病,你就有,說你沒有就沒有”;鄉(xiāng)政府的邏輯則是“他在認識上偏執(zhí),偏執(zhí)本身就是個精神問題”。這位“為人熱心,就是太直”、“不知道拐彎兒”的農民就這樣被診斷為“偏執(zhí)性精神障礙”,據(jù)他自己統(tǒng)計在醫(yī)院里被捆綁過48次、電擊54次,并長期接受注射鎮(zhèn)靜劑等各種強制“治療”。我原以為如此嚴重侵犯基本人權的事情只在前蘇聯(lián)等極權國家發(fā)生過,但是據(jù)近兩年報道,這類現(xiàn)象在中國各地似已成為司空見慣的家常便飯,地方精神病院成為老上訪戶的“收容所”,甚至連拍攝上訪也能被送進精神病院(“湖北兩男子拍攝上訪被送精神病院”,《羊城晚報》2010年4月11日)。像徐林東這樣誠實、耿直、熱心的公民本來是一個健康民族的精神支柱,卻落得如此悲慘的下場。要說這樣的事情還算得上“法律問題”,簡直就是弱智,因為無論是2005年施行的新條例還是1995年施行的老條例,任何一部立法都不可能縱容如此無法無天的迫害行為。上訪及其引發(fā)的諸多權力濫用顯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也不是像某些專家想象的那樣(譬如見“專家建議制定信訪法終結非正常上訪”,《瞭望東方周刊》2010年4月19日),只要出臺一部《信訪法》就“終結”的。
上訪之所以成為一個獨特的“中國現(xiàn)象”,固然和自上而下集權體制下長期形成的臣民心態(tài)有關,但究其制度根源無非是地方民主缺失造成的。由于缺乏周期性選舉、獨立司法、輿論監(jiān)督等民對官的實質性制約,不僅人民無以安身自立,不得不通過托人情、拉關系甚至赤裸裸行賄來買通控制其命運的官員,而官員則更是被權力“寵壞”了,對上拍馬奉迎、行賄買官,對下則搜刮民脂民膏甚至草菅人命,有的甚至發(fā)展到人格扭曲、精神變態(tài)的地步。如此便一面產生了大量肆無忌憚、無法無天的貪官污吏,另一面則造成了全國各地每年數(shù)以萬計的征地、拆遷等引發(fā)的群體性沖突。這些問題在本源上由唯上不唯下的地方各級產生,自然不可能在當?shù)氐玫浇鉀Q,于是人民除了“上訪”之外別無出路;到上一級政府上訪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仍然跳不出官官相護的權力運行規(guī)律,問題得不到解決、正義得不到伸張,于是才產生了大量法律禁止的“越級上訪”。各地訪民云集北京,巴不得總書記、總理親自出面解決自己的問題。我不是說這支浩浩蕩蕩的的上訪大軍中沒有“精神偏執(zhí)型”的,為了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而耗費自己的生命和國家資源,但是各地訪民“被精神病”等近年公開報道的大量遭遇表明,中國上訪問體的癥結恐不在此,更不在于如何界定“正常”上訪或“終結”上訪的法律邊界。
在一個地方官員權力得不到有效約束的集權體制下,上訪是公民不得不以代價極為高昂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的一種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本來便不存在是否“越級”、“合法”或“正常”一說。難道一部條例就有權規(guī)定什么是“越級”嗎?難道一部法律就有權限制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和言論自由嗎?即便個別訪民無理取鬧、胡攪蠻纏,也至多只是有損某些政府部門的“形象”,對于中國社會究竟產生了什么大不了的危害呢?和各地政府侵犯訪民權利造成的大量悲劇性后果相比,即便無理上訪對政府產生的困擾也是微不足道的。現(xiàn)在不集中力量從根子上解決產生上訪以及嚴重侵犯訪民人權的制度問題,卻還要在法律文本上繞彎子、做文章,而法律再怎么修也只是在琢磨如何更有效地對付訪民、如何“規(guī)范”(也就是限制)上訪、如何界定“終結”、“越級”、“非正常上訪”這些站在管理者立場上自說自話的法律概念;至于如何切實有效地解決訪民的問題,卻只能說些便民利民的空話,請問這不是忽悠又是什么呢?這是為什么我一直不看好《信訪條例》的修改。新條例施行五年,上訪數(shù)量和激烈程度不降反升便足以表明,上訪不是一個修改法律就能解決的問題;把希望寄托在制定更新更好的法,一開始就把“寶”押錯了地方。即便以后再升級為《信訪法》,法律條文規(guī)定得更完善、更先進,一定還是重蹈《信訪條例》的覆轍。
由于信訪制度解決問題的速度永遠趕不上制度產生問題的速度,靠完善信訪來根治上訪顯然是行不通的。要根除中國的上訪現(xiàn)象,必須將社會治理模式從自上而下變成自下而上,不是讓百姓“上訪”官員,而是讓官員為了爭取選票而“下訪”百姓。當然,在目前自上而下的官治積重難返、自下而上的民治一時難以建立的情況下,信訪不失為政府了解民情并解決部分社會矛盾一個渠道,完善信訪制度確實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要實現(xiàn)這個目標,與其盼望中央制定更完善的信訪立法,不如期待地方制度創(chuàng)新。目前沈陽和江蘇淮安等地的信訪制度創(chuàng)新都是在現(xiàn)有法規(guī)框架下進行的,譬如沈陽對“終結信訪事項”采取公開評議的“答辯”方式,邀請訪民和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專家學者一起參加;淮安則采取陽光信訪和權力下放模式,力求地方問題當?shù)亟鉀Q,而這些改革舉措都不和現(xiàn)行信訪立法相抵觸。事實上,由于各地情況和需要都不同,信訪制度的具體設計沒有必要全國統(tǒng)一,各地盡可以為自己量身定做最有效解決當?shù)貑栴}的信訪程序。如果苛求中央規(guī)定統(tǒng)一的信訪程序,那么難免會束縛某些地方銳意進取的手腳,而那些習慣了陽奉陰違的地方則將依舊無動于衷、無所作為,甚至變本加厲地迫害和自己“過不去”的訪民。
退一步說,即便中央要制定一部信訪法,其所要考慮的重點也絕不是統(tǒng)一的信訪程序、“合法”上訪的邊界或“終結”信訪的步驟,而恰恰是如何統(tǒng)一保障訪民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身和言論自由,防止“被精神病”這類惡性事件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