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商務等新銷售模式的涌現,消費者現在購物是越來越方便了,有很多"宅男宅男"和出門不方便的人士,如老人,就選擇了網上購物或是電視購物。看電視的人應該都看到過電視購物廣告,如"黃金手機""保健按摩儀器"等等,消費者在享受電視購物方便的同時,卻被一些虛假宣傳的電視購物廣告欺騙。
目前電視購物侵害消費者權益投訴上升的趨勢,北京市消協近日公開揭露電視購物行業存在的四大陷阱。
“創造”廣告視覺效果忽悠消費者電視購物,消費者只是通過廣告了解商品的相關信息,為此,經營者會在廣告上大下功夫。通常的手段:一是反復轟炸,贏得視覺效果。二是過分夸大產品功效或采用虛假的演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三是利用消費者名義或形象進行宣傳。四是設置價格誘惑,刺激購買欲望。五是部分廣告內容低級庸俗。
經過經營者的華麗包裝,消費者往往在對產品不了解的情況下就下了訂單,等付完款拿到產品,消費者才發現產品并不像廣告宣傳的那樣,這時候消費者往往陷入懊惱無助中。
對于電視廣告出現的問題,很多消費者把責任推到法律不健全上,其實我國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則認為,目前的法律并不缺失,也未過時。劉俊海說,電視購物廣告符合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因此,只要消費者同意購買,廣告內容就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廣告主不能履行廣告中的內容,消費者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果消費者認為廣告主存在欺詐行為,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要求廣告主承擔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那為什么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經營者還敢夸大事實,欺騙消費者呢?原因比較多,如有的消費者缺乏防范意識,對廣告中的宣傳不經過核實鑒別,收到貨物沒有索取正規發票和經營者的地址和電話信息。這樣的話,一旦要起訴經營者,往往缺乏足夠的憑證和經營者的有效信息,即使起訴到法院,消費者也很難勝訴,因為法院庭審最看重證據對訴求的支持。
若消費者找不到經營者解決問題,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 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第三十九條規定,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得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這兩條規定,消費者就可有效防止產品銷售者玩失蹤而造成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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