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在村口向趕著毛驢車的裴某買菜時,李某駕駛汽車路過交易地點將原告孫某刮倒,裴某的毛驢受到驚嚇躥出,致使孫女士的腳踝被碾壓。日前,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裴某連帶賠償原告孫某醫(yī)療費等費用共計八千七百余元。
據了解,2008年8月16日上午十點左右,被告裴某趕著驢車到舊縣鎮(zhèn)古城村村口賣菜,原告孫某在買菜時恰逢被告李某駕駛汽車由南向北駛來,將正在買菜的原告孫某刮倒,被告裴某的毛驢受到驚嚇突然向前竄出將原告撞倒,車輪從原告右腳踝上碾過,原告清醒后就不能站立。事故發(fā)生后,二被告用車將孫某送至延慶縣醫(yī)院住院治療,并約定共同承擔原告的經濟損失。
前期原告共在延慶縣住院手術治療了三次,其中前兩次住院治療20天,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及傷殘賠償金已經延慶法院判決解決。原告骨折愈合后,于2009年4月11日至4月21日第三次住院做了取內固定物手術,又造成新的合理經濟損失8772.89元,原告孫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再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駕駛汽車將原告孫某刮倒,被告裴某的毛驢受到驚嚇躥出,車輪將原告的右踝關節(jié)碾軋骨折,二被告系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人,并且二被告曾經達成共同賠償原告損失的協(xié)議,所以應對原告孫某的傷情負連帶賠償責任。至于二被告內部如何分擔責任應另行解決,不屬本案原告訴訟請求的內容,也不是本案的裁判對象。原告本次訴求,與以前判決賠償?shù)膬热莶⒉恢貜停桓嬉婪☉^續(xù)承擔賠償責任,故作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