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塞私貨,警惕另類的腐敗
7月26日,《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該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記者注意到,原先因被認為是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廣受關注的條款已被刪除。目前該條款已被修改為“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物業、房產中介等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不得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7月27日新華網)。
原有的禁“人肉搜索”的條款是這樣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這一條款與現在修改后的條款,可謂有了天壤之別,原有的條款有限制公民權利之嫌,而現有的條款則以限制公共權力為主。要是原來一開始制定條款時就像現在條款一樣,網民根本就不會產生如此之大的質疑。
不過,按照《草案》起草部門——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有關負責人當初的說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這一條款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并非針對‘人肉搜索’”。這一說法明顯強詞奪理。任何有理智的人都能從中看出:這一條款并沒有區分普通公民和官員的隱私,而是將官員行使公共權力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也一并打包成為“公民隱私”,一并受到保護。于是乎,禁止公民擅自發布、傳播有關個人的信息——當然包含“人肉搜索”,既是禁止“人肉搜索”公布公民個人隱私,也是禁止“人肉搜索”公布官員的隱私,在保護公民隱私的旗號下,官員的隱私就作為私貨悄悄地夾帶進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祖年的說法,《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本意是規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掌握公眾信息的公用企事業單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以及禁止在網絡與信息系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等,并非針對‘人肉搜索’的規范。”但實際上,在法規草案交給了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政府部門起草后,有關政府部門卻將本應當是禁止“金融、保險、電信”等公營部門擅自泄露公民信息的行為的規定,擴大到禁止“人肉搜索”,進而將官員的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隱私”也列入保護范疇,這明顯就是一種立法上的塞私貨,是立法上的“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等人的腐敗案件被揭露后,人們第一次知道了“立法腐敗”的概念,但是,我要說,立法上的塞私貨、“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危害比“立法腐敗”要嚴重得多。因為,“立法腐敗”往往只是一個個案,是個別官員所為,但是,這種立法上的塞私貨卻往往是政府部門集體所為,而且極為普通。這主要是在于我們目前的許多立法草案往往交由政府部門來起草,政府部門主導了法案的起草、修訂。而政府部門往往曲解立法機關、民眾和人大代表的立法本意,在草案的起草中,將立法機關的本意只體現部份條款甚至完全置之不理,而將部門或者官員的利益夾帶其中。此次浙江省《草案》相關條款的出爐就相當明顯,只是,幸好浙江省立法機關在審議時明察秋毫,將限制公民權利的條款恢復為限制公共權力的條款。但是,其他沒有為公眾所關注,沒有被立法機關所發覺的部門立法中又塞有多少私貨呢?
法律草案的塞私貨、“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值得警惕,“部門立法”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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