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經成為建筑行業的普遍現象,因而工程竣工后如何清收工程款,已經成為施工企業最頭痛的難題。筆者就此給施工企業提一些建議,希望施工企業學會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施工合同條款。 有一些施工企業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他們覺得反正現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沒必要修改了。其實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條款雖然從各方面規定了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權利義務,但還有很多是通用條款沒有規定的,需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例如,對于工程變更追加造成工期順延的具體計算方式,通用條款就沒有規定。
有一個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某銀行辦公樓工程,合同約定180天完工,但最后實際工期為300天。竣工結算時,某銀行以工程延期為由對建筑公司罰款100萬。建筑公司則以工程有追加變更為由抗辯,不同意扣款并訴至法院要求某銀行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應當賠償某銀行因工程延期竣工造成的損失80萬,理由是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對工程量追加導致工期順延的計算方式作出約定,即使有追加,工程實際工期也遠遠超過合理工期,且建筑公司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法院判決對某建筑公司極為不利。試想,如果某建筑公司重視合同的簽訂工作,在專用條款中就工程量追加導致的工期順延計算方式作出約定,可能就不會發生此類事件了。因此,如何完善專用條款,對施工企業來講是很重要的。
二、重視簽證管理。 簽證對施工企業非常重要,特別是對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結算、工程索賠的簽證資料,施工企業應當特別重視。在前面那個案例當中,如果某建筑公司能夠拿到業主就工期順延的簽證,建筑公司就可以對抗業主提出的工期索賠,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還有一些施工企業覺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實,就算沒有簽證,業主也要付款。其實不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1.2條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工程)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因此,即使業主確認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業不及時提出變更工程款的報告,最后很可能導致該工程款得不到認可。
三、充分運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行使優先受償權應注意幾個問題: 1、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優先受償的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50%以上)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4、建設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支付。 5、建設工程性質適合于折價、拍賣。對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優先受償范圍之內。
四、提起代位權訴訟 有些發包人往往以對外債務收不回來為借口表示無力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例如,某化工廠欠了施工企業的工程款,而某公司又欠化工廠的貨款未付,這時施工企業就有可能提起代位權訴訟,直接起訴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貨款。提起代位權訴訟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也就是說,承包人與發包人已經辦理了工程款結算手續,發包人確實應當支付工程款而沒有支付。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主要是指發包人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導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即承包人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付款期限,發包人仍然沒有支付。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五、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訴發包人,判決勝訴后卻發現發包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發包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這時,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協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內提出了書面異議,則法院不能對其強制執行。這時,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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