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定金收條一定要明確方可擔保
開始“收租”生活的李銘,名下一套高級公寓住宅在前些時間騰空了。通過中介公司介紹,李銘與希望租房的高小姐相識。雙方在房屋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協調之后,商量了一下后認為毋須通過中介公司也可以完成交易,何況還可以省下一筆傭金費用。但這樣一來,雙方就不能立即進行簽約。于是高小姐便與李銘口頭約定,在當月月底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時交付了相當于兩個月租金數額的定金。對此李銘并無異議,并按照所收定金數額出具了收條。
然而月底即將屆滿時,高小姐卻表示與李銘簽訂租賃合同有困難,主要是由于她前一個租賃合同的事宜尚未處理妥當,無法立即搬出來,只能等到下個月月底才能履行簽約。李銘當然不肯,因為這就意味著他的房子得繼續空置一個月;但立即簽約又顯然不可為。于是他便向高小姐提出,如果無法立即簽訂租賃合同,就得沒收她所支付的定金。但高小姐也不示弱,指出收條上原本便未注明簽約的具體期限,況且她并不是完全取消簽約意向,僅僅只是晚一個月時間而已,因此她認為李銘無權沒收定金。
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李銘想著是否該把房屋租借給其他人,但又擔心自己反而會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賠償責任。一時間,在“租或不租”的問題上,倒沒了主意。
律師意見:
經常會有買賣雙方會了省略中介傭金,發生“跳開”中介公司的情況。由于無法立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因此雙方通常會商議先付一筆定金,約定以后簽訂租賃合同。通常很少會有人想到簽訂專門的定金合同,而只是類似于李銘那般,出租房屋的一方僅僅出具一張定金收條,記名收到租賃某處房屋的定金多少錢,然而這樣的定金收條幾乎無法起到真正的合同擔保作用。
本案中的房客高小姐就是鉆了定金收條記載事項不明確的空子,將簽約時間硬生生拖了一個月。更有甚者,還可以推翻原先口頭約定的租金數額、租金支付方式、起租期或者租賃期限等條款,來達到合同無法商定的目的,從而導致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而不能簽訂合同的目的,還有效規避定金罰則。
因此,筆者建議出租人在出具定金收條的同時,盡可能的記明雙方商定的主要條款,比如簽約時間、租金數額、租金支付方式、起租期或者租賃期限等,如果可能的話最好簽訂一份簡單的定金協議,以便發揮定金的擔保作用。
盡管李銘的定金收條沒有寫明締約時間,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而租賃合同簽訂的合理期限顯然不可能很長。因此李銘可以書面通知高小姐立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果高小姐在合理期限內仍未能做出回應,李銘有權適用定金罰則并和其他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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