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實踐中,承包方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具體會遇到以下問題,在此一一總結并解答,詳解如下:
一、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所需具備的條件
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發包方未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2、 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方仍未支付工程款;
3、 工程款屬于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承包人以發包人違約要求賠償損失的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
4、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
5、 建設工程的性質便于折價、拍賣。
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能否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優先權,根據《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據此,優先
受償權是可以不經過訴訟而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否能不能申請強制執行,需要考慮發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的事實是否經過司法確認。
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并且該期限屬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所以超過法定的行使優先權的期間,就不能主張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超過期限的,承包人只能享有普通債權,承包人可以采用行使普通債權的一切方式,來向發包人主張自己的債權。
四、未約定支付價款,能否立刻申請法院將工程依法拍賣,行使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法條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在法理上,“可以”屬于任意性規范,即“可以如此”亦“可以不如此”,“可以”或“可以不”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承包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但在實務中,承包人還是采取“先禮后兵”的方法比較好,可通過發函催告的方式,提示發包人付款。
五、 對法院已經查封、凍結的建設工程,是否可行使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做出明確的認定,即,建
設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要求優先權”的原則,對法院已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綜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對于承包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合理合法及時利用該項優先權對于承包人處理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事宜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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