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也可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其中常見的情況是合同當事人的合并或分立。
依我國〈合同法〉第90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合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新設合并,即由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合并成為一個新的民事主體;另一種是吸收合并,即由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中的一個合并了其他當事人而成為一個民事主體。無論是哪種方式的合并,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均由合并后的民事主體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90條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