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解讀交通事故賠償的常見問題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
貫徹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車禍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有人據此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認定書)的性質為“證據”,并認為由于目前尚無法律或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這一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屬于何種證據作出明確的定位,導致法院在審理對事故責任爭議較大的案件時,事故責任認定人出庭身份不好確定,以證人身份還是以鑒定人身份難以把握。并進而提出應當將認定書證據屬性定性為鑒定結論。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認定書性質也持“證據”觀點,其權威論述是: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集中體現,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勘查、調查后的專業性極強的科學結論,它只是證明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身,不是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決定,其性質是證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的一種,它不是一種能夠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過去一直沿用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是為了突出其證據的性質和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隨著我國公路建設的發展和機動車輛擁有量的擴大,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發的涉及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案件也隨之上升。交通事故對受害者及其親屬都可能會帶來精神傷害,而當事人在起訴時都有可能附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代理律師而言尤其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以往由《辦法》規定,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其他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是參照《辦法》計算。但新條例在廢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同時,并未就相應的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作出規定,而是在該條例第95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這當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學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國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制定相應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確定賠償項目及標準只能依據該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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